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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4.《实施条例》(2002年)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 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 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5.《实施条例》(2002年)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 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实施条例》(2002年)第七十一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关 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1998年11 月18日) 六、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自种自采的地产中药材。对集贸市场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和无证销售中药材以外其它药品的,必须 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4.《实施条例》(2002 年)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 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 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5.《实施条例》(2002 年)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 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实施条例》(2002 年)第七十一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监察部《关 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1998 年 11 月 18 日) 六、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自种自采的地产中药材。对集贸市场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和无证销售中药材以外其它药品的,必须 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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