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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凡是在合众国政 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 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 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 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 法律;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微收任 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任何州对於进出口货 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 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 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 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 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 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 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 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 注明每人所得票数;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 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 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 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得票过半 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 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 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 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 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剧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 们投票的日子: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 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 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 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 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 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 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 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一一「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 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 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 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 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 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 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 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 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合众国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凡是在合众国政 府担任有俸给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末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国王、王子或外国的任何礼 物、薪酬、职务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 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 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 法律 ; 也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徵收任 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 ; 任何州对於进出囗货 物所徵的税,其净收益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 ; 所有这一类的检查法律,国会对之有修正和 监督之权。未经国会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和军舰,不 得和另外一州或国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除非实际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缓的危急情形 时,不得从事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 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每州应依照该州州议会所规定之手续,指定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 应与该州在国会之参议员及众议员之总数相等 ; 但参讥员、众议员及任何在合众国政府担 任有责任及有俸给之职务的人,均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各选举人应於其本身所属的州内集 会,每人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不属本州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全体被选人名单, 注明每人所得票数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 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 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 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如无人得票过半 数,则众议院应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样方法选举总统。但依此法选举总统时,应以州 为单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国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 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 ; 当选总统者需获全部州的过半数票。在每次这样的选举中,於总统 选出後,其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为副总统。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时, 则应由参议院投票表决,选学其中一人为副总统。国会得决定各州选出选举人的时期以及他 们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国一律。只有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实施时已为合 众国公民者,可被选为总统 ; 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居住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不 得被选为总统。如遇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而不能执行其权力及职务时, 总统职权应由副总统执行之。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及副总统均被免职,或死亡、辞职 或丧失能力时,由何人代理总统职务,该人应即遵此视事,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被选 出时为止。总统得因其服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俸给,在其任期之内,俸金数额不得增加 或减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内,自合众国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爱其它报酬。在他就职之前, 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 --「我郑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 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 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 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 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 他有权提名,并於取得参 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 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 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 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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