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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 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 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 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 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 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 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 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 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 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 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 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 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 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三款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 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 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 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 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 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 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 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 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 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国会有权处 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本宪 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并且根 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 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 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但一八O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供其考虑 ;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於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 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 ; 他应注意使法 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 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 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 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 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 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 一 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 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 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 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 理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 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 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 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 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 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 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 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 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 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 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 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 ; 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 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国会有权处 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 ; 本宪 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略 ; 并且根 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其内部的暴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 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 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决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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