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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行 为性质的分析 夏世杰(1111909099)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 可以拆除相关建筑物,但通过对行政行为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的“拆 除”行为明显不是同一种行政行为模式,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 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则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 行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来看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前提的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 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即相对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 条规定的是在相对人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并在相对人继续建设的情况下,对 违章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建设是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 前提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可见违反《行政许可法》从事相关活动是要收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所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建设”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应当予以行政处 罚的,即此条规定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给予违法建设者的行政处罚。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前提的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即相对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城 乡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在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后对其 采取的强制拆除行为,行政相对人并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具有 违法性,对其行为也就不适用行政处罚。既然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 定规定的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对其强制拆除明显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从行政行为适用的前提分析可知采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的行为具有 违法性;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由此 可知,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是一 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二、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来看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和教育违法者,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各方面秩序的目关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行 为性质的分析 夏世杰(1111909099)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 可以拆除相关建筑物,但通过对行政行为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的“拆 除”行为明显不是同一种行政行为模式,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 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则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 行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来看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前提的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 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即相对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 条规定的是在相对人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并在相对人继续建设的情况下,对 违章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建设是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 前提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可见违反《行政许可法》从事相关活动是要收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所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建设”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应当予以行政处 罚的,即此条规定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给予违法建设者的行政处罚。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前提的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即相对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城 乡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在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后对其 采取的强制拆除行为,行政相对人并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具有 违法性,对其行为也就不适用行政处罚。既然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 定规定的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对其强制拆除明显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从行政行为适用的前提分析可知采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的行为具有 违法性;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由此 可知,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是一 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二、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来看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和教育违法者,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各方面秩序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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