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 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 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 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 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 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 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