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内容,掌握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 法,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力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内容,掌握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 法,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力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 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 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 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 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 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 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 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 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 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 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 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 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 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 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 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 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 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 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 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 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 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 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 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 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 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 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 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 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 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这 里需要解释的是,地方所得税由于其减免税权限是由省 级人民政府行使,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地方所 得税的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 定为准。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 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 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3%。这 里需要解释的是,地方所得税由于其减免税权限是由省 一级人民政府行使,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地方所 得税的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 定为准。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 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2000年l月1日起,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 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 略布局,促进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发展,对国务 院规定的地区和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分两个档次实行 减低所得税率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低税率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 略布局,促进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发展,对国务 院规定的地区和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规定分两个档次实行 减低所得税率
◆1.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等经济特区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 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 区。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 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 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林、牧、渔业,水利、 建筑、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 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以及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3)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 密集和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 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等经济特区。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 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 区。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 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 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林、牧、渔业,水利、 建筑、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 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以及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3)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 密集和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 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 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6)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 从事杋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 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 ◆(8)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 ◆(9)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 的外商投资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 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6)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 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 (8)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 (9)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 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