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其他税会计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各种辅助性税会计的基 本内容,掌握各种辅助性税会计的基本 方法,提高各种辅助性税会计核算的实 务操作能力
第十章 其他税会计 ⚫ 学习目标 ⚫ 通过学习,了解各种辅助性税会计的基 本内容,掌握各种辅助性税会计的基本 方法,提高各种辅助性税会计核算的实 务操作能力
第一节资源税会计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概念及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 资源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调节因 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 收入,就其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会计 ⚫ 一、资源税概述 ⚫ (一) 资源税概念及特点 ⚫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 资源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调节因 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 收入,就其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 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 源,但我国资源税法中只规定对矿产品、盐资 源进行征税。 ●2.纳税环节的一次性。资源税以开采者取得的 原料产品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 工的产品,因而具有一次课征的特点。 ●3.计税方法的从量性。资源税以应税产品销售 数量为计税依据,采取较大幅度的定额税率 按投资条件好坏、盈利多少区别计税
⚫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 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 源,但我国资源税法中只规定对矿产品、盐资 源进行征税。 ⚫ 2.纳税环节的一次性。资源税以开采者取得的 原料产品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 工的产品,因而具有一次课征的特点。 ⚫ 3.计税方法的从量性。资源税以应税产品销售 数量为计税依据,采取较大幅度的定额税率, 按投资条件好坏、盈利多少区别计税
(二)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 者和其他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 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 者和其他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 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 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由 于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因而税法中只将矿 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 矿和盐7类。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伴生矿。 ●(2)伴采矿。 ●(3)伴选矿
(三)资源税征税范围 ⚫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 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由 于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因而税法中只将矿产 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 矿和盐7类。 ⚫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 (1)伴生矿。 ⚫ (2)伴采矿。 ⚫ (3)伴选矿
(四)资源税税目和单位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资源税按賂炆税资源的 地理位置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实行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对税法未列举 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 参照邻近矿山税率标准,在浮动30%幅 度内核定。其税目税额参见表101
(四)资源税税目和单位税额 ⚫ 根据税法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资源的 地理位置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实行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对税法未列举 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 参照邻近矿山税率标准,在浮动30%幅 度内核定。其税目税额参见表10—1
表10-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表 10—1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 0 元/吨 2~1 5 元/千立方米 0.3~5 元/吨 O.5~2 0 元/吨 2~3 0 元/吨 O.4~3 0 元/吨 10~6 0 元/吨 2~1 0 元/吨
(五)资源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 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
(五)资源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 1.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 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 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国、联合企 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省(区、 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 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 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计算 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区、市) 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 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 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 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 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 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计算 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区、市)范 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六)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并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 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对 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 额标准的40%征税;对应纳的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 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
(六)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 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对 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 额标准的40%征税;对应纳的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 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