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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税务会计》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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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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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个人所得税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 内容,掌握个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 提高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 力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 ◼ 学习目标 ◼ 通过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 内容,掌握个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 提高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 力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概念及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 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 得征收的一种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合并 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 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 起来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二)税收负担较轻;(三)计 算比较简单;(四)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办 法;(五明的奖限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及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 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 得征收的一种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合并 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 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 起来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 (一)实行分类征收 ;(二)税收负担较轻 ;(三)计 算比较简单;(四)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办 法 ;(五)鲜明的奖限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 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 户、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 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 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 户、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 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 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 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 亲、旅游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 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 期内的居住地。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 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 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 过90日的离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 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中 国境外任柯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 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 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 亲、旅游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 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 期内的居住地。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 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 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 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 过90日的离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 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中 国境外任柯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非居 民纳税人,是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 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非居 民纳税人,是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 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 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制, 即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所得项目分项定 率征收。在税法中列举征税的应纳税所 得共有11项,并在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 法规中,对其实施范围逐一作出了具体 解释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制, 即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所得项目分项定 率征收。在税法中列举征税的应纳税所 得共有11项,并在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 法规中,对其实施范围逐一作出了具体 解释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 法中另有规定。 ■2.补贴、津贴的征免税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 得税的补贴、津贴,例如,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 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 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例如,民航空勤人员的飞行小 时费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均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一是独生子女补贴;二是执行公务员 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 贴;三是托儿补助费;四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 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 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 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不包括在内,应 当征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 法中另有规定。 ◼2.补贴、津贴的征免税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 得税的补贴、津贴,例如,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 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 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例如,民航空勤人员的飞行小 时费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均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一是独生子女补贴;二是执行公务员 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 贴;三是托儿补助费;四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 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 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 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不包括在内,应 当征税

■3.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 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小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个人因公 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 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 情况调査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3.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 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小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个人因公 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 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 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5.失业保险费(金)的征税规定。城镇企业事业 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 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 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 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 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 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

◼ 5.失业保险费(金)的征税规定。城镇企业事业 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 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 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 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 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 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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