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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维护人性和生命的尊严。战争结束后,盟国在纽 伦堡和东京两地组津国际军事法庭,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策别、组织和实施者追究个人的战 争责任。 世纪审判的法理基础 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的复兴作为三大支柱, 构成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理论基础。 格老秀斯的万国法理论是国际公法学的开之作。对后世影响是大。他认为,国与国 之间的关系不外乎战争与和平两种,战争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分。战争还必须具备应 当遵守的共同规则。这些对国 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格老秀斯有关国际法所提出的主要 原则包括:(1)守法原则:(2)中立国原则:(3)和平原则:(4)人道主义原则:(5)海洋自由原则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具有广泛的影响。在战争问题上,他认为,交战双方损害 敌方的权力不是无限的,隐含者超出军事需要的破坏和屠杀行为应是违法行为,战俘的生命 应受到保护和尊重,而不能任意剥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正义性,即“恶法非法”,而实证法学派正相反,强调只要是经过 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的法律,就是需要得到遵守的,即“恶法亦法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 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促进了实证法与自然法的统一与融合,他主张自然法和实证法不是截然 对立的,法律应该是实证的,而其精神却应该是自然法的。这样,传统的自然法和实证法就在 拉德布鲁赫的理论中找到了一条妥协折衷之路,新自然法开始流行。 1899年在海牙召开的和平会议及随之缔结的《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他称《关于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实 公约》),第 一次明确对以战争解决国际 端的 “权利” 以限制。 1928年的《非战公约》,是第一个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 国际公约。而在此之前,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一向认为主权国家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 利。它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和惩处德日甲级战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据。 (三)世纪审判的国际实践 第 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 苦与伤害 为 避免类似惨剧的再次发生,191g 年1月,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以及日本的外交部长在凡尔赛召开会议期间,任命了一个 委员会负责处理战争发动者的责任和刑罚问题(Commi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or of War and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 这是国际社会对以建立国际法庭的方式审判战争罪犯讲行的第一次现代意义上的学试 国阿 变幻的 响,审判工作并未取得预期效 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将 在国际联盟 内又 了多次尝试 1945年11月至1946年10月,美、苏、英、法四大盟国共同组织对德国纳粹战犯的红 伦堡审判(the Nuremberg Trial)).经过10个月多的审判,法庭最终判决22名被告中的12人绞 刑。 946年1月19日同国发布《军最高统帅部省布成立元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 决定在东京设立临时军事法庭,对日本的战争罪行进行审判,这是二战结束以后依照国际公法 成立的第二个战争犯罪市判法庭,也是继纽伦堡审判以后第二个具有完备规范性和程序性的 国际军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与日本战争犯罪有关的国际刑事案件,判如 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 (四)世纪审判的意义与影响 1、纽伦堡原则的确立。1946年12月1日联合国大会确认并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 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即“纽伦堡七原则,确立了国际战争犯罪的认定 种类和责任。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修改传统国际法,认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必须在法律 上承担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及其领导人不仅要对本国及其人民承担义务,而且必须对人类共 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伸张正义,惩治邪恶,维护人性和生命的尊严。战争结束后,盟国在纽 伦堡和东京两地组建国际军事法庭,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者追究个人的战 争责任。 (二)世纪审判的法理基础 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的复兴作为三大支柱, 构成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理论基础。 格老秀斯的万国法理论是国际公法学的开山之作,对后世影响最大。他认为,国与国 之间的关系不外乎战争与和平两种,战争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分。战争还必须具备应 当遵守的共同规则。这些对国际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格老秀斯有关国际法所提出的主要 原则包括:(1)守法原则;(2)中立国原则;(3)和平原则;(4)人道主义原则;(5)海洋自由原则。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具有广泛的影响。在战争问题上,他认为,交战双方损害 敌方的权力不是无限的,隐含着超出军事需要的破坏和屠杀行为应是违法行为,战俘的生命 应受到保护和尊重,而不能任意剥夺。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正义性,即“恶法非法”,而实证法学派正相反,强调只要是经过 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的法律,就是需要得到遵守的,即“恶法亦法”。 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 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促进了实证法与自然法的统一与融合,他主张自然法和实证法不是截然 对立的,法律应该是实证的,而其精神却应该是自然法的。这样,传统的自然法和实证法就在 拉德布鲁赫的理论中找到了一条妥协折衷之路,新自然法开始流行。 1899 年在海牙召开的和平会议及随之缔结的《国际纷争和平解决公约》(也称《关于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第一公约》) ,第一次明确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加以限制。 1928 年的《非战公约》,是第一个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 国际公约。而在此之前,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一向认为主权国家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 利。它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和惩处德日甲级战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据。 (三)世纪审判的国际实践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为了避免类似惨剧的再次发生,1919 年 1 月,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以及日本的外交部长在凡尔赛召开会议期间,任命了一个 委员会负责处理战争发动者的责任和刑罚问题(Commi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or of War and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 这是国际社会对以建立国际法庭的方式审判战争罪犯进行的第一次现代意义上的尝试。 由于受当时国际关系风云变幻的影响,审判工作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将 战争罪犯绳之于法的努力并未因此停顿,在国际联盟框架内又作了多次尝试。 1945 年 11 月至 1946 年 10 月, 美、苏、英、法四大盟国共同组织对德国纳粹战犯的纽 伦堡审判(the Nuremberg Trial)。经过 10 个月多的审判,法庭最终判决 22 名被告中的 12 人绞 刑。 1946 年 1 月 19 日,同盟国发布《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 决定在东京设立临时军事法庭,对日本的战争罪行进行审判,这是二战结束以后依照国际公法 成立的第二个战争犯罪审判法庭,也是继纽伦堡审判以后第二个具有完备规范性和程序性的 国际军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与日本战争犯罪有关的国际刑事案件,判处 东条英机等 7 名甲级战犯绞刑。 (四)世纪审判的意义与影响 1、纽伦堡原则的确立。1946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确认并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 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即“纽伦堡七原则”,确立了国际战争犯罪的认定、 种类和责任。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修改传统国际法,认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必须在法律 上承担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及其领导人不仅要对本国及其人民承担义务,而且必须对人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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