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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王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沙法民初字第7148号 原告田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敬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思静、人民陪审员刘 听梧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1月28 日、4月29日、5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 某某、徐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育有一子田 某某,1994年9月,原、被告通过行政程序自愿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田某 某由原告抚养。2010年8月,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鉴定报告书,原告不是田某 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并隐瞒事实,由自 己抚养多年,对原告精神造成极大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并给付自己为抚养田某某支付的费用25万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鉴定结论系原告单方所作,被告并不知情,且双方离婚后, 田某某由自己的外祖母抚养至13岁,加之现自己也无给付能力,故不同意原告 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0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1993 年6月8日,被告王某某产下一子,取名田某某。1994年9月1日,原告田某 与被告王某某通过行政程序自愿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田某某由田某抚养。尔 后,原告田某将田某某送到被告王某某的外祖母处代为抚养,原告田某每月支付 500元。2005年左右,原告田某将田某某接回自行抚养。2010年8月9日,重 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0]物鉴7字第1515号亲缘关系鉴定报告书,鉴定意 见为,田某不是田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田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 请。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对重法[2010]物鉴7字第1515号亲缘关系鉴定报告书 提出异议,要求对田某某与原告田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并认为与原告离婚后,田某某实际由自己的外祖母抚养,不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案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登记 表、离婚协议书、社区证明、重法[2010]物鉴7字第1515号亲缘关系鉴定报告 书,被告提供的社区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这 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己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其他人生育子女,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 在离婚后支出了抚养费,要求返还的,另一方应酌情返还。本案中,原告田某认田某诉王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沙法民初字第 7148 号 原告田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敬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思静、人民陪审员刘 听梧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4 月 29 日、5 月 25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 某某、徐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育有一子田 某某,1994 年 9 月,原、被告通过行政程序自愿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田某 某由原告抚养。2010 年 8 月,重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鉴定报告书,原告不是田某 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并隐瞒事实,由自 己抚养多年,对原告精神造成极大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并给付自己为抚养田某某支付的费用 25 万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鉴定结论系原告单方所作,被告并不知情,且双方离婚后, 田某某由自己的外祖母抚养至 13 岁,加之现自己也无给付能力,故不同意原告 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某于 1990 年 1 月 21 日自愿登记结婚。1993 年 6 月 8 日,被告王某某产下一子,取名田某某。1994 年 9 月 1 日,原告田某 与被告王某某通过行政程序自愿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田某某由田某抚养。尔 后,原告田某将田某某送到被告王某某的外祖母处代为抚养,原告田某每月支付 500 元。2005 年左右,原告田某将田某某接回自行抚养。2010 年 8 月 9 日,重 庆法医验伤所作出重法[2010]物鉴 7 字第 1515 号亲缘关系鉴定报告书,鉴定意 见为,田某不是田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田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 请。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对重法[2010]物鉴 7 字第 1515 号亲缘关系鉴定报告书 提出异议,要求对田某某与原告田某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预交鉴定费,并认为与原告离婚后,田某某实际由自己的外祖母抚养,不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案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登记 表、离婚协议书、社区证明、重法[2010]物鉴 7 字第 1515 号亲缘关系鉴定报告 书,被告提供的社区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这 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其他人生育子女,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 在离婚后支出了抚养费,要求返还的,另一方应酌情返还。本案中,原告田某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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