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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 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 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 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 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 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 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 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 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 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 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 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 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 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 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 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 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 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 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 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 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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