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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己经 废止,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3大类。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污染和对 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冬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 响登记表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界定原则 符合任一条件的: ①所有具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 项目: ②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③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的毒性大或难降解 的建设项目: ④具有不可逆且无替代,或具有累积性影响的建设项目:范围大、影响强烈 或有较大可能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界定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型建设项目;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 的小型建设项目: ②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小型建设项目: ③对地形、地貌、水文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 能的中小型建设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 波等不利影响的: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 目: ③未对保护目标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④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零星旧城区改造、城市建设等项目以及无特别环境 影响的第三产生项目。 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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