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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系“英雄”商标的权利人,持有“英雄” “HERO”等商标专用权。早在199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已经将“英雄”商标认 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7月,原告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以普通消 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支标注为“英雄”全钢100#金笔。后委托上海英雄金笔厂进行鉴定 检验该带有“英雄”商标的钢笔并非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 “英雄”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英雄”商标的专用权,于是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目前该钢笔封存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自己出售的是假英雄笔。被告指出,首先,原告的公证书 存在瑕疵,公证日期为7月9日,发票日期为7月8日,公证封存后,该钢笔又经过了开封 鉴定,所以不认可涉案的钢笔是自己销售的。第二,钢笔的真伪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不能由原告自己的授权企业出具鉴定意见。第三,该金笔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所 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双方对“真假英雄笔”存在着较大分歧,所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对“真 假英雄全钢100#金笔”进行了鉴别。经对比,原告出示的真笔笔夹上部有凹槽,涉案“假 笔”没有:真笔的笔身与笔的两头颜色有别,而“假笔”颜色一致:“假笔”对于“全钢10# 金笔”标注的字体与原告的真笔标注不一致 被告对上述差异提出异议,认为外观的差异不能推定为假笔,需由专门机构鉴定 对于此“真假英雄笔”之争,法庭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同时法官提 醒消费者,真假之间有时只是属细微差别,消费者一般不宜察觉,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要 小心谨慎、注意细节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系“英雄”商标的权利人,持有“英雄”、 “HERO”等商标专用权。早在 1995 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已经将“英雄”商标认 定为驰名商标。2007 年 7 月,原告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新中国儿童用品商店以普通消 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支标注为“英雄”全钢 100#金笔。后委托上海英雄金笔厂进行鉴定, 检验该带有“英雄”商标的钢笔并非原告或者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 “英雄”商标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英雄”商标的专用权,于是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5 万元。目前该钢笔封存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自己出售的是假英雄笔。被告指出,首先,原告的公证书 存在瑕疵,公证日期为 7 月 9 日,发票日期为 7 月 8 日,公证封存后,该钢笔又经过了开封 鉴定,所以不认可涉案的钢笔是自己销售的。第二,钢笔的真伪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不能由原告自己的授权企业出具鉴定意见。第三,该金笔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所 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双方对“真假英雄笔”存在着较大分歧,所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对“真 假英雄全钢 100#金笔”进行了鉴别。经对比,原告出示的真笔笔夹上部有凹槽,涉案“假 笔”没有;真笔的笔身与笔的两头颜色有别,而“假笔”颜色一致;“假笔”对于“全钢 100# 金笔”标注的字体与原告的真笔标注不一致。 被告对上述差异提出异议,认为外观的差异不能推定为假笔,需由专门机构鉴定。 对于此“真假英雄笔”之争,法庭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同时法官提 醒消费者,真假之间有时只是属细微差别,消费者一般不宜察觉,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要 小心谨慎、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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