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第一百三十六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 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 管理丶教學語言丶經費分配、考試制度丶學位制度和 承認學歷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 育事業。 百三十七僚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 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 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 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 由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原 有 教 育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 自 行 制 定 有 關 教 育 的 發 展 和 改 進 的 政 策 , 包 括 教 育 體 制 和 管 理 、 教 學 語 言 、 經 費 分 配 、 考 試 制 度 、 學 位 制 度 和 承 認 學 歷 等 政 策 。 社 會 團 體 和 私 人 可 依 法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興 辦 各 種 教 育 事 業 。 一 百 三 十 七 條 各 類 院 校 均 可 保 留 其 自 主 性 並 享 有 學 術 自 由 , 可 繼 續 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招 聘 教 職 員 和 選 用 教 材 。 宗 教 組 織 所 辦 的 學 校 可 繼 續 提 供 宗 教 教 育 , 包 括 開 設 宗 教 課 程 。 學 生 享 有 選 擇 院 校 和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求 學 的 自 由 。 教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