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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在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 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 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 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 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 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 年不變。根據《基本法》在190年4月4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月1日生效。 曾曾
基本法 ! ? 在 1984 年 12 月 19 日 ,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簽 署 了 《 聯 合 聲 明 》, 當 中 載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會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保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 根 據《 基 本 法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 並 已 於 19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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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某部分 勞工誉9文化 科璺“燃社會服務 教育體育 宗教 其他 曾盆曾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體 育 宗 教 勞 工 社 會 服 務 第 六 章 (某部分) 其他
教育 第一百三十六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 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 管理丶教學語言丶經費分配、考試制度丶學位制度和 承認學歷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 育事業。 百三十七僚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 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 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 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 由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原 有 教 育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 自 行 制 定 有 關 教 育 的 發 展 和 改 進 的 政 策 , 包 括 教 育 體 制 和 管 理 、 教 學 語 言 、 經 費 分 配 、 考 試 制 度 、 學 位 制 度 和 承 認 學 歷 等 政 策 。 社 會 團 體 和 私 人 可 依 法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興 辦 各 種 教 育 事 業 。 一 百 三 十 七 條 各 類 院 校 均 可 保 留 其 自 主 性 並 享 有 學 術 自 由 , 可 繼 續 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招 聘 教 職 員 和 選 用 教 材 。 宗 教 組 織 所 辦 的 學 校 可 繼 續 提 供 宗 教 教 育 , 包 括 開 設 宗 教 課 程 。 學 生 享 有 選 擇 院 校 和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求 學 的 自 由 。 教 育
社會服務非 第一百三十八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 療衛生服務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 醫療衛生服務 第一百四十六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抵觸法 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勞工 兴**半**兴*将一*半 第一百四十七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曾篇曾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發 展 中 西 醫 藥 和 促 進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的 政 策 。 社 會 團 體 和 私 人 可 依 法 提 供 各 種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的 志 願 團 體 在 不 抵 觸 法 律 的 情 況 下 可 自 行 決 定 其 服 務 方 式 。 社 會 服 務 勞 工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行 制 定 有 關 勞 工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科學 s·s···s… 第一百三十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 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丶專利和發明創造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頫科擘 技術標準和規格 8 體育 第一百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民間體育團 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音高即曾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科 學 技 術 政 策 , 以 法 律 保 護 科 學 技 術 的 研 究 成 果 、 專 利 和 發 明 創 造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確 定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各 類 科 學 、 技 術 標 準 和 規 格 。 科 學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體 育 政 策 。 民 間 體 育 團 體 可 依 法 繼 續 存 在 和 發 展 。 體 育
宗教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 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 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丶繼承以 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效 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丶其他學校 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 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曾篇曾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不 限 制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不 干 預 宗 教 組 織 的 內 部 事 務 , 不 限 制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沒 有 抵 觸 的 宗 教 活 動 。 宗 教 組 織 依 法 享 有 財 產 的 取 得 、 使 用 、 處 置 、 繼 承 以 及 接 受 資 助 的 權 利 。 財 產 方 面 的 原 有 權 益 仍 予 保 持 和 保 護 。 宗 教 組 織 可 按 原 有 辦 法 繼 續 興 辦 宗 教 院 校 、 其 他 學 校 、 醫 院 和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可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 宗 教
文化、 ★★★★★★★★★★文★文★ 第一百四十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 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其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丶技術丶文化丶藝術 體育丶專業、醫療衛生丶勞工丶社會福利丶社會工作 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丶各地區 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 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 活動 曾酃曾
文 化 第 一 百 四 十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自 行 制 定 文 化 政 策 , 以 法 律 保 護 作 者 在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中 所 獲 得 的 成 果 和 合 法 權 益 。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教 育 、 科 學 、 技 術 、 文 化 、 藝 術 、 體 育 、 專 業 、 醫 療 衛 生 、 勞 工 、 社 會 福 利 、 社 會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民 間 團 體 和 宗 教 組 織 可 同 世 界 各 國 、 各 地 區 及 國 際 的 有 關 團 體 和 組 織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 各 該 團 體 和 組 織 可 根 據 需 要 冠 用 " 中 國 香 港 " 的 名 義 ,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 其他
基本法圖片 中文及英文版本 曾曾
基本法圖片: 中文及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