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将农产品收购资 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或 者将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截留、 挪用于单位非农业开支的,或者将银行的农业 贷款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业用途的,由上级 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情节 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续 ◼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将农产品收购资 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或 者将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截留、 挪用于单位非农业开支的,或者将银行的农业 贷款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业用途的,由上级 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情节 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