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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爱分贸易+学 国际商法 2.承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相对疏忽(comparative negligence)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 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承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 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 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但是近年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 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 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 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只有在侵权之诉中 才能提出这些抗辩,而不能在合同之诉(如违反担保之诉)中提出这种抗辩。 3.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 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所谓自担风险是指:①原告 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 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 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402A条的注解,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已经发现,产品有缺陷, 并且知道有危险,但他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并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他就不能要求被 告赔偿损失。但是,在采用前述“相对疏忽原则”的各州中,有些州已不再把自担风险作为 完全阻止原告索取任何赔偿的抗辩,而只是把原告的疏忽作为减少其索赔金额的依据。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在产品责任诉讼中, 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 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当被告提出原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 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己超出了被告可 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 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 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 要求免除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 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其中,以药物 最为典型。因为有些药物不可避免地含有某种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但它又确能治疗某些疾 第4页共5页国际商法 2.承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相对疏忽(comparative negligence)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 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承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 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 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但是近年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 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 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 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只有在侵权之诉中 才能提出这些抗辩,而不能在合同之诉(如违反担保之诉)中提出这种抗辩。 3.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 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所谓自担风险是指:①原告 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 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 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 402A 条的注解,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已经发现,产品有缺陷, 并且知道有危险,但他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并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他就不能要求被 告赔偿损失。但是,在采用前述“相对疏忽原则”的各州中,有些州已不再把自担风险作为 完全阻止原告索取任何赔偿的抗辩,而只是把原告的疏忽作为减少其索赔金额的依据。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在产品责任诉讼中, 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 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当被告提出原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 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出了被告可 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 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 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 要求免除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 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其中,以药物 最为典型。因为有些药物不可避免地含有某种对人体有害的副作用,但它又确能治疗某些疾 第 4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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