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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分贸易+学 国际商法 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②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 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 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 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 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 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 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 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 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 赔偿损失。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 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 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 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 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 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 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 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主,还包括买方的 家属、亲友客人乃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 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I.担保的排除或限制(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性的担保和 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 诉,被告如果己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 辩。但是,按照美国1974年法律(Magnuson-一MossWarranty Act)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 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 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 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第3页共5页国际商法 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②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 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 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 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 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 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 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 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 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 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 赔偿损失。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 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 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 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 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 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 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 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主,还包括买方的 家属、亲友客人乃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 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性的担保和 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 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 辩。但是,按照美国 1974 年法律(Magnuson—MossWarranty Act)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 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 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 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第 3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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