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价贸易+学 国际商法 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 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 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 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 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 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品 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 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 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 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 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 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 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 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 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 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 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 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必须 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 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 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 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 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 偿责任。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 该重述第402A条和第402B条对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 第2页共5页国际商法 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 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 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 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 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 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品 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 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 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 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 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 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 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 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 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 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 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 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 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 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必须 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 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 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 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 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 偿责任。美国法学会在 1965 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 该重述第 402A 条和第 402B 条对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 第 2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