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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份贸易+学 国际商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 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 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 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 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 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 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 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 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 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 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疏忽在英美法上是 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 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 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 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 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 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 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 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 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 第1页共5页国际商法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 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 1979 年 1 月提出了一项《统一 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 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②违 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 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 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 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 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 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 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 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 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 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 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 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 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 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 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 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 第 1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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