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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7 1999年,记者古榕在外出差时住宿重庆市华 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 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 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 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 请签名),古榕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 上签了字。然而住宿的第三天早上,古榕一觉醒 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 现金3100元等财物被盗,房门却开着。古榕要求 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 而拒绝赔偿。之后古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 计51300元。 向:宾馆能否免责?典型案例2 ◼ 1999年,记者古榕在外出差时住宿重庆市华 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 为: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 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 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 请签名),古榕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 上签了字。然而住宿的第三天早上,古榕一觉醒 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 现金3100元等财物被盗,房门却开着。古榕要求 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 而拒绝赔偿。之后古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 计51300元。 ◼ 问:宾馆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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