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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保险立法的历史 一、商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和保险立法的开始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当时意大利 的地理位置和宽松的政治环境,极大地促进了意大利城市国家与欧洲大陆、地 中海地区和中近东地区贸易、运输和金融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合 伙商号(house)和固定的交易市场,并在这种市场交易中开始使用汇票(bill of exchange)、提单(bill of lading)和保单(policy of insurance)。贸易的发展不仅产 生了对保险的需求,使保险从借贷金融的附属产品向独立的行业过渡,而且商业 关系逐步固定化促进了有关商业法令和条例的制定和发展。此外,意大利城市国 家的良好立法传统和采用书面成文法的形式,也是使得有关保险的法律法令最 早出现于意大利的原因。早在1318年,意大利比萨城(Pisa)制定了《比萨条例》 (Ordinance of Pisa),其中包含有关海上保险做法的内容。1435年,西班牙的巴 塞罗那商业条例中也有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该条例规定:“为了防止(海上保险 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同一保险的任一承保人均不享有时间上或权利上的优 先,即使签字承保的日期不同,约束第一承保人的义务和合同同时约束其他承保 人。”该条例还规定:保单不能使用“价值或多成少,或者,可以确定或无须确定” 这种含糊的词语。“投保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交纳规定的全部保费”,“保 险合同自交纳并收到保费时起生效”。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城制定的《佛罗伦 萨条例》(Ordinance of Florence)是一个较完整的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成立有 五位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赍海上保险。他们有权根据公共利益决定费率。 对于订立保险合同时船舶已经灭失的情况,则先要由“六名商人和六名其他人” 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被保险人才能对承保人提起诉讼.委员会 的成员可以雇佣人员对船舶或货物进行救助,并为商人和有关保险人确定救助 费用.委员会成员对一切保险事项具有审理裁判权,作出裁决至少需要有四入参 加。这个委员会既是对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对保险诉讼的可法裁判法庭。 这个条例的后面附有两张保单格式。在这种佛罗伦萨保单中已经包含了我们现 在所使用的海上保险保单中的一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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