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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教学教材_保险法参考资料《保险法》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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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世纪学系到前 保险法 陈欣著 ■民商法系列■ 北京大学出版社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越 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使用商业保险作为主要的风险分散 手段,以保障个人生活的稳定和企业经营的顺利。正如1943年美利坚合众国诉 东南承保人协会案中主审法官布莱克曾经指出的,“恐怕没有任何现代商业会像 保险那样直接影响着如此众多人们的人生旅途。保险触及几乎每~个美国人的 住所、家庭、职业或生意”。 我国还是-一个保险业尚处在发展中的国家,自从1995年10月1日《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者以法律做准绳约束自己,保险消费者以法 律做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迫切需要对保险法理和保险判例进行深入地学 习和研究。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都关系到 每个投保的个人、家庭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福社与稳定。商业保 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通过商业手段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此,这种分配必须 在全体参与者之间公正和公平地进行。 这本书从开始动笔到完成用了四年的时间,其中很多章节是一面教学一面 总结写成的,所以严格地说它是一本学习的心得。本书主要参考了英美保险法的 著作和案例,这一方面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英国是现代商 业保险和现代商业保险法的发源地,而美国又是世界最大的商业保险市场并有 大量可供参考的保险判例。这本书的写作目的并不是想要告诉读者,保险或保险 法中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错的,而是希望通过对保险基本法理的研究和保险案 例的分析,使读者了解保险法的基本理论,逐步掌握分析和解决保险法律问题的 方法。因为有原则就有例外,任何原则和理论都是在一定环境中产生的,离开了 或改变了其产生或存在的环境,原则和理论就必须修正。此外,保险诉论中的很 多问题并不是保险法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任何学术研究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我不仅从我的导师邱年 祝老师和保险学界的前辈魏润泉老师、李嘉华老师和雷荣迪老师那里学到了保 险学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从他们的身上学到了如何做人的道理,这种感撤之情是 难以用语言表达的。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学校和学院领导一直给予关注,学 院办公室的刘台照、王念双、赵虹、吴捷和王虎老师,以及学校复印中心的李德 民、郡保元和王立东同志给我提供了许多帮助。学校图书馆的杜玉莉、徐高林、屠 新泉、魏志宏、白晓煌和张庆同志提供了大量的原版书籍和资料。保险学系的研

保险法 究生马欣同学对最后书稿的文字进行了细致的校阅。对于这些老师、同志和同学 的帮助,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在这 几年中他们一直给予我无私的帮助和鼓励。当然,最应该感谢的还是这本书的责 任编辑符丹同志,他终究经受住了我毫无时间观念的写作习惯的考验。 陈欣 对外经济贺易大学保检学亲 2000年4月

目 录 前言… (1) 第一章绪论…“ (1) 第一节保险立法的历史… (1) 第二节保险法律体系… (3) 第三节保险的法律环境… ……(5)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7)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 (10)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接受 (11)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对价… (13) 第五节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15)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 (16)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形式…… (I7)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 (17) 第一节口头保险合同和书面保险合同… (18) 第三节临时保险合同和正式保险合同… (19) 第四节保费收据……… (22)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释… (26) 第一节确定解释原则的目的… (26) 第二节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27) 第三节口头证据原则…… (30) 第四节合理期望原则… (31) 第五章可保利益…… (34) 第一节可保利益的概念和作用 (34) 第二节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39) 第三节贵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44) 第四节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45) 第五节其有可保利益的时间… (50) 第六章不实陈述和不告知………… (53) 第一节如实陈述和告知的意义 (53)

2 保雕法 第二节告知与陈述的概念 (53) 第三节重要事实 (57) 第四节故意与非故意不告知和不实陈述 (59) 第五节不告知和不实陈述的法律后果 (63) 第六节无争议条款 (66) 第七节错误与欺诈 (68) 第七章保证和条件……… (73) 第一节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73) 第二节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76) 第三节保险合同中的条件… (79) 第八章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丧失 (83) 第-一节对抗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主张和意义 (83) 第二节保险人的弃权… (84) 第三节保险人的失权……… (89) 第四节保险中的选择权… (93) 第五节保险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保护… (94) 第九章保费…… (97) 第一节保费的概念… (97) 第二节保费的支付…… …(99) 第三节退费… (106) 第十章保险期间…… (109) 第一节保险期间的概念… (109) 第一节保险期间的开始… (110) 第三节保险期间的终止……… (112) 第四节保险期间的中断与复效………… (115) 第十一章转让…… (119) 第一节转让的性质…… (119) 第二节财产责任保险中的转让… (122) 第二节寿险保单的转让… (126) 第十二章承保风险… (131) 第一节承保风险的概念… (131) 第二节规定承保风险的基本方法 (132) 第三节除外责任…… 第四节 不同险种中经常遇到有关承保风险的 几个法律间题*………i(们37)

目 录 3 第十三章损失原因和举证责任…………………(144) 第一节损失原因… (144) 第二节举证责任… (152) 第十四章补偿责任…………… (155) 第一节保险人补偿责任的基本概念… (]55) 第二节海上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 (160) 第三节财产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 (169) 第四节责任保险补偿贵任的确定……… (172) 第五节人寿保险赔偿责任的确定…… (175) 第十五章保险索陪…………… (180) 第一节被保险人减少损失的义务…… (130) 第二节索赔程序和时效…… (188) 第三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合作的义务… (196) 第十六章代位谊偿…“… (198) 第一…节代位追偿的法律基础… (198) 第二节保险人的权利……… (203) 第三节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限制…… (206) 第四节被保险人的义务……… (211) 第五节代位追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212)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 (216) 第一节重复保险和其他保险… (216) 第二节海上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218) 第三节财产责任保险中的其他保险… (221) 第四节健康保险中的其他保险………… (229) 第十八章保险代理………… (231) 第一节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231) 第二节保险代理关系的建立…… (233) 第三节保险代理关系的终止… (237) 第四节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资任… (238) 第五节保险中的双重代理问题………… (244) 第十九章再保险……… (247) 第一节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247) 第二节适用于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255) 第三节再保险人对再保险被保险人的权利… (261) 第二十章保险监膏………… (263)

4 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的法律体系与保险监管…… (263)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目的… (264) 第三节保险监管体制…… (265) 第四节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267) 第五节违反保险监管的法律后果… (281) 附录… (28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8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上保险部分)……… (3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 (306) 4.《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319) 5.《1909年英国海上保险(反赌博)法》… (354) 主要套考书日… (356)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保险立法的历史 一、商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和保险立法的开始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当时意大利 的地理位置和宽松的政治环境,极大地促进了意大利城市国家与欧洲大陆、地 中海地区和中近东地区贸易、运输和金融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合 伙商号(house)和固定的交易市场,并在这种市场交易中开始使用汇票(bill of exchange)、提单(bill of lading)和保单(policy of insurance)。贸易的发展不仅产 生了对保险的需求,使保险从借贷金融的附属产品向独立的行业过渡,而且商业 关系逐步固定化促进了有关商业法令和条例的制定和发展。此外,意大利城市国 家的良好立法传统和采用书面成文法的形式,也是使得有关保险的法律法令最 早出现于意大利的原因。早在1318年,意大利比萨城(Pisa)制定了《比萨条例》 (Ordinance of Pisa),其中包含有关海上保险做法的内容。1435年,西班牙的巴 塞罗那商业条例中也有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该条例规定:“为了防止(海上保险 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同一保险的任一承保人均不享有时间上或权利上的优 先,即使签字承保的日期不同,约束第一承保人的义务和合同同时约束其他承保 人。”该条例还规定:保单不能使用“价值或多成少,或者,可以确定或无须确定” 这种含糊的词语。“投保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交纳规定的全部保费”,“保 险合同自交纳并收到保费时起生效”。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城制定的《佛罗伦 萨条例》(Ordinance of Florence)是一个较完整的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成立有 五位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赍海上保险。他们有权根据公共利益决定费率。 对于订立保险合同时船舶已经灭失的情况,则先要由“六名商人和六名其他人” 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被保险人才能对承保人提起诉讼.委员会 的成员可以雇佣人员对船舶或货物进行救助,并为商人和有关保险人确定救助 费用.委员会成员对一切保险事项具有审理裁判权,作出裁决至少需要有四入参 加。这个委员会既是对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对保险诉讼的可法裁判法庭。 这个条例的后面附有两张保单格式。在这种佛罗伦萨保单中已经包含了我们现 在所使用的海上保险保单中的一些基本内容

2 保噬法 到了十六世纪,佛罗伦萨共和国1529年灭广,至此特束」意大利城市 家在欧洲经济舞台上的辉煌时期,随着欧洲其他航海国家经济的发展,殖民地的 开发,新大陆的发现,欧洲经济的中心逐渐向西倾斜。西班才、法国、德时、英国和 北欧城市取而代之,成为新的经济繁荣地区.商业保险活动在这些地以随之开始 发展,有关保险的法律法令先后出现,例如,《1556年西班牙菲力普二世海上保 险条例》,《1563年安特卫普条例》,《1693年英国商业保险人法,《1731年汉堡 保险和海损条例,《1746年丹麦保险条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1750 年瑞典保险条例》,《」774年英国人身保险法》等等。 二、独立保险行业的出现和保险立法的完善 十八世纪下半叶,工业革命首先从英国开始。这是一个从农业、手工业和劳 动密集型经济向以机器生产、专业化分工、信用金融和密集人口的城市为主的经 济的过渡过程。十八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商业保险的发展。首 先,工业革命使人类开始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的风险。~·方面生产资料的私 人占有和大机器生产使得生资料和生产人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另一方 面,人口大量地涌人城市,这一社会的城市化过程使人们的生活资料同样面临巨 大的风险。这两个因素产生了巨大的保险需求,开始形成商业保险市场,其次,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专业化分工使商业保险具备了独立经营的技术条件。概率论 和死亡表为风险的量化提供了工具;先进的工业技术和通讯技术,不仅使保险人 可以运用大数法则的理论集中和转移风险,而且为保险人提供了更好地完成这 种金融服务的手段。保险使社会中相对最熟悉风险的人承担风险,成为现代商品 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分工方式第三,具备了经营现代商业保险 的适当商业组织形式和资本。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是最早指出这一点的人,他 在《国富论》中说:适合使用股份公司形式经营的商业行为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存 较固定或统一的操作方式:二是需要较大规模的资本。其中第.点更为重要,因 为私人合伙组织通常不容易筹集到这样大量的资本。他认为当时最适合股份公 司这种组织形式的商业行为有四种:银行、保险、运河开凿与管理和城市供水之 类的公用半业①。 随着英国保险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商业活动进行规范。 完备的现代保险法和保险法律制度首先出现在英国就不是偶然的了。英国的保 险立法过程始于十八世纪中叶,并··直持续到二十世纪。英国保险法律制度吸收 了工业革命前欧洲大陆保险法律法令的基本原则,总结了英国为数众多的保险 判例,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险合同法和保险行业法。尤其是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 Adam Smith,Wealth o/Nations,"Everyman"Edition,Vol.II,p.243

第一章绪 论 3 席大法官曼斯非尔德对英国保险立法的贡献最大,被人们称为英国保险法之父。 英国的保险立法不仅为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制定了规范,而且为世界其他国家的 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进入二十世纪,不仅丁业发达国家都有不同形式的保险立法,许多发展中国 家也很注意保险立法的工作,像印度和菲律宾就是较早有比较完备的保险立法 的国家。我国的保险立法工作虽起步较晚,却受到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节保险法律体系 一、商业保险的概念和法律规范的需要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整体的,另一方 面是个别的。 就整体而言,商业保险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分 方式,就是说让最熟悉风险的人一保险人来承担风险。从被保险的个人或单 位的角度来看,他支付了少量的费用-保费,而把遭受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了保 险人: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他把面临众多同一风险的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根 据概率和大数法则的原理,预期损失的可能性,计算出每一个别单位为弥补这些 损失应当分担的费用,并收取相对少量的费用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保险人 把他的风险按比例相对平均地转移给了全部被保险入。经营商业保险的目的固 然是盈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 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一般不是实物替 换,而是金钱补偿,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收取保费和支付赔偿所完成的资 金转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财富的苒分配。就整个社会而言,法律为保 障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群体的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需要对保险公司 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 配的顺利进行。 就个别面言,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入/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 益的标的向保险入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一保费,保 险入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 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贵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面言,法律需要 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入权利和义务,保獐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 还要保障有关的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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