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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 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 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 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 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 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 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 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 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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