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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 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 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 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 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 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 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 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 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 文作出议事 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 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 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 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 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 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 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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