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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 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杈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 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2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 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 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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