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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基金 单位总数确定,发行完成后就不能申购和赎回,但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7、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可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等。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周期性的保费收 入,资金主要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长期公司债券和长期抵押贷款等:财产和意外伤 害保险公司主要对火灾、盗窃、车祸和自然灾害等各种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 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资金主要投资于高信誉级别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股票和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 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嫁。 8、财务公司 商业财务公司是由一些大型零售商或大企业建立的,向购买自己产品的消费 者提供消费信贷,以促进本公司产品的销售。消费财务公司则主要向那些通过别 的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消费者提供资金,由于贷款规模小,管理成本高,所以贷 款利率较高。 9、信用社 信用社是由共同利益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会员组织。资金来 源于会员的存款和交纳的股金,主要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和消费信贷等。 第四节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 我国内地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内地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 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具体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 基础上合并组成的。在1984年以前,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职能 于一身,集现金中心、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三个中心于一体,内部实行高度集中 管理,统收统支,是典型“大一统”的银行体制。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初开始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体 系。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建 立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 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 行,设立跨省区分行。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 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 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 66 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基金 单位总数确定,发行完成后就不能申购和赎回,但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7、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可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等。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周期性的保费收 入,资金主要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长期公司债券和长期抵押贷款等;财产和意外伤 害保险公司主要对火灾、盗窃、车祸和自然灾害等各种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 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保费,资金主要投资于高信誉级别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股票和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承 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嫁。 8、财务公司 商业财务公司是由一些大型零售商或大企业建立的,向购买自己产品的消费 者提供消费信贷,以促进本公司产品的销售。消费财务公司则主要向那些通过别 的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消费者提供资金,由于贷款规模小,管理成本高,所以贷 款利率较高。 9、信用社 信用社是由共同利益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会员组织。资金来 源于会员的存款和交纳的股金,主要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和消费信贷等。 第四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一、我国内地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内地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 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具体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 1948 年 12 月 1 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 基础上合并组成的。在 1984 年以前,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职能 于一身,集现金中心、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三个中心于一体,内部实行高度集中 管理,统收统支,是典型“大一统”的银行体制。1983 年 9 月,国务院决定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84 年初开始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体 系。1993 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金融体制改革目标:建 立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 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1998 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 行,设立跨省区分行。2003 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 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 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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