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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为适用法时才可行。仲裁庭应正确适用《关于解决一国和它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 42条第1款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法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 一项争端。如无此种协议,法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 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根据投资保护协定将争端提交中心 仲裁,但这是管辖问题,而不是法律适用问题。管辖与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事人 并未将这两个问题合而为一,一并解决。同时,尽管双方当事人都根据协定提出主张,但是 根据通常的做法,双方当事人在对抗过程中,当一方以协定为依据提出主张时,另一方自然 要依据该协定进行辩护。这种对对方主张的法律依据加以驳斥的做法是最有利的做法,这并 不意味着另一方同意以协定为适用法。所以,在本案中,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就适用法的 选择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公约第42条第1款的精神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以B国国 内法作为主要的法源并适用“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按照这一方式,双方政府签订的投资保 护协定同样可以适用,因为根据B国宪法规定,该协定在B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最后都导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适用,但是根据第一种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法律时,就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断,这不仅不符合公约第 42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会使仲裁庭成员产生主观倾向,往往会忽略东道国的法律,对东 道国的利益不加重视,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要正确运用公约第42条第1 款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强调东道国法律的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应受到同等重视,这 就使东道国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能受到平等的对待,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决。 案例十二 19I2年,北美疏浚公司(North American Dredging Company)与墨西哥政府签订合同,承包 疏浚墨西哥的萨利克鲁期港的工程。该合同第18条规定:“在墨西哥境内,为履行契约的一 切有关事项,契约当事人、其雇员或其他职务的所有人员,直接或间接按契约而工作者,都 被视为墨西哥人。除享有墨西哥共和国法律赋予墨西哥国民同等的权利外,他们就契约有关 的权益和工作,不得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因而,他们被剥夺了作为外国人可享有的任何 权利:而且,无论在任何条件下,亦不允许外交代表机构或外交人员干涉与本契约有关的事 项”。这就是著名的卡尔沃(Cvo)条款。后来,北美疏浚公司以墨方违反合同为理由,擅 自撤回疏浚机械,并向根据1923年9月8日美、墨政府间协定设立的一般求偿委员会提出 赔偿损失的要求。对此,墨西哥方面主张,关于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属于该委员会管辖的范 围,并援引合同第18条的卡尔沃条款,宣称求偿委员会对本案不拥有管辖权。 问题: 1.投资疏浚工程协议争议所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思考提示:协定为适用法时才可行。仲裁庭应正确适用《关于解决一国和它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 42 条第 1 款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该条款规定:“法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 一项争端。如无此种协议,法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 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然都根据投资保护协定将争端提交中心 仲裁,但这是管辖问题,而不是法律适用问题。管辖与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事人 并未将这两个问题合而为一,一并解决。同时,尽管双方当事人都根据协定提出主张,但是 根据通常的做法,双方当事人在对抗过程中,当一方以协定为依据提出主张时,另一方自然 要依据该协定进行辩护。这种对对方主张的法律依据加以驳斥的做法是最有利的做法,这并 不意味着另一方同意以协定为适用法。所以,在本案中,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就适用法的 选择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公约第 42 条第 1 款的精神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以 B 国国 内法作为主要的法源并适用“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按照这一方式,双方政府签订的投资保 护协定同样可以适用,因为根据 B 国宪法规定,该协定在 B 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最后都导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适用,但是根据第一种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法律时,就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断,这不仅不符合公约第 42 条第 1 款的规定,而且会使仲裁庭成员产生主观倾向,往往会忽略东道国的法律,对东 道国的利益不加重视,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要正确运用公约第 42 条第 1 款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强调东道国法律的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应受到同等重视,这 就使东道国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能受到平等的对待,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决。 案例十二 1912 年,北美疏浚公司(North American Dredging Company)与墨西哥政府签订合同,承包 疏浚墨西哥的萨利克鲁期港的工程。该合同第 18 条规定:“在墨西哥境内,为履行契约的一 切有关事项,契约当事人、其雇员或其他职务的所有人员,直接或间接按契约而工作者,都 被视为墨西哥人。除享有墨西哥共和国法律赋予墨西哥国民同等的权利外,他们就契约有关 的权益和工作,不得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因而,他们被剥夺了作为外国人可享有的任何 权利;而且,无论在任何条件下,亦不允许外交代表机构或外交人员干涉与本契约有关的事 项”。这就是著名的卡尔沃(Calvo)条款。后来,北美疏浚公司以墨方违反合同为理由,擅 自撤回疏浚机械,并向根据 1923 年 9 月 8 日美、墨政府间协定设立的一般求偿委员会提出 赔偿损失的要求。对此,墨西哥方面主张,关于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属于该委员会管辖的范 围,并援引合同第 18 条的卡尔沃条款,宣称求偿委员会对本案不拥有管辖权。 问题: 1. 投资疏浚工程协议争议所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思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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