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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 第二节特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身份和能力】对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诉讼,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如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 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物权】对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争议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对因商业活动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被告的分支机构或者代 表机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该诉讼是由该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商业活动引起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信托】对因信托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的住所 地、惯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破产】对因破产提起的诉讼,如破产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可供破产清算的财 产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合同】对因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如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 行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对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如保险单持有人的 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复保险中主要保险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责任保险中的事故发生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票据】对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如票据签发地或者支付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雇佣合同】对因雇佣合同提起的诉讼,如雇员在雇佣期间或者雇佣关系解除后的一段 合理期间内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者工作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权益】对因消费者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二条【侵权】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对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如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海难救助】对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如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被 救助船舶扣押地或者被救助货物扣押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共同海损】对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如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船舶扣押】对因商业活动纠纷导致被告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被扣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与该扣押直接有关的诉讼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七条【产品责任】对因产品责任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如损害发生地、产品制造地或者产 品销售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八条【环境污染】对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如污染损害发生地位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九条【不正当竞争】对因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地或者 损害发生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四十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因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产生之债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债务辖权。 第二节 特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身份和能力】对因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提起的诉讼,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如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 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物权】对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争议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对因商业活动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被告的分支机构或者代 表机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该诉讼是由该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商业活动引起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信托】对因信托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的住所 地、惯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破产】对因破产提起的诉讼,如破产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可供破产清算的财 产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合同】对因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如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 行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对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如保险单持有人的 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复保险中主要保险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责任保险中的事故发生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票据】对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如票据签发地或者支付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条【雇佣合同】对因雇佣合同提起的诉讼,如雇员在雇佣期间或者雇佣关系解除后的一段 合理期间内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者工作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权益】对因消费者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二条【侵权】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对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如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海难救助】对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如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被 救助船舶扣押地或者被救助货物扣押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共同海损】对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如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船舶扣押】对因商业活动纠纷导致被告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被扣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与该扣押直接有关的诉讼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七条【产品责任】对因产品责任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如损害发生地、产品制造地或者产 品销售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八条【环境污染】对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如污染损害发生地位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三十九条【不正当竞争】对因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地或者 损害发生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四十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因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产生之债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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