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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利润分配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 (一)基本程序 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用于抵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各 项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期限、按规定可用税后 利润弥补的亏损。 3.按税后净利润扣除前两项以后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 积金。 4.按规定计提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 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   !"#$%&'()*+, -./0 12345678 9: ;<=> ?: @AB./C  : D&8 E FGH?I1JKLMN-/OPQ R48 ./MNQS48 TUVWX8YZJ?[ \(C J]^[ UVW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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