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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社会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 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 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 词的方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四、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1.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第22条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未得逞”,不是以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从理论上讲,就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 为的开端。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已将矛头直指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直接客体,而对之正式发起了侵害。 (二)犯罪“未得逞” 即犯罪实行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因为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是以目的是 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未完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持刀杀人,伤而未死 (三)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 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防御或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或干扰;自然力形 成的原因(如放火遇雨);其他意外原因(如入室行窃,遇马蜂袭击未遂)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犯罪人技能不熟练;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如突发疾病、不慎摔伤);犯罪人发生 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5 1.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社会也不具有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 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 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 词的方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四、预备犯及其刑事责任: 1.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2.刑法第 22 条 2 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 2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未得逞”,不是以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从理论上讲,就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 为的开端。它是犯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已将矛头直指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直接客体,而对之正式发起了侵害。 (二)犯罪“未得逞”, 即犯罪实行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注意,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因为刑法中有一些犯罪不是以目的是 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 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未完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例如,持刀杀人,伤而未死。 (三)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 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防御或反抗;第三者的阻止或干扰;自然力形 成的原因(如放火遇雨);其他意外原因(如入室行窃,遇马蜂袭击未遂)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犯罪人技能不熟练;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原因(如突发疾病、不慎摔伤);犯罪人发生 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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