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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违反国家所规定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违反 即包括明确符合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要件,也包括实质上符合了刑法规 范的要求。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第13条的 要求 应受刑罚处罚和对犯罪分子给不给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问题。 应受惩罚是给予惩罚的前提,但应受惩罚的行为,不一定都要给犯罪 分子实际惩罚。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 性,也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后两者则是对犯罪社会 危害性特征的限制。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历史沿革 观念溯源: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 法利那休斯的“犯罪事实”(1581)-德国克莱因译为德文“犯罪 构成”(1796),但仍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费尔巴哈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将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 件称之为犯罪构成。 贝林格首先提出构成要件理论,(1905、1906),将分则特殊构成 要件概念化、理论论并上升为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中心,使构成要件 与违法性、责任等联系起来,共同组成犯罪概念,通过构成要件使全 部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有机统一起来,建起统一的犯罪论体系(犯罪 成立的六个条件:行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是 有责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的规定、行为具备处罚的条件)。认为构 成要件是“表明犯罪类型可轮廓的全部要素”,但它是纯客观的、记 述性的,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内容,即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 迈耶将犯罪成立条件简化为三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归 责性。其中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一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违反国家所规定的一切刑事法律规范。违反 即包括明确符合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要件,也包括实质上符合了刑法规 范的要求。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 要求 应受刑罚处罚和对犯罪分子给不给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问题。 应受惩罚是给予惩罚的前提,但应受惩罚的行为,不一定都要给犯罪 分子实际惩罚。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 性,也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后两者则是对犯罪社会 危害性特征的限制。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 历史沿革 观念溯源:中世纪意大利纠问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 法利那休斯的“犯罪事实”(1581)----德国克莱因译为德文“犯罪 构成”(1796),但仍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费尔巴哈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将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 件称之为犯罪构成。 贝林格首先提出构成要件理论,(1905、1906),将分则特殊构成 要件概念化、理论论并上升为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中心,使构成要件 与违法性、责任等联系起来,共同组成犯罪概念,通过构成要件使全 部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有机统一起来,建起统一的犯罪论体系(犯罪 成立的六个条件:行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是 有责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的规定、行为具备处罚的条件)。认为构 成要件是“表明犯罪类型可轮廓的全部要素”,但它是纯客观的、记 述性的,不包含主观的、规范的内容,即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 迈耶将犯罪成立条件简化为三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归 责性。其中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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