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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判决宜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且在判决生效以前即被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69 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 期以下、数刑中最髙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髙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 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对于判决宜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而在刑罚执行期间才被发现(即发现“漏罪”)的,按 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 内 “先并后减”的具体步骤是:(1)对“漏罪”依法定罪量刑,(2)将“漏罪”的刑罚与原 判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3)从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余下 的刑罚便是应当继续执行的刑罚。 3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 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减后并”的具体步骤是:(1)对新罪依法定罪量刑;(2)从原判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 的刑罚,求得原判刑罚与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3)将新罪的刑罚与原判刑罚的余刑按照刑法 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这一并罚的结果便是还应当继续执行的刑罚。 上述三种方法,从总体上看,第一种方法是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方法,按“先并后 减”和“先减后并”都是它的派生方法,都离不开对基本方法的运用 从“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的比较来看,后者比前者更为严厉,这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的起刑点(即实际可能执行的最低刑罚) 高;二是“按先减后并”方法,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罚在数罪并罚 时的最高期限,而按“先并后减”方法则不会超过这些期限 例1: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A、B两罪,当时只发现了A罪,被判刑15年。执行7年后 发现B罪,判刑10年。按“先并后减”方法,对某甲应在15年至20年(因为有期徒刑在数 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20年)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最低可以决定为15年,减去已执行的 7年,还应当执行8年。起刑点仍为15年(己执行的7年加还应执行的8年),最高只能决定 20年,减去已执行的7年,还应当执行13年。实际执行的刑期始终不会超过20年4 1.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且在判决生效以前即被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 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 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而在刑罚执行期间才被发现(即发现“漏罪”)的,按 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 内。 “先并后减”的具体步骤是:(1)对“漏罪”依法定罪量刑,(2)将“漏罪”的刑罚与原 判刑罚按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3)从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余下 的刑罚便是应当继续执行的刑罚。 3.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 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减后并”的具体步骤是:(1)对新罪依法定罪量刑;(2)从原判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 的刑罚,求得原判刑罚与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3)将新罪的刑罚与原判刑罚的余刑按照刑法 第 69 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实行并罚。这—并罚的结果便是还应当继续执行的刑罚。 上述三种方法,从总体上看,第—种方法是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方法,按“先并后 减”和“先减后并”都是它的派生方法,都离不开对基本方法的运用。 从“先并后减”和 “先减后并”两种方法的比较来看,后者比前者更为严厉, 这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的起刑点(即实际可能执行的最低刑罚) 高;二是“按先减后并”方法,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罚在数罪并罚 时的最高期限,而按“先并后减”方法则不会超过这些期限。 例 1: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 A、B 两罪,当时只发现了 A 罪,被判刑 15 年。执行 7 年后 发现 B 罪,判刑 l0 年。按“先并后减”方法,对某甲应在 15 年至 20 年(因为有期徒刑在数 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 20 年)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最低可以决定为 15 年,减去已执行的 7 年,还应当执行 8 年。起刑点仍为 15 年(已执行的 7 年加还应执行的 8 年),最高只能决定 20 年,减去已执行的 7 年,还应当执行 13 年。实际执行的刑期始终不会超过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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