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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六讲语言、道德与制度 理学家(亦是半个经济学家的)西季威克( Henry Sidgewick,1922,pp.1-14,2340)就认为, 所有有效的道德法则最终都有审慎推理的基础,因而道德判断可以是“可能性知识”的对象: 我把我们判断为正当的或我们应当去做的行为看作为是‘可推理的’或言‘合理的’,我 同样也把终极目的看作是‘为理性所规定的’”(同上,p23)。在1963年发表在国际《哲学 评论》上的一篇题为“如何从‘实然’推出‘应然’来”(下面简称“如何”)一文中,当代 著名语言哲学家、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塞尔( John r. Searle.1963)教授也力图从语 句分析的角度证明是可以从“实然”中推出“应然”来的。塞尔的这篇文章发表后,曾在国 际哲学界和伦理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争议,包括黑尔在内的一些(Hare,1964; Thomson &Thomson, 1964: Genova, 1970; Wilkins, 1970; Zemach, 1971; Hannaford, 1972; Samuels, 1973: Witkowski 1975)西方道德哲学家曾对塞尔的这篇文章提出了许多批评和商榷意见。在5年后出版的《言 语行动》这一语言哲学的经典名著中,塞尔(1969,p.175198)又进一步讨论了这一问题, 并回答了对他的一些商榷和批评意见。本文谨根据对塞尔教授这篇文章的论辩理路的研读, 并结合国际上有关这一问题的一些讨论文章中的争论观点,做一些笔者自己的评论,以求教 于哲学界、伦理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方家 6.2塞尔从“实然”推出“应然”的论辨理路及其批评 由于休谟法则在近现代哲学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对其哲学和伦理学的含义,像塞尔教授 这样的当代大哲学家自然是非常熟知的。在“如何”一文以及《言语行动》第8章一开始 塞尔教授就对休谟法则所蕴涵的意思进行了非常淸楚和到位的归纳,明确辨析了“价值”与 “事实”的区别,①并且指出,人们一般相信,从“事实的陈述”( statement of fact)中从 逻辑上导(cnta)不出“价值陈述”( statement of value)、相应地也从“描述性陈述”( descriptive statement)不能导出“评价性陈述”( evaluative statement)来。然而,这位当代大语言哲学 家并不安份于固守这些人们的传统信念。运用语言哲学的语句分析套路,塞尔试图推翻这 my interest to do?”而“道德推理”( moral reasoning所关注的则是“ What ought I to do?”依照理性经济人 个人利益最大原则而进行理论推理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常常因忽略了这一休谟法则而自信经济学的 审慎推理可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并认为经济学的审慎推理自身就能解释和回答道德的起源问 题以及伦理学领域中的其它诸多问题。殊不知,在二十世纪之交,像西季威克这样的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 家早就曾做过这样的尝试,而且发现这将是徒劳的。宾默尔近些年来的工作,显然依然又是在推这道德的 经济学推理的“西西法斯之石 ①在《言语行动》一书中,塞尔( Searle,1969,p183)指出:“为了各司其职,评价性陈述必须与描述 性陈述区别开来,因为,假如它们是客观的,就不再能进行评价了。用形而上的说法来讲,价值不能存在 于( lie in)世界中,若是如此,它们就不再是价值了,而只是这个世界的另一个部分了”。从这段话中可以 看出,塞尔教授对价值,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性陈述的性质及功用的认识是非常清楚和到位的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六讲 语言、道德与制度 144 理学家(亦是半个经济学家的)西季威克(Henry Sidgewick, 1922, pp. 1-14, 23-40)就认为, 所有有效的道德法则最终都有审慎推理的基础,因而道德判断可以是“可能性知识”的对象: “我把我们判断为正当的或我们应当去做的行为看作为是‘可推理的’或言‘合理的’,我 同样也把终极目的看作是‘为理性所规定的’”(同上,p.23)。在 1963 年发表在国际《哲学 评论》上的一篇题为“如何从‘实然’推出‘应然’来”(下面简称“如何”)一文中,当代 著名语言哲学家、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塞尔(John R. Searle, 1963)教授也力图从语 句分析的角度证明是可以从“实然”中推出“应然”来的。塞尔的这篇文章发表后,曾在国 际哲学界和伦理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争议,包括黑尔在内的一些(Hare, 1964; Thomson &Thomson, 1964; Genova, 1970; Wilkins, 1970; Zemach, 1971; Hannaford, 1972; Samuels, 1973; Witkowski, 1975)西方道德哲学家曾对塞尔的这篇文章提出了许多批评和商榷意见。在 5 年后出版的《言 语行动》这一语言哲学的经典名著中,塞尔(1969,pp.175-198)又进一步讨论了这一问题, 并回答了对他的一些商榷和批评意见。本文谨根据对塞尔教授这篇文章的论辩理路的研读, 并结合国际上有关这一问题的一些讨论文章中的争论观点,做一些笔者自己的评论,以求教 于哲学界、伦理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方家。 6.2 塞尔从“实然”推出“应然”的论辩理路及其批评 由于休谟法则在近现代哲学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对其哲学和伦理学的含义,像塞尔教授 这样的当代大哲学家自然是非常熟知的。在“如何”一文以及《言语行动》第 8 章一开始, 塞尔教授就对休谟法则所蕴涵的意思进行了非常清楚和到位的归纳,明确辨析了“价值”与 “事实”的区别,① 并且指出,人们一般相信,从“事实的陈述”(statement of fact)中从 逻辑上导(entail)不出“价值陈述”(statement of value)、相应地也从“描述性陈述”(descriptive statement)不能导出 “评价性陈述”(evaluative statement)来。然而,这位当代大语言哲学 家并不安份于固守这些人们的传统信念。运用语言哲学的语句分析套路,塞尔试图推翻这一 my interest to do?” 而“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所关注的则是“What ought I to do?” 依照理性经济人 个人利益最大原则而进行理论推理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常常因忽略了这一休谟法则而自信经济学的 审慎推理可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并认为经济学的审慎推理自身..就能解释和回答道德的起源问 题以及伦理学领域中的其它诸多问题。殊不知,在二十世纪之交,像西季威克这样的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 家早就曾做过这样的尝试,而且发现这将是徒劳的。宾默尔近些年来的工作,显然依然又是在推这道德的 经济学推理的“西西法斯之石”。 ① 在《言语行动》一书中,塞尔(Searle,1969,p.183)指出:“为了各司其职,评价性陈述必须与描述 性陈述区别开来,因为,假如它们是客观的,就不再能进行评价了。用形而上的说法来讲,价值不能存在 于(lie in)世界中,若是如此,它们就不再是价值了,而只是这个世界的另一个部分了”。从这段话中可以 看出,塞尔教授对价值,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性陈述的性质及功用的认识是非常清楚和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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