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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 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 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 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 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 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 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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