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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 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 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旷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 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 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 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 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 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 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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