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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 房一方的角度来说,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考虑到根 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复 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 杂多样:同居对象可能确有过错,也可能是没有配偶 比例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还是比较公平的,比以前 且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无过错者:有配偶者用以补偿 的司法实践有所突破。 的财产可能是其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有关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而不宜简单地一刀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 切。因此,与会专家建议这一条应予删除。 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关于第六条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 法院均不予支持,即适用了民法中的“过错相抵”原 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夏吟兰教 则。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如果 授认为,这一规定与《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 完全适用民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原则,是不合适的。 定不一致,有扩大解释之嫌,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 肖建国教授指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过错与财产关 围,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的规 系中的过错不同,是可以分出过错情节轻重的,即使 定,婚后所得,无论一方所得,还是双方所得,都算共 无法分出轻重,也要确定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 同财产:而且对于何谓“有贡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因此,与会专家建议,第十九条应予删除。 承担家务劳动算不算“有贡献”?但也有专家赞同这 4加强对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的规定,比如王芳律师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 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 共同财产有两个标准,一是婚后取得,二是夫妻通过 保护,儿童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 直接或间接的劳动付出得到的财产价值,并且不能 第三条关于亲子关系确定的规定,肖建国教授认为, 损害其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她主张婚前个人 在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保护 财产在婚后孳息或增值如果是不需要投入夫妻任何 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这一“善”的价值应当高于通过 劳动或金钱而产生的,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亲子鉴定追求事实真相的“真”的价值。因此,对于父 同时,与会专家还指出,一些条款与当前中国社 母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应充分考虑对儿童身心 会的实际情况有脱节,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造成对女 可能造成的伤害,不能强迫儿童进行亲子鉴定,更不 性不利的后果。比如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有关房产所 能简单采取推定原则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相反,对于 有权的认定问题。从现实来说,中国文化的传统习俗 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以采取推 是结婚时男方及其家庭买房,女方及其家庭提供装 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原则。此外,亲子关系的否认还必 修和家具等耐用消费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一旦离 须作在期限上的限制,例如规定诉讼须在1年内提 婚,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 出。佟丽华律师提出,《征求意见稿》应增加一条有关 人财产,而女方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子女抚养费的数 割,这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广大农村,男婚女嫁的风 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按照当地生活费、教育 俗,使得一些结婚几十年的妇女一旦离婚,往往面临 费、医疗费、照顾费等标准计算,在保护子女利益的 无处安身的窘境。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既要考虑 前提下,参考非直接抚养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与上位法律的一致性,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但 同时,与会专家还认为,司法解释中还应加强对于老 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朱岩教授和王芳律师 年人权益尤其是住房权的关注和保护,徐维华律师 分别从法理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认为,婚前以一方名 指出,“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老年妇女收入 义所购买的按揭房产在婚前己付完房款,取得完全 普遍低于男性,且常年为家庭的付出远远高于男性 的合同债权,婚后房产登记获得物权是从债权的自 的现实情况,加强对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转化,无需婚后任何一方付出劳务或金钱,故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为宜。而且从保护非直接购 责任编辑:迎红 ?1998-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实际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 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复 杂多样:同居对象可能确有过错,也可能是没有配偶 且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无过错者;有配偶者用以补偿 的财产可能是其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而不宜简单地一刀 切。因此,与会专家建议这一条应予删除。 关于第六条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 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夏吟兰教 授认为,这一规定与《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 定不一致,有扩大解释之嫌,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 围,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的规 定,婚后所得,无论一方所得,还是双方所得,都算共 同财产;而且对于何谓“有贡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承担家务劳动算不算“有贡献”?但也有专家赞同这 一条的规定,比如王芳律师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有两个标准,一是婚后取得,二是夫妻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劳动付出得到的财产价值,并且不能 损害其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她主张婚前个人 财产在婚后孳息或增值如果是不需要投入夫妻任何 劳动或金钱而产生的,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同时,与会专家还指出,一些条款与当前中国社 会的实际情况有脱节,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造成对女 性不利的后果。比如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有关房产所 有权的认定问题。从现实来说,中国文化的传统习俗 是结婚时男方及其家庭买房,女方及其家庭提供装 修和家具等耐用消费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一旦离 婚,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 人财产,而女方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这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广大农村,男婚女嫁的风 俗,使得一些结婚几十年的妇女一旦离婚,往往面临 无处安身的窘境。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既要考虑 与上位法律的一致性,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但 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朱岩教授和王芳律师 分别从法理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认为,婚前以一方名 义所购买的按揭房产在婚前已付完房款,取得完全 的合同债权,婚后房产登记获得物权是从债权的自 然转化,无需婚后任何一方付出劳务或金钱,故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为宜。而且从保护非直接购 房一方的角度来说,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考虑到根 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 比例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还是比较公平的,比以前 的司法实践有所突破。 3.有关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 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均不予支持,即适用了民法中的“过错相抵”原 则。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如果 完全适用民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原则,是不合适的。 肖建国教授指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过错与财产关 系中的过错不同,是可以分出过错情节轻重的,即使 无法分出轻重,也要确定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 因此,与会专家建议,第十九条应予删除。 4.加强对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 保护,儿童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 第三条关于亲子关系确定的规定,肖建国教授认为, 在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保护 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这一“善”的价值应当高于通过 亲子鉴定追求事实真相的“真”的价值。因此,对于父 母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应充分考虑对儿童身心 可能造成的伤害,不能强迫儿童进行亲子鉴定,更不 能简单采取推定原则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相反,对于 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以采取推 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原则。此外,亲子关系的否认还必 须作在期限上的限制,例如规定诉讼须在 1 年内提 出。佟丽华律师提出,《征求意见稿》应增加一条有关 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子女抚养费的数 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按照当地生活费、教育 费、医疗费、照顾费等标准计算,在保护子女利益的 前提下,参考非直接抚养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同时,与会专家还认为,司法解释中还应加强对于老 年人权益尤其是住房权的关注和保护,徐维华律师 指出,“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老年妇女收入 普遍低于男性,且常年为家庭的付出远远高于男性 的现实情况,加强对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迎红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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