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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讨会观点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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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 妇女研究论丛 Jan.2011 第1期总第103期 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No.1 Ser.No.10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讨会观点撮要 张永英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北京100730) 中图分类号:C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1D01-0096-03 2010年12月9日上午,全国妇联权益部与妇 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 女研究所联合召开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 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 讨会,来自民法、婚烟法、物权法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 和律师巫昌桢、夏吟兰、李明舜、肖建国、朱岩、佟丽 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 华、王芳、徐惟华、周应江以及全国妇联相关部门的 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此, 领导和工作人员蒋月娥、谭琳等近30人与会,就最 王芳律师指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 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 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孩子,努力 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展开热烈的讨 维持婚姻,男方却在此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男方 论,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具体修改建议。全国妇联党 的做法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用现行的举措 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陈秀 却无法阻止,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 榕,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委员甄 财产,以保住最后一点财产权益,要么就勉强维持婚 砚出席了会议。 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 此次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如下: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和突破 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夫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广泛征 妻关系中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重大突 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维护和谐的婚姻家 破。同时,王芳律师提出这一条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庭关系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有诸多亮点和突 建议增加一些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 破。 形,比如:“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或 一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 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 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请求分割的”,因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原则, 作者简介:张永英(1974-),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1986-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妇女研究论丛 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2011 年 1 月 第 1 期 总第 103 期 Jan. 2011 No.1 Ser.No.103 2010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全国妇联权益部与妇 女研究所联合召开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 讨会,来自民法、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和律师巫昌桢、夏吟兰、李明舜、肖建国、朱岩、佟丽 华、王芳、徐惟华、周应江以及全国妇联相关部门的 领导和工作人员蒋月娥、谭琳等近 30 人与会,就最 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展开热烈的讨 论,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具体修改建议。全国妇联党 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陈秀 榕,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委员甄 砚出席了会议。 此次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和突破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广泛征 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维护和谐的婚姻家 庭关系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有诸多亮点和突 破。 一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 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 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 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 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此, 王芳律师指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 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孩子,努力 维持婚姻,男方却在此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男方 的做法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用现行的举措 却无法阻止,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 财产,以保住最后一点财产权益,要么就勉强维持婚 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 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夫 妻关系中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重大突 破。同时,王芳律师提出这一条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建议增加一些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 形,比如:“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或 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 请求分割的”,因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在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讨会观点撮要 张永英 (全国妇联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作者简介:张永英(1974-),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C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1)01-0096-03 96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支 障男性的生育权提供了救济渠道。针对网上对如何 付个人债务时,如果不允许婚内财产分割,法院执行 保护丈夫生育权的质疑,谭琳教授指出,丈夫的生育 部门会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对另一方合法 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决不能以任何侵害妻子 财产权益的侵害。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 人身权利的方式来实现丈夫的生育权。应当注意到, 规定,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 本条的第二款就是为保障丈夫的生育权提供的司法 偿,与会专家认为,不应该将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救济 途径:另外,从儿童优先和儿童生存发展的角度考 自身权益的唯一途径,应支持其在不提出离婚的条 虑,在父母一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出生的孩子,其出 件下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请 生后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会令人担忧。专家建议,要加 求。此外,与会专家还认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严重 强对社会的宣传引导工作,使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应该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 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产的情形不应以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或人民法院判 二、《征求意见稿》中需要进一步讨论和修改的 决不准离婚为限。 问题 二是一方私自转让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符 1.《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原则 合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条件下可以追回。第十 与会专家认为,从总体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在 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 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关注和讨论:一是在处理婚姻 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 家庭关系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 分地体现婚姻家庭中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司法解释 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 过多地适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处理婚姻家庭的问 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对此,李明舜教授认为, 题,特别是夫妻财产的问题。二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这一规定在夫妻共有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和夫妻关 重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巫昌桢教授认为,有关 系保护方面实现了比较好的平衡。王芳律师指出,在 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很重要,由于 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 现在家庭财产的种类及价值大大增加,现实生活中 下的房产偷偷卖掉,弱势方发现后为时己晚,即使起 由财产引发的家庭纠纷急剧增多,司法解释应该重 诉想把房子追回,法官也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 视。但是,目前的一些条款存在扩大个人财产范围、 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判决原告败诉,已出售的 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强调保护个人财产、对 房屋无权追回。而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私自 于夫妻共同财产强调不足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婚姻 把房屋出售后,对另一方隐瞒真实价格,对于弱势一 法》有关夫妻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相背。三是 方而言,房子追不回来,财产补偿又较低,无异于双 要更多地考虑老年人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征 重打击。《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实际是将《物权法》 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较少。四是如何更好地处理上 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婚烟法身份关系相结合,进行公 位法律《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关 平合理的变通,对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了救济 系。婚姻财产关系,既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也 渠道。 要受《物权法》的规范,与会专家认为,《物权法》是一 三是有关生育权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在处理婚姻财产关系上, 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五是既要考虑与上位法律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 的一致性,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 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 2.关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问题 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李明舜教授指出, 有关第二条,即有配偶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财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与《妇女权益保障 产性补偿问题,夏吟兰教授认为,第二条写入司法解 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条款一致,也为保 释不合适,存在价值导向问题。李明舜教授指出,这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enki.net 97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支 付个人债务时,如果不允许婚内财产分割,法院执行 部门会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对另一方合法 财产权益的侵害。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 偿,与会专家认为,不应该将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救济 自身权益的唯一途径,应支持其在不提出离婚的条 件下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请 求。此外,与会专家还认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严重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应该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的情形不应以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或人民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为限。 二是一方私自转让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符 合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条件下可以追回。第十 二条规定:“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 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 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 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 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对此,李明舜教授认为, 这一规定在夫妻共有房屋买卖的交易安全和夫妻关 系保护方面实现了比较好的平衡。王芳律师指出,在 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 下的房产偷偷卖掉,弱势方发现后为时已晚,即使起 诉想把房子追回,法官也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 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判决原告败诉,已出售的 房屋无权追回。而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私自 把房屋出售后,对另一方隐瞒真实价格,对于弱势一 方而言,房子追不回来,财产补偿又较低,无异于双 重打击。《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实际是将《物权法》 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法身份关系相结合,进行公 平合理的变通,对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了救济 渠道。 三是有关生育权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 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 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李明舜教授指出,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与《妇女权益保障 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条款一致,也为保 障男性的生育权提供了救济渠道。针对网上对如何 保护丈夫生育权的质疑,谭琳教授指出,丈夫的生育 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决不能以任何侵害妻子 人身权利的方式来实现丈夫的生育权。应当注意到, 本条的第二款就是为保障丈夫的生育权提供的司法 途径;另外,从儿童优先和儿童生存发展的角度考 虑,在父母一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出生的孩子,其出 生后的生存发展环境也会令人担忧。专家建议,要加 强对社会的宣传引导工作,使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 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征求意见稿》中需要进一步讨论和修改的 问题 1.《征求意见稿》的总体原则 与会专家认为,从总体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在 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关注和讨论:一是在处理婚姻 家庭关系时,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 分地体现婚姻家庭中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司法解释 过多地适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处理婚姻家庭的问 题,特别是夫妻财产的问题。二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重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巫昌桢教授认为,有关 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很重要,由于 现在家庭财产的种类及价值大大增加,现实生活中 由财产引发的家庭纠纷急剧增多,司法解释应该重 视。但是,目前的一些条款存在扩大个人财产范围、 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强调保护个人财产、对 于夫妻共同财产强调不足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婚姻 法》有关夫妻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相背。三是 要更多地考虑老年人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征 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较少。四是如何更好地处理上 位法律《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尤其是《物权法》的关 系。婚姻财产关系,既是《婚姻法 > 调整的范围,也 要受《物权法》的规范,与会专家认为,《物权法》是一 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在处理婚姻财产关系上, 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五是既要考虑与上位法律 的一致性,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 2.关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问题 有关第二条,即有配偶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财 产性补偿问题,夏吟兰教授认为,第二条写入司法解 释不合适,存在价值导向问题。李明舜教授指出,这 97

实际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 房一方的角度来说,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考虑到根 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复 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 杂多样:同居对象可能确有过错,也可能是没有配偶 比例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还是比较公平的,比以前 且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无过错者:有配偶者用以补偿 的司法实践有所突破。 的财产可能是其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有关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而不宜简单地一刀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 切。因此,与会专家建议这一条应予删除。 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关于第六条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 法院均不予支持,即适用了民法中的“过错相抵”原 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夏吟兰教 则。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如果 授认为,这一规定与《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 完全适用民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原则,是不合适的。 定不一致,有扩大解释之嫌,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 肖建国教授指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过错与财产关 围,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的规 系中的过错不同,是可以分出过错情节轻重的,即使 定,婚后所得,无论一方所得,还是双方所得,都算共 无法分出轻重,也要确定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 同财产:而且对于何谓“有贡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因此,与会专家建议,第十九条应予删除。 承担家务劳动算不算“有贡献”?但也有专家赞同这 4加强对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的规定,比如王芳律师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 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 共同财产有两个标准,一是婚后取得,二是夫妻通过 保护,儿童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 直接或间接的劳动付出得到的财产价值,并且不能 第三条关于亲子关系确定的规定,肖建国教授认为, 损害其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她主张婚前个人 在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保护 财产在婚后孳息或增值如果是不需要投入夫妻任何 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这一“善”的价值应当高于通过 劳动或金钱而产生的,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亲子鉴定追求事实真相的“真”的价值。因此,对于父 同时,与会专家还指出,一些条款与当前中国社 母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应充分考虑对儿童身心 会的实际情况有脱节,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造成对女 可能造成的伤害,不能强迫儿童进行亲子鉴定,更不 性不利的后果。比如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有关房产所 能简单采取推定原则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相反,对于 有权的认定问题。从现实来说,中国文化的传统习俗 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以采取推 是结婚时男方及其家庭买房,女方及其家庭提供装 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原则。此外,亲子关系的否认还必 修和家具等耐用消费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一旦离 须作在期限上的限制,例如规定诉讼须在1年内提 婚,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 出。佟丽华律师提出,《征求意见稿》应增加一条有关 人财产,而女方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子女抚养费的数 割,这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广大农村,男婚女嫁的风 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按照当地生活费、教育 俗,使得一些结婚几十年的妇女一旦离婚,往往面临 费、医疗费、照顾费等标准计算,在保护子女利益的 无处安身的窘境。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既要考虑 前提下,参考非直接抚养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与上位法律的一致性,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但 同时,与会专家还认为,司法解释中还应加强对于老 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朱岩教授和王芳律师 年人权益尤其是住房权的关注和保护,徐维华律师 分别从法理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认为,婚前以一方名 指出,“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老年妇女收入 义所购买的按揭房产在婚前己付完房款,取得完全 普遍低于男性,且常年为家庭的付出远远高于男性 的合同债权,婚后房产登记获得物权是从债权的自 的现实情况,加强对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转化,无需婚后任何一方付出劳务或金钱,故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为宜。而且从保护非直接购 责任编辑:迎红 ?1998-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实际上是“对非法同居关系下的约定作了有条件认 可”。在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复 杂多样:同居对象可能确有过错,也可能是没有配偶 且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无过错者;有配偶者用以补偿 的财产可能是其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而不宜简单地一刀 切。因此,与会专家建议这一条应予删除。 关于第六条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 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夏吟兰教 授认为,这一规定与《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 定不一致,有扩大解释之嫌,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 围,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的规 定,婚后所得,无论一方所得,还是双方所得,都算共 同财产;而且对于何谓“有贡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承担家务劳动算不算“有贡献”?但也有专家赞同这 一条的规定,比如王芳律师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有两个标准,一是婚后取得,二是夫妻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劳动付出得到的财产价值,并且不能 损害其中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她主张婚前个人 财产在婚后孳息或增值如果是不需要投入夫妻任何 劳动或金钱而产生的,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同时,与会专家还指出,一些条款与当前中国社 会的实际情况有脱节,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造成对女 性不利的后果。比如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有关房产所 有权的认定问题。从现实来说,中国文化的传统习俗 是结婚时男方及其家庭买房,女方及其家庭提供装 修和家具等耐用消费品,按照这一司法解释,一旦离 婚,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 人财产,而女方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这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广大农村,男婚女嫁的风 俗,使得一些结婚几十年的妇女一旦离婚,往往面临 无处安身的窘境。与会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既要考虑 与上位法律的一致性,也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但 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朱岩教授和王芳律师 分别从法理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认为,婚前以一方名 义所购买的按揭房产在婚前已付完房款,取得完全 的合同债权,婚后房产登记获得物权是从债权的自 然转化,无需婚后任何一方付出劳务或金钱,故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为宜。而且从保护非直接购 房一方的角度来说,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考虑到根 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 比例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还是比较公平的,比以前 的司法实践有所突破。 3.有关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 有过错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均不予支持,即适用了民法中的“过错相抵”原 则。对此,与会专家认为,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如果 完全适用民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原则,是不合适的。 肖建国教授指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过错与财产关 系中的过错不同,是可以分出过错情节轻重的,即使 无法分出轻重,也要确定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 因此,与会专家建议,第十九条应予删除。 4.加强对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 保护,儿童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 第三条关于亲子关系确定的规定,肖建国教授认为, 在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保护 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这一“善”的价值应当高于通过 亲子鉴定追求事实真相的“真”的价值。因此,对于父 母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应充分考虑对儿童身心 可能造成的伤害,不能强迫儿童进行亲子鉴定,更不 能简单采取推定原则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相反,对于 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以采取推 定亲子关系存在的原则。此外,亲子关系的否认还必 须作在期限上的限制,例如规定诉讼须在 1 年内提 出。佟丽华律师提出,《征求意见稿》应增加一条有关 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具体表述为:“子女抚养费的数 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按照当地生活费、教育 费、医疗费、照顾费等标准计算,在保护子女利益的 前提下,参考非直接抚养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同时,与会专家还认为,司法解释中还应加强对于老 年人权益尤其是住房权的关注和保护,徐维华律师 指出,“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老年妇女收入 普遍低于男性,且常年为家庭的付出远远高于男性 的现实情况,加强对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迎红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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