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 妇女研究论丛 May.2013 第3期总第117期 Collection of W om en's Studies No.3 Ser.No.117 论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社会性别分析 彭艳崇 (澳门理工学院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澳门999078) 关键词:夫妻财产权:平等:社会性别:司法解释婚烟法 摘要: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按照财产权的规则对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进 行界分,实行平均分割和同等保护,以指导和解决司法适用中出现的新问题。然而,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司法解释的这一中立 立场,同样忽略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不利处境和地位,并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女性财产权益。因此,司法实践 中不能孤立简单地适用司法解释,而要回归到婚姻法确立的相关原则中,在夫妻财产权的司法保护上走向实质平等和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3》03-003407 Equal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 R ights of the H usband and the W ife:G ender A nalysi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 arriage Law ofChina PENG Y an-chong (Center of Research on Social,Economic and Public Policy at Macau Polytechnic Institute,Macau 999078.China) K ey w ords: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husband and the w ife,equality,gender,jdicial interpretation,m amiage law A bstact: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husband and the w ife is a m ain principle in m arriage law.A 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rights,the j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 arriage Law distingu ish the property shared by the husband and the w ife from personalproperty rights,giving equaldiv ision and protection to the fom er,in order to guide the resolution of em erging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H ow ever,from a gender perspective,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above jidicial in terpretations,w hich appear to hold a gender neutralstand ing,have actually overboked w om en's disadvantaged position in the fam ily and society,one thathas pre- vented w om en from protecting their property rights effectively.Therefore,the jidges should not rule sim ply based on the above jidicial interpretations.They should observe the relative principl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 arriage Law,and uphold jstice and equity to pro- vide the needed protection to w om en in actual jidicialdeliveries 作为人格权的延伸,享有财产权意味着拥有个 了夫妻双方平等的身份关系,而且规定了夫妻财产 人自由和人格尊严,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律对财 权的平等保护。通过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法 产的保护并非仅仅对物的保护,说到底是对人的保 院对实践中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界分和确权,但是 护。作为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婚烟法不仅规定 这些便于司法审判的解释都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 作者简介:彭艳崇(1975-),男,澳门理工学院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客座副教授、博士。 34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妇女研究论丛 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2013 年 5 月 第 3 期 总第 117 期 May. 2013 No.3 Ser.No.117 作为人格权的延伸,享有财产权意味着拥有个 人自由和人格尊严,无财产即无人格。[1](P46)法律对财 产的保护并非仅仅对物的保护,说到底是对人的保 护。作为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婚姻法不仅规定 了夫妻双方平等的身份关系,而且规定了夫妻财产 权的平等保护。通过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法 院对实践中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界分和确权,但是 这些便于司法审判的解释都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 论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社会性别分析 彭艳崇 (澳门理工学院 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澳门 999078) 作者简介:彭艳崇(1975-),男,澳门理工学院社会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客座副教授、博士。 关键词:夫妻财产权;平等;社会性别;司法解释;婚姻法 摘 要: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按照财产权的规则对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进 行界分,实行平均分割和同等保护,以指导和解决司法适用中出现的新问题。然而,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司法解释的这一中立 立场,同样忽略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不利处境和地位,并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女性财产权益。因此,司法实践 中不能孤立简单地适用司法解释,而要回归到婚姻法确立的相关原则中,在夫妻财产权的司法保护上走向实质平等和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3)03-0034-07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Gender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of China PENG Yan-chong (Center of Research on Social, Economic and Public Policy at Macau Polytechnic Institute, Macau 999078, China) Key word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equality, gend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marriage law Abstract: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is a main principle in marriage law.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right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distinguish the property shared by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from personal property rights, giving equal division and protection to the former, in order to guide the resolution of emerging issu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However, from a gender perspectiv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abo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which appear to hold a gender-neutral standing, have actually overlooked women's disadvantaged position in the family and society, one that has prevented women from protecting their property rights effectively. Therefore, the judges should not rule simply based on the abo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ey should observe the relative princip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and uphold justice and equity to provide the needed protection to women in actual judicial deliveries. 34
一方面在于司法解释牵涉夫妻的切身利益,也 首先,涉及财产的解释占大部分的内容。在解释 彰显财产对于男女的自由、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意义 (一)共34条中有8条涉及“财产”,占23%:解释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另一方面,这些热议 (二)中有19条涉及“财产”,占65%:解释(三)有13 的背后,表达出民众对司法解释的些许担忧和疑问: 条涉及“财产”,占68%。其次,房产又是涉及财产解 如果司法解释完全出于审判效率和方便的考虑,严 释的重点。解释(一)中,仅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进 格的、形式上的平等必然会带来现实个案中夫妻财 行解释中提到房产问题。一方离婚没有住处的,属于 产权的平等保护吗?在本文看来,如果司法政策完全 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 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不考虑婚姻中蕴含的价值理 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 念和现实社会生活结构中女性的差异地位,那么司 房屋的所有权。解释(二)从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共4 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在便于审判、追求形式 条对房屋的权属和分割进行了解释。解释(三)有5 上夫妻财产平权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社会性别的视 条都是涉及房产问题的。随着房产的不断升值,房子 角,并不能有力地推进婚姻的价值和男女财产权的 不仅是婚烟的住所、家的载体,而且是非常重要且来 平等,反而会固化现有社会结构下男女的不平等。因 之不易的财产。夫妻购房方式存在多样性,事关夫妻 此,司法在保障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的同时,还须有社 切身利益而广泛关注,这也是司法多次对夫妻财产 会性别的视角,正视女性在社会结构和家庭中的弱 中有关房产分割出台解释的重要原因。最后,夫妻财 势地位,在夫妻财产权益平等保护上达至司法公正。 产关系呈复杂态势。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就夫妻共 一、夫妻财产权司法解释的特点 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了一些原则性的划分。由于社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 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日渐增多,财产 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的取得形式各种各样,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的财产 及债务的清偿、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国婚 界限也较为复杂。三个司法解释不仅对夫妻的共同 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有制为主要原 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细化,还对被宣告无效或被撤 则,约定财产为补充。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销婚姻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与 的处理权,在立法上给予两性同等的保护。2001年 所谓的“第三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夫妻与双方父母 修订后的婚烟法用五条(第十七、十八、十九、四十 出资为其一方购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反映出 二、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财 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 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夫妻财产分割补偿制,隐身于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认定范围扩大 家庭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也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婚姻法第十七条按照婚后所得的原则规定了夫 一定意义上讲,家庭就是男女两性组成的经济 妻共同财产范围,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 共同体。在不易区分你我的家庭财产中,共同财产和 财产范围。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 个人财产的区分界限本身就是很模糊的。俗话讲,清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 官难断家务事,要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把夫妻各自的 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财产划出来并非易事,而这往往成为司法实践 这和1993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不同。解释(二)第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 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 产取得方式多元化,法律制定出来时所依据的社会 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现实生活发生变化,产生适用法律的难题,最高人民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法院就婚姻法适用中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 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解决的问题先后作出了三个司法解释。从三个司法 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 解释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内容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 第一,财产问题是司法解释的重点 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 35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一方面在于司法解释牵涉夫妻的切身利益,也 彰显财产对于男女的自由、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意义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另一方面,这些热议 的背后,表达出民众对司法解释的些许担忧和疑问: 如果司法解释完全出于审判效率和方便的考虑,严 格的、形式上的平等必然会带来现实个案中夫妻财 产权的平等保护吗?在本文看来,如果司法政策完全 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不考虑婚姻中蕴含的价值理 念和现实社会生活结构中女性的差异地位,那么司 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在便于审判、追求形式 上夫妻财产平权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社会性别的视 角,并不能有力地推进婚姻的价值和男女财产权的 平等,反而会固化现有社会结构下男女的不平等。因 此,司法在保障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的同时,还须有社 会性别的视角,正视女性在社会结构和家庭中的弱 势地位,在夫妻财产权益平等保护上达至司法公正。 一、夫妻财产权司法解释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婚前 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及债务的清偿、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国婚 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有制为主要原 则,约定财产为补充。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 的处理权,在立法上给予两性同等的保护。2001 年 修订后的婚姻法用五条(第十七、十八、十九、四十 二、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财 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夫妻财产分割补偿制,隐身于 家庭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也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一定意义上讲,家庭就是男女两性组成的经济 共同体。在不易区分你我的家庭财产中,共同财产和 个人财产的区分界限本身就是很模糊的。俗话讲,清 官难断家务事,要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把夫妻各自的 个人财产划出来并非易事,而这往往成为司法实践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 产取得方式多元化,法律制定出来时所依据的社会 现实生活发生变化,产生适用法律的难题,最高人民 法院就婚姻法适用中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 解决的问题先后作出了三个司法解释。从三个司法 解释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内容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财产问题是司法解释的重点 首先,涉及财产的解释占大部分的内容。在解释 (一)共 34 条中有 8 条涉及“财产”,占 23%;解释 (二)中有 19 条涉及“财产”,占 65%;解释(三)有 13 条涉及“财产”,占 68%。其次,房产又是涉及财产解 释的重点。解释(一)中,仅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进 行解释中提到房产问题。一方离婚没有住处的,属于 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 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 房屋的所有权。解释(二)从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共 4 条对房屋的权属和分割进行了解释。解释(三)有 5 条都是涉及房产问题的。随着房产的不断升值,房子 不仅是婚姻的住所、家的载体,而且是非常重要且来 之不易的财产。夫妻购房方式存在多样性,事关夫妻 切身利益而广泛关注,这也是司法多次对夫妻财产 中有关房产分割出台解释的重要原因。最后,夫妻财 产关系呈复杂态势。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就夫妻共 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做了一些原则性的划分。由于社 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日渐增多,财产 的取得形式各种各样,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的财产 界限也较为复杂。三个司法解释不仅对夫妻的共同 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细化,还对被宣告无效或被撤 销婚姻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与 所谓的“第三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夫妻与双方父母 出资为其一方购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反映出 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认定范围扩大 婚姻法第十七条按照婚后所得的原则规定了夫 妻共同财产范围,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 财产范围。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和 1993 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不同。解释(二)第 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 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 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 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 35
归属进行了回应和司法解释。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姻生活和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却对司法解释的规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中,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 定感到担忧,出现“男人窃喜、女人抓狂”的局面。这 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规定,婚 反映了女性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对自身财产权益和切 后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 身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的一种共同感知。现实语境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下,无论婚姻中还是社会中,由于大多数女性处于 一方的个人财产,同解释(二)的规定似相矛盾。第十 弱势地位,在司法解释男女平等和同等保护的原则 条规定“按揭房”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婚前一方签订 下,对女性产生一种更加深刻的性别危机。 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二、司法解释的性别盲视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 三个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权上的平等立场,和 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大量的性别中立法律政策一样,其背后的假设是:对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 全体公民有益的法律或政策,必然会对包括妇女在 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 内的所有人都有益。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性别中立 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实际是“性别盲视”的表现,即对广泛存在的社会性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别不平等缺乏认识。在本文看来,司法解释的“性别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盲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进行补偿。通过司法解释,将混入家庭共同财产 1.忽视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 中的个人财产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逐步分离出来, 虽然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是对 从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看,在家庭财产边界可能存 于仍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来说,婚姻法的司法解 在模糊的地方,都作出有利于个人财产的认定。 释显然不利于农村女性的权益保护。就目前农村的 第三,夫妻财产突出均等分割和平等保护的原 现实情况而言,随夫居的习俗在农村相对普遍存在, 则 “女随男”的婚姻格局仍未改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 三个司法解释将物权法及相关财产法的原理引 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 入婚烟财产,按照物权法定和登记主义的原则划分 权。随夫居的格局中,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陪嫁 夫妻财产,并以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夫妻财产的交易 等生活用品,而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 安全。这些财产法的有关法律原则无疑保证了法律 不动产归属,就让很多农村己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 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也便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在 家房产的分享权。比如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及第十 解决夫妻财产的纷争上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因此,在 一条有关房产所有权的解释,一旦离婚,房产作为不 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上,三个司法解释贯彻的基本 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 立场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分割, 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些动产本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保护,从“不分你我”的家 身多是生活消费品。按照这种司法解释,显然对农村 庭财产转变为“不是你的就是我的”二分模式。 女性是不公平的,离婚的结果就是妇女净身出户,将 不可否认,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个人财产隐没 其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进一步固化农村 于家庭共同财产之中而个人缺乏独立人格的局面, 女性的不利处境。司法解释对农村女性的不利处境 在家庭领域也举起私权神圣的大旗。对于司法解释 的无视,主要是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缺乏农 出台后民众不同的声音,在他们看来,是基于对女性 村女性的声音。在三个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最高法 在婚烟关系中的依赖和从属地位的过时观念。新解 院都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体现司法解 释试图削弱通过婚姻获取财产利益的激励,鼓励女 释民主化。但是网络征求民意,必须看到广大农村地 性在物质和精神上走向独立。然而均等分割和平等 区的家庭成员很少上网,农村广大女性的生活状态 保护这样一种理想假设和中立性的司法解释,在婚 和现实诉求也不会反映在网络中。因此,在某种意义 36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归属进行了回应和司法解释。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中,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认 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规定,婚 后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同解释(二)的规定似相矛盾。第十 条规定“按揭房”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婚前一方签订 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 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 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 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一方进行补偿。通过司法解释,将混入家庭共同财产 中的个人财产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逐步分离出来, 从司法解释的发展趋势看,在家庭财产边界可能存 在模糊的地方,都作出有利于个人财产的认定。 第三,夫妻财产突出均等分割和平等保护的原 则 三个司法解释将物权法及相关财产法的原理引 入婚姻财产,按照物权法定和登记主义的原则划分 夫妻财产,并以善意取得制度维护夫妻财产的交易 安全。这些财产法的有关法律原则无疑保证了法律 体系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也便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在 解决夫妻财产的纷争上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因此,在 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上,三个司法解释贯彻的基本 立场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分割,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保护,从“不分你我”的家 庭财产转变为“不是你的就是我的”二分模式。 不可否认,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个人财产隐没 于家庭共同财产之中而个人缺乏独立人格的局面, 在家庭领域也举起私权神圣的大旗。对于司法解释 出台后民众不同的声音,在他们看来,是基于对女性 在婚姻关系中的依赖和从属地位的过时观念。新解 释试图削弱通过婚姻获取财产利益的激励,鼓励女 性在物质和精神上走向独立。然而均等分割和平等 保护这样一种理想假设和中立性的司法解释,在婚 姻生活和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却对司法解释的规 定感到担忧,出现“男人窃喜、女人抓狂”的局面。这 反映了女性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对自身财产权益和切 身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的一种共同感知。现实语境 下,无论婚姻中还是社会中,由于 大多数女性处于 弱势地位,在司法解释男女平等和同等保护的原则 下,对女性产生一种更加深刻的性别危机。 二、司法解释的性别盲视 三个司法解释在夫妻财产权上的平等立场,和 大量的性别中立法律政策一样,其背后的假设是:对 全体公民有益的法律或政策,必然会对包括妇女在 内的所有人都有益。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性别中立 实际是“性别盲视”的表现,即对广泛存在的社会性 别不平等缺乏认识。在本文看来,司法解释的“性别 盲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忽视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 虽然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是对 于仍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来说,婚姻法的司法解 释显然不利于农村女性的权益保护。就目前农村的 现实情况而言,随夫居的习俗在农村相对普遍存在, “女随男”的婚姻格局仍未改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 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经营 权。随夫居的格局中,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陪嫁 等生活用品,而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 不动产归属,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 家房产的分享权。比如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及第十 一条有关房产所有权的解释,一旦离婚,房产作为不 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 提供的动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些动产本 身多是生活消费品。按照这种司法解释,显然对农村 女性是不公平的,离婚的结果就是妇女净身出户,将 其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进一步固化农村 女性的不利处境。司法解释对农村女性的不利处境 的无视,主要是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缺乏农 村女性的声音。在三个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最高法 院都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体现司法解 释民主化。但是网络征求民意,必须看到广大农村地 区的家庭成员很少上网,农村广大女性的生活状态 和现实诉求也不会反映在网络中。因此,在某种意义 36
上,婚姻法司法解释成为一个关乎“城市化的、白领 社会资源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注定了女性在就 的、富人的、男人的”司法解释,忽视了农村广大女性 业市场上竞争力不如男性,经济收入不如男性。司法 的不利处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 解释在形式上遵循男女平权和同等保护的原则,背 女性的合法权益。 后同样忽视了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看似 2.忽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将处于弱势和收入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 能力低的女性向男性拉齐,但是在促进男女平等参 成的生活单位叫做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 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方面并没有作出 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 贡献。特别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同等保护,更有利于社 物。2两性分工的形态是“男主外,女主内”,问题 会竞争能力、机会以及经济能力较强的男性,从而更 在于,男性可以通过工资所得来衡量其价值和贡献, 进一步固化女性的依附地位,把时间、精力更多地投 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确不能转换成一种客观的市 入到相夫教子的家庭照顾中。 场价值来衡量。从理论上讲,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 由于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司法解释忽视了女 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 性在社会结构和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严格的、形式上 品价值之一部分。219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的家 的平等并不能产生男女两性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 务劳动这一无形资产往往被忽略。女性投入家庭劳 正。有关财产权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打破了人们对婚 动的时间、精力比男性多,而在实际的财产分割中却 姻家庭的原始预期,出现房本“加名热”、女性买房的 忽略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这也是司法等相关 增多、丈母娘推高房价的一些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 公共政策对女性社会性别盲视的表现。司法解释关 了女性的财产危机,从根本上讲是女性人格尊严的 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均等原则,表面上看是性别中立 危机。从婚姻家庭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将市场逻辑 的,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投资企业、房屋的离婚分 引入婚姻家庭法中,在法律的天平上从家庭稳定向 割的处理方式不利于弱势的一方。其中一个主要原 个人自由的倾斜,表面的公平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经 因是,均等分割原则未对大多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 济能力较强的男方,进一步动摇家庭稳定的共同财 动做任何评价和考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 产制度,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2 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而且要适用于夫妻 三、司法政策:社会性别主流化 共同财产分割中,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 “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主张将性别意识纳入决 方工作以及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作为分割 策主流,在制定法律、政策、方案、项目等过程中,体 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的因素。家庭中承认女性劳动 现性别意识,对两性的权利做出公正、合理的界定, 的平等价值,消除家务劳动的社会偏见,鼓励男性也 在具体实施这些政策过程中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保 加入从事家务劳动的行列,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 证在实践中实现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 才会趋于平等,反映到社会劳动分工的组织结构,女 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 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加,才会改变男权统治的 经济环境等,注意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男女两 格局。 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 3.忽视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 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来 当女性把大部分时间、精力投入到家庭照顾而 消除男女两性的不平等。从性别视角审视公共 不能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女性社会参与 政策,对公共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提升政策的性 的机会就比男性要小得多,从而进一步弱化女性在 别意识,实现性别公正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 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从社会现实来看,男权文化占主 和现实意义。I) 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 在司法解释中体现的男女平等以及财产均等分 象使得社会角色中的强势一方仍然是男性,女性在 割和保护,字里行间没有明显地构成对女性的歧视, 37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上,婚姻法司法解释成为一个关乎“城市化的、白领 的、富人的、男人的”司法解释,忽视了农村广大女性 的不利处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 女性的合法权益。 2.忽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 成的生活单位叫做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 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 物。[2](P217)两性分工的形态是“男主外,女主内”,问题 在于,男性可以通过工资所得来衡量其价值和贡献, 但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确不能转换成一种客观的市 场价值来衡量。从理论上讲,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 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 品价值之一部分。[3](P219)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的家 务劳动这一无形资产往往被忽略。女性投入家庭劳 动的时间、精力比男性多,而在实际的财产分割中却 忽略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这也是司法等相关 公共政策对女性社会性别盲视的表现。司法解释关 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均等原则,表面上看是性别中立 的,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投资企业、房屋的离婚分 割的处理方式不利于弱势的一方。其中一个主要原 因是,均等分割原则未对大多由妇女承担的家务劳 动做任何评价和考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 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而且要适用于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中,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协助另一 方工作以及对另一方事业发展所做的贡献作为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的因素。家庭中承认女性劳动 的平等价值,消除家务劳动的社会偏见,鼓励男性也 加入从事家务劳动的行列,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 才会趋于平等,反映到社会劳动分工的组织结构,女 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加,才会改变男权统治的 格局。 3.忽视女性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 当女性把大部分时间、精力投入到家庭照顾而 不能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女性社会参与 的机会就比男性要小得多,从而进一步弱化女性在 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从社会现实来看,男权文化占主 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 象使得社会角色中的强势一方仍然是男性,女性在 社会资源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注定了女性在就 业市场上竞争力不如男性,经济收入不如男性。司法 解释在形式上遵循男女平权和同等保护的原则,背 后同样忽视了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看似 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将处于弱势和收入 能力低的女性向男性拉齐,但是在促进男女平等参 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方面并没有作出 贡献。特别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同等保护,更有利于社 会竞争能力、机会以及经济能力较强的男性,从而更 进一步固化女性的依附地位,把时间、精力更多地投 入到相夫教子的家庭照顾中。 由于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司法解释忽视了女 性在社会结构和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严格的、形式上 的平等并不能产生男女两性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公 正。有关财产权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打破了人们对婚 姻家庭的原始预期,出现房本“加名热”、女性买房的 增多、丈母娘推高房价的一些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女性的财产危机,从根本上讲是女性人格尊严的 危机。从婚姻家庭的角度而言,司法解释将市场逻辑 引入婚姻家庭法中,在法律的天平上从家庭稳定向 个人自由的倾斜,表面的公平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经 济能力较强的男方,进一步动摇家庭稳定的共同财 产制度,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4](P25) 三、司法政策:社会性别主流化 “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主张将性别意识纳入决 策主流,在制定法律、政策、方案、项目等过程中,体 现性别意识,对两性的权利做出公正、合理的界定, 在具体实施这些政策过程中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保 证在实践中实现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求 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 经济环境等,注意法律以及社会公共政策对男女两 性的不同影响,从而分析法律政策可能给女性带来 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目的是利用法律和政策来 消除男女两性的不平等。[5](P90)从性别视角审视公共 政策,对公共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提升政策的性 别意识,实现性别公正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现实意义。[6](P115) 在司法解释中体现的男女平等以及财产均等分 割和保护,字里行间没有明显地构成对女性的歧视, 37
其本意是主张现代社会婚姻中男人和女人都一样。 女方提供嫁妆,共同组成家庭共同财产。房屋对于家 但正如前文所述,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司法 庭而言,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上的不动产,而且蕴含着 解释没有回应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差 家存在的意义,房屋中没有家庭的存在,便没有任何 异。夫妻财产权平等对待的法律制度,其实施的结果 目的和意义。中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 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 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其现实的社会国情基础。 护,相反会产生某些歧视女性或使女性处于不利地 三个司法解释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按 位的意外后果。因此,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 照财产法公平分割的原理,过多适应市场规则来处 法政策要有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实践中对于婚烟法 理家庭财产问题,一些条款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缩 司法解释的运用,还需要结合婚姻法及女性权益的 小夫妻财产的范围,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家庭共 保护,正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结构中的差异地位,在 同财产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婚烟家庭法的特殊性, 具体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 让人们过多注重婚姻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功能,而忽 第一,整体及目的原则 略婚姻的人身关系和协作功能。家庭不仅是人口生 单从三个司法解释来看,其主要内容是对夫妻 产的单位,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财产权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财权的 如何处理婚烟关系,绝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 精致划分,根据理性计算和财产法的相关原则来区 系到对方、下一代、社会的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 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强调男女一视同仁,保障了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保护婚姻家庭 “只分你我”、各自独立的财产地位,将婚姻问题和纠 仍然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在婚烟家事审判中,司法必 纷变成简单的财产关系。婚姻归婚姻,财产归财产, 须保持必要的克制,不得随意创新,而应从一些经过 家庭不再是温情的港湾,而是冷冰冰的法律计算。但 考验并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启示,运用一种以传 是,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不要忘记,司 统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的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 法解释仅是对婚姻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所做的解释, 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o, 而不能脱离婚姻法整体的法律规则及原则,单独寻 第二,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求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包含 在司法解释中,公平分配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和 在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则要通过司法解释及联系婚 共同财产,忽略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劣势地位,这 姻法的规定来整体理解和把握,不能只见树木,不见 样规定的结果自然和女性的现实生活实际差距较大 森林。既要考虑司法解释与财产权法则和交易法则 而引起女性的担忧。平等意味着相同的人同样的对 的一致性,也要考虑司法解释本身受婚姻法的整体 待。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即“禁止 制度框架约束。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还应回到婚姻法 差别对待”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旨在承认和允许 中确立的价值体系中,按照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合理差别”,承认社会现实中具体个人的差异和不 则来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平等地位。弱者权利受保护应是实质平等正义观念 从司法目的来看,作为执法者的法院和法官,其 的必要组成部分。]中国婚烟法第二条第一、二款 职责就是将法律而不仅仅是司法解释适用于具体个 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案,实现法律的价值。婚姻法相关制度设计的主要功 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 能就是维护社会基本单元一家庭的稳定。贝克尔 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的研究表明,夫妻婚后财产制度影响两性对婚烟投 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项规定就 入的方式和程度,其设计的优劣关系到婚姻的质量 是对弱者保护的原则的体现。 和稳定性,关系到男女在婚姻中的收益。有效的夫妻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确认的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婚后共同财产制有利于激发婚姻中的利他主义精神 并不意味着所有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 (奉献精神。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 律措施都一定会有效保护弱势群体,需要对具体法 38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其本意是主张现代社会婚姻中男人和女人都一样。 但正如前文所述,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司法 解释没有回应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差 异。夫妻财产权平等对待的法律制度,其实施的结果 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 护,相反会产生某些歧视女性或使女性处于不利地 位的意外后果。因此,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 法政策要有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实践中对于婚姻法 司法解释的运用,还需要结合婚姻法及女性权益的 保护,正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结构中的差异地位,在 具体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 第一,整体及目的原则 单从三个司法解释来看,其主要内容是对夫妻 财产权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财权的 精致划分,根据理性计算和财产法的相关原则来区 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强调男女一视同仁,保障了 “只分你我”、各自独立的财产地位,将婚姻问题和纠 纷变成简单的财产关系。婚姻归婚姻,财产归财产, 家庭不再是温情的港湾,而是冷冰冰的法律计算。但 是,我们在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不要忘记,司 法解释仅是对婚姻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所做的解释, 而不能脱离婚姻法整体的法律规则及原则,单独寻 求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包含 在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则要通过司法解释及联系婚 姻法的规定来整体理解和把握,不能只见树木,不见 森林。既要考虑司法解释与财产权法则和交易法则 的一致性,也要考虑司法解释本身受婚姻法的整体 制度框架约束。在具体司法审判中还应回到婚姻法 中确立的价值体系中,按照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则来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从司法目的来看,作为执法者的法院和法官,其 职责就是将法律而不仅仅是司法解释适用于具体个 案,实现法律的价值。婚姻法相关制度设计的主要功 能就是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贝克尔 的研究表明,夫妻婚后财产制度影响两性对婚姻投 入的方式和程度,其设计的优劣关系到婚姻的质量 和稳定性,关系到男女在婚姻中的收益。有效的夫妻 婚后共同财产制有利于激发婚姻中的利他主义精神 (奉献精神)。[7](P325)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 女方提供嫁妆,共同组成家庭共同财产。房屋对于家 庭而言,不仅仅是一项法律上的不动产,而且蕴含着 家存在的意义,房屋中没有家庭的存在,便没有任何 目的和意义。[8](P6)中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 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其现实的社会国情基础。 三个司法解释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过多按 照财产法公平分割的原理,过多适应市场规则来处 理家庭财产问题,一些条款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缩 小夫妻财产的范围,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家庭共 同财产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 让人们过多注重婚姻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功能,而忽 略婚姻的人身关系和协作功能。家庭不仅是人口生 产的单位, 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如何处理婚姻关系,绝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 系到对方、下一代、社会的利益的重要问题。[9]因此,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保护婚姻家庭 仍然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在婚姻家事审判中,司法必 须保持必要的克制,不得随意创新,而应从一些经过 考验并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启示,运用一种以传 统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的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 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10](P88) 第二,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在司法解释中,公平分配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和 共同财产,忽略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劣势地位,这 样规定的结果自然和女性的现实生活实际差距较大 而引起女性的担忧。平等意味着相同的人同样的对 待。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即“禁止 差别对待”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旨在承认和允许 “合理差别”,承认社会现实中具体个人的差异和不 平等地位。弱者权利受保护应是实质平等正义观念 的必要组成部分。[11](P56)中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二款 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 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项规定就 是对弱者保护的原则的体现。 从司法实践看,法律确认的弱者受保护的原则, 并不意味着所有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 律措施都一定会有效保护弱势群体,需要对具体法 38
律制度运作的实际效果的考察。2例如,司法解释 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 (一)指出,“一方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 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 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 势。面对如此繁多的案件,设立专门家事诉讼程序 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并规定“离婚时,一方以 是迫切需要的。第三,中国地域辽阔,城市和农村之 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间,各地区和民族之间,人们在婚烟关系的性质、家 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现实中 庭财产安排方面有着十分不同的婚姻习俗和文化, 也有不少法官并未按照此原则来切实维护弱势女性 专门的家事法庭的设立更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正 的权益,尤其是农村,不少法官通常更多维护当地男 义。 性的利益,以致不少女性离婚后被扫地出门,无以为 通过家事法庭的设立,可以关注案件的具体正 继。此外,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夫妻共同财产协 义而作出更为合理的判决,而不是根据司法解释的 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条文像自动售货机一样作出判决,从而更有利于在 原则判决。然而,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 具体案件中保护女性的权益,实现对弱者的保护。在 财产均等分割,更不用说个人财产会采取照顾女性 家事法庭中,通过资深的熟悉家庭事务的法官,在个 来判决。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通常站在所谓中立的 案中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关注案件的社会结构:除了 立场,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纠纷时简单地 法律的技术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 以平分代替公平,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在财产分割 的过程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 方面少有向女方倾斜,即使是弱势女性也难以得到 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相关?每一案件至少 应有的照顾。可见,社会性别意识并未进入司法实践 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或受害人,以及被告),并且还 的主流,更不用说来指导婚姻司法的审判了。 可能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如律师或友好的证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上,给予弱者特别 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些人的社会性质 的保护,并不是违背平等的原则,而是追求一种实质 构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公平正义。弱者受保护应该成为一项广泛运用的公 法官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不是采取“一刀切”的方 共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提高社会性别意识,更多注 式一按照司法解释“城市”、“白领”的唯一标准作 意那些生活处于极为不利的社会地位的女性,才会 出判决,而是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社会结构中的地 在具体的个案中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位以及判决对女性看似公平而在现实中不利的影 第三,设立家事法庭,维护个案公平正义 响,在考虑与相关财产法原则一致性的同时,作出有 在具体司法个案中维护公平正义,对于维护女 利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公平判决。 性合法权益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就程序保障正义而 平等和公正都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作为司法政 言,笔者赞成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庭, 策的具体体现,司法解释应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实现 依法审理第一审家事案件。设立家事法庭的必 男女平等保护。就司法审判的实践而言,在既有的社 要性,首先在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家事案件涉及的 会条件下,仅仅保障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权利和地位 多为夫妻、家族、亲属之间的私人领域,在实体处理 可能还远不能实现男女两性的实质公正。在夫妻共 结果上此类案件的解决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在 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上,从社会性别的 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到结果产生的影响, 视角出发,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特有的社会经历和实 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其次,婚姻家庭案件的 际地位,关注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最大化 增多,全部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无法妥善解决各种 地实现女性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才可以使司法在 家事纠纷案件。数据显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到了 实现男女两性的公正上走得更远。 民事案件的20%以上,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 39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律制度运作的实际效果的考察。[12](P11)例如,司法解释 (一)指出,“一方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 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 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并规定“离婚时,一方以 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现实中 也有不少法官并未按照此原则来切实维护弱势女性 的权益,尤其是农村,不少法官通常更多维护当地男 性的利益,以致不少女性离婚后被扫地出门,无以为 继。此外,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夫妻共同财产协 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然而,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 财产均等分割,更不用说个人财产会采取照顾女性 来判决。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通常站在所谓中立的 立场,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纠纷时简单地 以平分代替公平,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在财产分割 方面少有向女方倾斜,即使是弱势女性也难以得到 应有的照顾。可见,社会性别意识并未进入司法实践 的主流,更不用说来指导婚姻司法的审判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底线上,给予弱者特别 的保护,并不是违背平等的原则,而是追求一种实质 公平正义。弱者受保护应该成为一项广泛运用的公 共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提高社会性别意识,更多注 意那些生活处于极为不利的社会地位的女性,才会 在具体的个案中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第三,设立家事法庭,维护个案公平正义 在具体司法个案中维护公平正义,对于维护女 性合法权益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就程序保障正义而 言,笔者赞成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家事案件。[13](P9)设立家事法庭的必 要性,首先在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家事案件涉及的 多为夫妻、家族、亲属之间的私人领域,在实体处理 结果上此类案件的解决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在 遵循法律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到结果产生的影响, 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其次,婚姻家庭案件的 增多,全部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无法妥善解决各种 家事纠纷案件。数据显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到了 民事案件的 20%以上,2008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 姻家庭纠纷案件共 计 1286437 件 ,2009 年 为 1341029 件,2010 年为 1374136 件,呈逐年上升趋 势。[14]面对如此繁多的案件,设立专门家事诉讼程序 是迫切需要的。第三,中国地域辽阔,城市和农村之 间,各地区和民族之间,人们在婚姻关系的性质、家 庭财产安排方面有着十分不同的婚姻习俗和文化, 专门的家事法庭的设立更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正 义。 通过家事法庭的设立,可以关注案件的具体正 义而作出更为合理的判决,而不是根据司法解释的 条文像自动售货机一样作出判决,从而更有利于在 具体案件中保护女性的权益,实现对弱者的保护。在 家事法庭中,通过资深的熟悉家庭事务的法官,在个 案中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关注案件的社会结构:除了 法律的技术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 的过程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 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相关?每一案件至少 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或受害人,以及被告),并且还 可能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 (如律师或友好的证 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些人的社会性质 构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15](P5)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法官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不是采取“一刀切”的方 式——按照司法解释“城市”、“白领”的唯一标准作 出判决,而是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社会结构中的地 位以及判决对女性看似公平而在现实中不利的影 响,在考虑与相关财产法原则一致性的同时,作出有 利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公平判决。 平等和公正都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作为司法政 策的具体体现,司法解释应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实现 男女平等保护。就司法审判的实践而言,在既有的社 会条件下,仅仅保障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权利和地位 可能还远不能实现男女两性的实质公正。在夫妻共 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上,从社会性别的 视角出发,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特有的社会经历和实 际地位,关注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弱势地位,最大化 地实现女性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才可以使司法在 实现男女两性的公正上走得更远。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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