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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陈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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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妇女研究论丛 Sept.2014 第5期总第125期 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No.5 Ser.No.125 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 陈寒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关键词:法权;身体;婚姻法 摘要:自从清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1949年以后身体法权化大体 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在“解放”话语生产机制下,1950年婚姻法表达出打破封建婚姻关系、解放妇女身体的重要诉求;自由 是婚姻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塑造新女性形象是婚姻法的制度功能。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宜传动员与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 不同的面向,分别代表行政和法律治理手段。透过充斥在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技术,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同制度设 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身体重新纳人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之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4)05-0063-08 Body Rights:The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of the Marriage Law Adopted in 1950 CHEN Han-fei (School of Law at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Beijing 100070,China) Key words:rights,body,marriage law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ation of 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ody rights became important issues that were pursued either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by various political regimes.After 1949 body rights developed in a process more congenial to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Under the productive mechanism of the discourse of"liberation"the marriage law adopted in 1950 expressed women's demand for breaking away from feudal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liberating women's bodies.Freedom was the goal of the Marriage Law and con- structing a new image for women was its institutional function.In the practice of the Marriage Law,the use of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represented two different dire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propaganda and mobilization for the Law compar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rough the interplay of power and technicality in the politics of body rights,the body did not gain rights as complete as what it was designed by the system.The body,instead,to some extent was brough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new mechanisms of power. 身体问题贯穿于中西方思想传统中,并成为一 政治”(anatomo-politics of the human body);二是对作 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和忽视。“身体”概念应该大体 为整体人的生命进行调节的“人口生命政治学” 包括3个层面:自然性与文化性;单向性与多向性; (biopolitics of the population)。因而,“身体”概念应该 个体性与整体性。本文所指的“身体”非常接近于米 具备以上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括个体层面的含义, 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性史》中使用的“人 同时也应当包括整体层面的含义。事实上,近代以来 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根据福柯 在对身体的改造过程中,既具有针对独立个体的改 的论述,生命政治应该具备两个面向,一是对肉体进 造技术,同时也有针对人口整体的规训技艺。 行个别化和微观操控的“规训权力”,即“人体的解剖 在讨论的过程中,本文将具体采用宏观的规范 作者简介:陈寒非(1984-),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63 万方数据

2014年9月 第5期总第125期 妇女研究论丛 Colleetion of Women’S Studies Sept.2014 No.5 Ser.N0.125 法权身体: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 陈寒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关键词:法权;身体;婚姻法 摘要:自从清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1949年以后身体法权化大体 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在“解放”话语生产机制下,1950年婚姻法表达出打破封建婚姻关系、解放妇女身体的重要诉求;自由 是婚姻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塑造新女性形象是婚姻法的制度功能。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宣传动员与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 不同的面向,分别代表行政和法律治理手段。透过充斥在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各种权力和技术,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同制度设 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身体重新纳入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之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4)05.0063.08 Body Rights:The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ofthe Marriage LawAdopted in 1950 CHEN Han.fei School ofLmr m Capital University ofEconomics and Business.Beo'ing 100070,China) Key words:rights,body,marriage law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ation oflaw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ody rights became important issues that were pursued either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by various political regimeN.After 1949 body fights developed in a process more congenial to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Under the productive mechanism of the discourse of”liberation”the marriage law adopted in 1 950 expressed women’S demand for breaking away from feudal marital relationship and liberating women’S bodies.Freedom was the goal of the Marriage Law and con￾structing a new image for women WaS its institutional function.In the practice ofthe Marriage Law,the use of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means represented two different directions in the process ofpropaganda and mobilization for the Law compar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rough the interplay ofpower and technicality in the politics ofbody rights,the body did not gain rights as complete as what it Was designed by the system.The body,instead,to some extent was brought under the control ofthe new mechanisms ofpower. 身体问题贯穿于中西方思想传统中,并成为一 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和忽视。“身体”概念应该大体 包括3个层面:自然性与文化性;单向性与多向性; 个体性与整体性。本文所指的“身体”非常接近于米 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h)在《性史》中使用的“人 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一)。根据福柯 的论述,生命政治应该具备两个面向,一是对肉体进 行个别化和微观操控的“规训权力”,即“人体的解剖 政治”(anatomo—politics of the human body);二是对作 为整体人的生命进行调节的“人口生命政治学” (biopolitics of the population)。因而,“身体”概念应该 具备以上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括个体层面的含义, 同时也应当包括整体层面的含义。事实上,近代以来 在对身体的改造过程中,既具有针对独立个体的改 造技术,同时也有针对人口整体的规训技艺。 在讨论的过程中,本文将具体采用宏观的规范 作者简介:陈寒非(1984一),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人类学。 63 万方数据

视角与微观的规训视角予以展开,分别从1949年以 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时期和延安时期,身体 前的身体法权化历程、1950年婚姻法的制度表达及 法权化同样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对身体的法权 法意、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以及反思身体治理 化程度更高,对旧有的身体束缚摆脱得更为彻底。 结果等4个层面详细论述。其中,第一、二层面是宏 1930年寻乌CY县委公布的《赣西南青年的迫切要 观的规范视角,第三层面是微观的规训视角。 求纲领》关于青年妇女权利的规定和1931年11月 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 28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近代身体法权化问题,学界一直较少涉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 在讨论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变革的论著中,着力点是 封建婚姻制度。四1934年4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 思想层面上的鼎故革新,而较少关注到近代身体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 面的变动。因此,当法律制度急剧变革时,法律对“身 规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共产党领导的苏 体”的规训过程究竞如何展开,应该成为讨论近代中 维埃政权正是通过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变革,试图 国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获取妇女、中农及中农以下的 传统礼法制度下,由于受到儒家纲常名教的影 阶级对革命的支持,在解放妇女身体的同时夹带了 响,女性的身体归属于由男性主导的权力体制,无法 浓郁的阶级色彩,更呈现出战争时期一切为政治军 获得一种独立的身体地位。因此,“在名分与身份至 事服务的典型特征(如对红军妻子离婚的限制性规 上的历史格局下,身体只能以一种隐而不显的形式, 定)。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存在于既有的伦常和权力体系当中,成为道德与伦 革命话语下的身体法权化似乎表现得更为彻底,直 理、教化与理性绳索的对象”。山 接以革命的暴力变革图式摧毁传统封建礼法制度对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清末。虽然清末修律者主 身体(尤其是妇女身体)的压迫,预示着新型政权与 观上并未明确从身体角度来审视变法的意义,客观 传统的决裂。这场变革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成 上却对身体的权利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大清 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传统,形成一种新的法权 新刑律草案》对“无夫奸”的废止,就充分表明了身体 化身体形态。 的自由化和权利化倾向。《大清民律草案》在一定程 以上对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过程的大致描述, 度上承认“允诺婚”的地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有一 表明了近代妇女身体法权化发展的艰难之路。至于 定的合意,打破了传统礼法制度下婚姻由父母做主 1949年以后的婚姻法表达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 的基本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男女双方选择婚姻 身体法权化是否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也成为本文 的自由,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身体法权化的进程。 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及至民国,身体的法权化进程继续推进。民国时 二、对1950年婚姻法法意的再解读 期,妇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结婚之自由,但夫权 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政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 仍然占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地位。415妇 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于1948年冬天就已开始准 女身体既享有一定自由,同时也受到传统夫权的束 备,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 缚,总体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法共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方面,赋予富农及富农以上的男子更多的义务,其妻子享 有更多的权利,而中农及中农以下的妻子却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 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再如“中农及中 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家中的财产什物性畜有享受平均分配 之权”。虽然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提高中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但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农妻子的权利。 ②如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等人主要侧重从规范层面对婚姻法进 行考察,并已形成固有的研究框架和问题域。婚姻法学界的规范性研究著作甚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64 万方数据

视角与微观的规训视角予以展开,分别从1949年以 前的身体法权化历程、1950年婚姻法的制度表达及 法意、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以及反思身体治理 结果等4个层面详细论述。其中,第一、二层面是宏 观的规范视角,第三层面是微观的规训视角。 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 关于近代身体法权化问题,学界一直较少涉足。 在讨论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变革的论著中,着力点是 思想层面上的鼎故革新,而较少关注到近代身体层 面的变动。因此,当法律制度急剧变革时,法律对“身 体”的规训过程究竟如何展开,应该成为讨论近代中 国转型的一个重要面向。 传统礼法制度下,由于受到儒家纲常名教的影 响,女性的身体归属于由男性主导的权力体制,无法 获得一种独立的身体地位。因此,“在名分与身份至 上的历史格局下,身体只能以一种隐而不显的形式, 存在于既有的伦常和权力体系当中,成为道德与伦 理、教化与理性绳索的对象”。[11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清末。虽然清末修律者主 观上并未明确从身体角度来审视变法的意义,客观 上却对身体的权利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大清 新刑律草案》对“无夫奸”的废止,就充分表明了身体 的自由化和权利化倾向。《大清民律草案》在一定程 度上承认“允诺婚”的地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有一 定的合意,打破了传统礼法制度下婚姻由父母做主 的基本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男女双方选择婚姻 的自由,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身体法权化的进程。 及至民国,身体的法权化进程继续推进。民国时 期,妇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结婚之自由,但夫权 仍然占有较大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地位。圜㈣州s3)妇 女身体既享有一定自由,同时也受到传统夫权的束 缚,总体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 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时期和延安时期,身体 法权化同样呈现出新旧并存的特点,对身体的法权 化程度更高,对旧有的身体束缚摆脱得更为彻底。 1930年寻乌CY县委公布的《赣西南青年的迫切要 求纲领》关于青年妇女权利的规定和1931年1 1月 28日由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废除了 封建婚姻制度。131畔)1934年4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 规定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4】畔睢17哄产党领导的苏 维埃政权正是通过婚姻法等法律制度的变革,试图 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获取妇女、中农及中农以下的 阶级对革命的支持,在解放妇女身体的同时夹带了 浓郁的阶级色彩,哽呈现出战争时期一切为政治军 事服务的典型特征(如对红军妻子离婚的限制性规 定)。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革命话语下的身体法权化似乎表现得更为彻底,直 接以革命的暴力变革图式摧毁传统封建礼法制度对 身体(尤其是妇女身体)的压迫,预示着新型政权与 传统的决裂。这场变革一直延续到1949年以后,成 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的传统,形成一种新的法权 化身体形态。 以上对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过程的大致描述, 表明了近代妇女身体法权化发展的艰难之路。至于 1949年以后的婚姻法表达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如何, 身体法权化是否偏离了原有的轨道,这也成为本文 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二、对1 950年婚姻法法意的再解读 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政权之后,颁布的第一部 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于1 948年冬天就已开始准 备,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该法共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方面,赋予富农及富农以上的男子更多的义务,其妻子享 有更多的权利,而中农及中农以下的妻子却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 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再如“中农及中 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家中的财产什物牲畜有享受平均分配 之权”。虽然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提高中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但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农妻子的权利。 ②如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苇教授等人主要侧重从规范层面对婚姻法进 行考察,并已形成固有的研究框架和问题域。婚姻法学界的规范性研究著作甚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64 万方数据

计八章二十七条,内容延续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 放具有多种面向,先后被赋予民族解放、社会解放和 和国婚姻法》,具有明显的反封建婚姻制度之特点。 个性解放等含义,交织着革命、阶级等话语,妇女成 关于婚姻法的规范性研究,婚姻法学界已有不少成 为重要的革命性力量,但是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一 果。但是,从身体法权化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变革的 直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妇女自身的个体解放却长期 研究较少,这些考察视角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婚姻法 被忽视。换言之,当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出现冲突 学界的忽视。 时,妇女自身的权益往往要让位于前者,无法摆脱解 (一)解放:婚姻法的话语生产 放话语的悖论。这也就决定了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 1950年4月16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社论 放运动的局限性。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指出:“妇女解放是社 1949年以后,妇女解放运动继承此前的特点, 会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婚姻制度的改革,在妇女解 对女性的社会主义改造贯穿始终。其中,1950年婚 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婚姻 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是最为主要的改造成果, 法的制定一开始就与妇女的解放联系在一起,承载 彻底推翻了传统封建制度对女性的束缚,翻身后的 和延续着近代以来妇女解放的历史使命。“解放”一 劳动女性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女性形象。因此,从某 词极具有现代性意味,代表着社会制度和权力支配 种意义上来说,1950年婚姻法颁布与实施是对1949 关系的变革。“妇女解放话语”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 年以前妇女解放运动的延续,婚姻法不仅具有女性 命环境下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根据中国妇 解放的制度功能,而且还暗含着妇女解放的话语生 女现实情况,构建起来的一整套规则、原则、政策以 产机制。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 及法律制度等,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婚姻法的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 变革正是以“解放”为重要话语,性别解放被纳人阶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 级革命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权力生产机制。 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种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妇女解放运动与阶级 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坚决抵制,喻示着新政权与旧政 解放及民族解放紧密相连。中国共产党“二大”明确 权之间的彻底决裂,意味着妇女身体将在新政权领 将阶级和民族解放作为妇女解放的前提和基础,但 导下得到全面的解放。因此,女性身体的解放成为这 此时妇女运动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苏维埃时期,中 部婚姻法的重要旨趣,在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与义务 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的主要特点是以革命话语 的设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该法都进行了 组织起妇女的反抗力量,通过婚姻法等制度对妇女 精心细致的设计。如此一来,解放话语形成一种自足 权益的明确昭示与肯定,将妇女解放与阶级压迫“捆 的生产机制,生产出话语权力,为妇女的身体解放提 绑”在一起,形成阶级与革命交叉并存的妇女解放运 供了理论基础和权力来源。 动新特点。在抗战根据地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却呈现 (二)自由:婚烟法的价值取向 出民族解放的特点,妇女被广泛动员到抗战之中,民 在中国共产党婚姻立法史上,婚姻自由一直是 族与性别话语共同呈现出复杂局面。解放战争时期, 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苏维埃时期、抗战根据地时 妇女解放运动同样被视为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妇 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抑或是1949年以后的新中 女不仅被动员支持前线,还是农村地区土改的主力。 国建设时期,婚姻法都坚决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并以 因此,从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放运动来看,妇女解 此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着深刻的 ③关于此原则的理解,曾经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发表于《红色中华》上的“向荣来信”。向荣时任永定 县县委书记,就贯彻执行《婚姻条例》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提出疑问,其中一条疑问就是关于第 九条离婚自由的理解。项英认识到当时苏区男性对女性解放后取得独立自主之地位的不满,因此坚决维护离婚自由原则,将 其纳人妇女解放话语体系之下,赋予其不可置疑的正当性。参见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 史料选编(一九二七年一一九三五年)》,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51页。 65 万方数据

计八章二十七条,内容延续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法》,具有明显的反封建婚姻制度之特点。 关于婚姻法的规范性研究,婚姻法学界已有不少成 果。‘姐是,从身体法权化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变革的 研究较少,这些考察视角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婚姻法 学界的忽视。 (一)解放:婚姻法的话语生产 1950年4月16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社论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指出:“妇女解放是社 会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婚姻制度的改革,在妇女解 放和社会解放事业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14](1"1,婚姻 法的制定一开始就与妇女的解放联系在一起,承载 和延续着近代以来妇女解放的历史使命。“解放”一 词极具有现代性意味,代表着社会制度和权力支配 关系的变革。“妇女解放话语”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 命环境下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根据中国妇 女现实情况,构建起来的一整套规则、原则、政策以 及法律制度等,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婚姻法的 变革正是以“解放”为重要话语,性别解放被纳入阶 级革命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权力生产机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妇女解放运动与阶级 解放及民族解放紧密相连。中国共产党“二大”明确 将阶级和民族解放作为妇女解放的前提和基础,但 此时妇女运动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苏维埃时期,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的主要特点是以革命话语 组织起妇女的反抗力量,通过婚姻法等制度对妇女 权益的明确昭示与肯定,将妇女解放与阶级压迫“捆 绑”在一起,形成阶级与革命交叉并存的妇女解放运 动新特点。在抗战根据地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却呈现 出民族解放的特点,妇女被广泛动员到抗战之中,民 族与性别话语共同呈现出复杂局面。解放战争时期, 妇女解放运动同样被视为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妇 女不仅被动员支持前线,还是农村地区土改的主力。 因此,从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放运动来看,妇女解 放具有多种面向,先后被赋予民族解放、社会解放和 个性解放等含义,交织着革命、阶级等话语,妇女成 为重要的革命性力量,但是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一 直占据着主导性地位,妇女自身的个体解放却长期 被忽视。换言之,当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出现冲突 时,妇女自身的权益往往要让位于前者,无法摆脱解 放话语的悖论。这也就决定了1949年以前的妇女解 放运动的局限性。 1949年以后,妇女解放运动继承此前的特点, 对女性的社会主义改造贯穿始终。其中,1950年婚 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践是最为主要的改造成果, 彻底推翻了传统封建制度对女性的束缚,翻身后的 劳动女性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女性形象。因此,从某 种意义上来说,1950年婚姻法颁布与实施是对1949 年以前妇女解放运动的延续,婚姻法不仅具有女性 解放的制度功能,而且还暗含着妇女解放的话语生 产机制。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 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圈研)这种 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坚决抵制,喻示着新政权与旧政 权之间的彻底决裂,意味着妇女身体将在新政权领 导下得到全面的解放。因此,女性身体的解放成为这 部婚姻法的重要旨趣,在结婚条件、夫妻权利与义务 的设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该法都进行了 精心细致的设计。如此一来,解放话语形成一种自足 的生产机制,生产出话语权力,为妇女的身体解放提 供了理论基础和权力来源。 (二)自由: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共产党婚姻立法史上,婚姻自由一直是 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苏维埃时期、抗战根据地时 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抑或是1949年以后的新中 国建设时期,婚姻法都坚决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并以 此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着深刻的 ③关于此原则的理解,曾经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发表于《红色中华》上的“向荣来信”。向荣时任永定 县县委书记,就贯彻执行《婚姻条例》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提出疑问,其中一条疑问就是关于第 九条离婚自由的理解。项英认识到当时苏区男性对女性解放后取得独立自主之地位的不满,因此坚决维护离婚自由原则,将 其纳入妇女解放话语体系之下,赋予其不可置疑的正当性。参见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 史料选编(一九二七年——九三五年)》,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51页。 65 万方数据

政治含义,与中国共产党解放、发动妇女参加革命斗 极投身土改,这实际上是对妇女独立形象的一种肯 争和打破原有社会制度的政治目的有关。 定。婚姻法围绕这一重要政治目标,通过制度化的权 早在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自 利义务体系设计,调整婚姻关系和男女在婚姻中的 由原则,以自由为基本的价值取向。1931年《中华苏 行为,进而从思想上肯定婚姻法所宣扬的自由平等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就确立了结婚和离婚自由原 价值,为女性个体的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则。③自此之后,抗战根据地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 不少女性“翻身”成为新政权的主人,“社会主义新女 1950年以后的婚姻制度均明确肯定婚姻自由原则, 性形象”通过宣传等手段已经深人人心,并为人们所 以此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950年的《中华人民 认可。 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结 三、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 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以上仅仅只是婚姻法制度层面的规定和要求, 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m婚姻自由 婚姻法的具体实施则是另外一回事。“纸面上的法” 的原则再次被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肯定,目的是 与“行动中的法”之间要达致一种内在的契合,新政 为了建构新的社会秩序。正如1950年4月30日全 权要做的工作可能还有许多。因此,如何具体地贯彻 总、团中央、青联、学联以及妇联所呼吁的:“广大的 落实婚姻法,重新组织妇女的身体,也就成为了新政 男女群众,特别是劳动人民,因为得到了婚姻自由, 权重点思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清晰明了地剖析这 将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巩固民主秩序,把新民主 一实践过程,本节采取一种“外科手术式”的细化作 主义社会更向前推进一步。”m-2可见,在新中国 业,将“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问题”具体划分为 的婚姻立法中婚姻自由是作为反对封建制度对个体 3个层面进行考察,即婚姻法的宣传和动员策略、法 压迫的重要武器。通过婚姻法的变革可以彻底打破 律治理技艺以及改造的效果。 身体的封建桎梏,释放出原子化的个人和自由化的 (一)宣传与动员:行政治理技艺 身体。只有解放出自由化的身体,党组织才有可能以 共产党政权在制定婚姻法之后,为了使婚姻法 此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管控技术,将身体按照新的 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可,自上而下地采取了一系列 理念重新组织起来,形成重要的社会革命力量。这也 的宣传和动员策略。这场宣传和动员运动首先从党 就是婚姻法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意义所在。 内和干部开始。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同志“认真研究研 (三)塑造:婚姻法的制度功能 究婚姻法”,确保婚姻法的正确执行,要求“各级党委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一直注重女性形象 尤须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同志向广大群 的塑造。从早期苏维埃时期的革命女性形象到抗战 众作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群 根据地时期的劳动妇女形象,再到1949年以后的社 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特别是“直接 会主义新女性形象,无一例外地通过制度化的方式 在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工作的共产 进行塑造。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等内 党员,以及在妇女团体和青年团体中工作的共产党 容,男女婚姻不再受到传统封建制度的压迫,而是获 员,更应在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起积极作用”。四 得了一种婚姻自主形象。制度的塑造功能可谓意义 与此同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训练出一批基 深远,不仅使女性从原有的封建制家庭关系中解放 层主要干部,充分发挥干部在基层的治理作用。 出来,为新政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了源源 其次是全国总工会、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等 不断的体力和智力支持,而且为女性独立形象的树 人民团体联合发文号召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 立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因为,独立自主的女性形象 团体的干部深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与法 是新政权所需要的,既充实了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 院贯彻婚姻法。m2-这些人民团体扎根于社会各 治理力量,也为新政权的巩固赢得了更广泛的支持。 大群体,人民团体中的干部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对群 例如在建国初期土改运动中,妇女可以分配土地,积 众进行思想教育,为婚姻法的贯彻扫清障碍。 66 万方数据

政治含义,与中国共产党解放、发动妇女参加革命斗 争和打破原有社会制度的政治目的有关。 早在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中就明确了婚姻自 由原则,以自由为基本的价值取向。1931年《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就确立了结婚和离婚自由原 则。③自此之后,抗战根据地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 1950年以后的婚姻制度均明确肯定婚姻自由原则, 以此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950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结 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圈∞呻婚姻自由 的原则再次被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肯定,目的是 为了建构新的社会秩序。正如1950年4月30日全 总、团中央、青联、学联以及妇联所呼吁的:“广大的 男女群众,特别是劳动人民,因为得到了婚姻自由, 将发挥更大的生产积极性,巩固民主秩序,把新民主 主义社会更向前推进一步。”[6](PPI¨2)可见,在新中国 的婚姻立法中婚姻自由是作为反对封建制度对个体 压迫的重要武器。通过婚姻法的变革可以彻底打破 身体的封建桎梏,释放出原子化的个人和自由化的 身体。只有解放出自由化的身体,党组织才有可能以 此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管控技术,将身体按照新的 理念重新组织起来,形成重要的社会革命力量。这也 就是婚姻法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意义所在。 (三)塑造:婚姻法的制度功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一直注重女性形象 的塑造。从早期苏维埃时期的革命女性形象到抗战 根据地时期的劳动妇女形象,再到1949年以后的社 会主义新女性形象,无一例外地通过制度化的方式 进行塑造。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等内 容,男女婚姻不再受到传统封建制度的压迫,而是获 得了一种婚姻自主形象。制度的塑造功能可谓意义 深远,不仅使女性从原有的封建制家庭关系中解放 出来,为新政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了源源 不断的体力和智力支持,而且为女性独立形象的树 立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因为,独立自主的女陛形象 是新政权所需要的,既充实了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的 治理力量,也为新政权的巩固赢得了更广泛的支持。 例如在建国初期土改运动中,妇女可以分配土地,积 极投身土改,这实际上是对妇女独立形象的一种肯 定。婚姻法围绕这一重要政治目标,通过制度化的权 利义务体系设计,调整婚姻关系和男女在婚姻中的 行为,进而从思想上肯定婚姻法所宣扬的自由平等 价值,为女性个体的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不少女性“翻身”成为新政权的主人,“社会主义新女 性形象”通过宣传等手段已经深入人心,并为人们所 认可。 三、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 以上仅仅只是婚姻法制度层面的规定和要求, 婚姻法的具体实施则是另外一回事。“纸面上的法” 与“行动中的法”之间要达致一种内在的契合,新政 权要做的工作可能还有许多。因此,如何具体地贯彻 落实婚姻法,重新组织妇女的身体,也就成为了新政 权重点思考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清晰明了地剖析这 一实践过程,本节采取一种“外科手术式”的细化作 业,将“婚姻法对身体的改造实践问题”具体划分为 3个层面进行考察,即婚姻法的宣传和动员策略、法 律治理技艺以及改造的效果。 (一)宣传与动员:行政治理技艺 共产党政权在制定婚姻法之后,为了使婚姻法 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可,自上而下地采取了一系列 的宣传和动员策略。这场宣传和动员运动首先从党 内和干部开始。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同志“认真研究研 究婚姻法”,确保婚姻法的正确执行,要求“各级党委 尤须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同志向广大群 众作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群 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特别是“直接 在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工作的共产 党员,以及在妇女团体和青年团体中工作的共产党 员,更应在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起积极作用"。171 fig)与此同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方法训练出一批基 层主要干部,充分发挥干部在基层的治理作用。 其次是全国总工会、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等 人民团体联合发文号召各地工人、农民、青年和妇女 团体的干部深入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与法 院贯彻婚姻法。[610v12。13)这些人民团体扎根于社会各 大群体,人民团体中的干部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对群 众进行思想教育,为婚姻法的贯彻扫清障碍。 万方数据

第三是文艺领域有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自延 法权化的身体。然而,在具体的婚姻法司法实践中, 安时期开始,文艺领域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宣传革 则反其道而行之,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进而树立起 命和动员民众的重要阵地。1953年1月29日,文化 新的婚姻思想观念。20世纪50年代一般认为法律 部要求全国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督促与协助所属地区 是工具性的,因此婚姻法的贯彻理应重视法律的工 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放映队等开展婚姻法的宣 具作用。鉴于此,本文将在此部分详细阐述法律治理 传工作。从指导意见来看,文艺领域的婚姻法宣传 技艺,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婚姻制度变革,监视 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从剧目的选择、上演计 和强制人的身体。 划、演出对象、宣传形式(包括座谈会、报告、讲座、幻 1.登记:身体的监视 灯、黑板报、通俗读物等)、放映时间等方面都有精心 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程序。婚姻法第 的设计和安排,覆盖面广泛,贯彻深人。 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 第四是组织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2年11 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 月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指示规定, 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 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贯彻婚姻法运动 记。”该条文中“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按照婚姻法 月是一场较为集中的婚姻改造运动,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的结婚条件,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其 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各省都纷纷 中,主观方面是“双方自愿”,即婚姻自由。客观方面 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下达贯彻指示。 包括:(1)结婚年龄,即“男二十岁,女十八岁”;(2)血 最后是发动人民群众自我改造。发动群众起初 缘关系,即“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 是自上而下的,随着婚姻法宣传的深人,也慢慢对群 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 众提出了要求,要求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血亲间禁止婚姻的问题,从习惯”;(3)有生理缺陷不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贯彻婚姻法宣传提 能发生性行为者;(4)患有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 纲》中就“如何贯彻婚姻法”问题指出,“贯彻婚姻法 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就是要采取教育的方针,要用民主的说服的办法,把 除去上述主观方面不论,客观方面无一不是对身体 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彻底讲清 的限制,只有符合婚姻法认定的结婚条件才准予结 楚,把封建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思想界限分清楚;要 婚。离婚也设定了登记程序。 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办法,改变存在他 “登记”程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技 们中间的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习惯,树立新民主主 术,包括了检查、认定和授予等内容。登记的意义就 义的新思想新习惯”。网 在于,国家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婚姻关系置放于 综上所述,婚姻法宣传和动员策略是全方位、多 公共领域,由国家权力介人其中,从而对身体进行监 层次的,也是深人的,几乎动用了党和国家政权体系 视和干预。一切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身体不准予登记, 中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宣传执行工作首先从党内 作为权力所排斥的对象,同时,这种监视在实践中还 开始,其次是政府部门和各人民团体,然后是文艺领 起到另一种作用,即排除政权所反对的“异己分子”, 域,最后是人民群众自身,层层深人,环环相扣,普遍 如地主、反革命、坏分子、右派等。这些群体结婚需要 教育。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宣传和动员策略目的是 受到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远超出婚姻法文本所规 为了从思想上肃清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为婚姻 定的主客观条件,而是包括政治观点、政治血统、成 法的贯彻实践提供思想基础,同时也为婚姻法的身 分阶级等方面。审查权力是从婚姻法文本获得,只不 体法权化治理扫除思想障碍。 过权力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脱离了最初的旨趣, (二)登记与判决:法律治理技艺 而成为监视身体的工具。 宣传和动员策略直接作用于思想层面,通过多 2.判决:身体的强制 次重复的思想教育影响到身体的形态,从而构建出 如果说登记是对身体的监视,那么对于违背婚 67 万方数据

第三是文艺领域有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自延 安时期开始,文艺领域就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宣传革 命和动员民众的重要阵地。1953年1月29日,文化 部要求全国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督促与协助所属地区 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放映队等开展婚姻法的宣 传工作。嗍从指导意见来看,文艺领域的婚姻法宣传 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从剧目的选择、上演计 划、演出对象、宣传形式(包括座谈会、报告、讲座、幻 灯、黑板报、通俗读物等)、放映时间等方面都有精心 的设计和安排,覆盖面广泛,贯彻深入。 第四是组织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2年11 月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指示规定, 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贯彻婚姻法运动 月是一场较为集中的婚姻改造运动,主要内容包括 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各省都纷纷 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下达贯彻指示。 最后是发动人民群众自我改造。发动群众起初 是自上而下的,随着婚姻法宣传的深入,也慢慢对群 众提出了要求,要求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贯彻婚姻法宣传提 纲》中就“如何贯彻婚姻法”问题指出,“贯彻婚姻法 就是要采取教育的方针,要用民主的说服的办法,把 旧婚姻制度的坏处和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彻底讲清 楚,把封建主义和新民主主义的思想界限分清楚;要 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办法,改变存在他 们中间的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习惯,树立新民主主 义的新思想新习惯”。嘲 综上所述,婚姻法宣传和动员策略是全方位、多 层次的,也是深入的,几乎动用了党和国家政权体系 中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宣传执行工作首先从党内 开始,其次是政府部门和各人民团体,然后是文艺领 域,最后是人民群众自身,层层深入,环环相扣,普遍 教育。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宣传和动员策略目的是 为了从思想上肃清旧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为婚姻 法的贯彻实践提供思想基础,同时也为婚姻法的身 体法权化治理扫除思想障碍。 (二)登记与判决:法律治理技艺 宣传和动员策略直接作用于思想层面,通过多 次重复的思想教育影响到身体的形态,从而构建出 法权化的身体。然而,在具体的婚姻法司法实践中, 则反其道而行之,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进而树立起 新的婚姻思想观念。20世纪50年代一般认为法律 是工具性的,因此婚姻法的贯彻理应重视法律的工 具作用。鉴于此,本文将在此部分详细阐述法律治理 技艺,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婚姻制度变革,监视 和强制人的身体。 1.登记:身体的监视 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程序。婚姻法第 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 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 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 记。”该条文中“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按照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主要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其 中,主观方面是“双方自愿”,即婚姻自由。客观方面 包括:(1)结婚年龄,即“男二十岁,女十八岁”;(2)血 缘关系,即“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 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 血亲间禁止婚姻的问题,从习惯”;(3)有生理缺陷不 能发生性行为者;(4)患有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 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除去上述主观方面不论,客观方面无一不是对身体 的限制,只有符合婚姻法认定的结婚条件才准予结 婚。离婚也设定了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技 术,包括了检查、认定和授予等内容。登记的意义就 在于,国家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婚姻关系置放于 公共领域,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从而对身体进行监 视和干预。一切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身体不准予登记, 作为权力所排斥的对象。同时,这种监视在实践中还 起到另一种作用,即排除政权所反对的“异己分子”, 如地主、反革命、坏分子、右派等。这些群体结婚需要 受到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远超出婚姻法文本所规 定的主客观条件,而是包括政治观点、政治血统、成 分阶级等方面。审查权力是从婚姻法文本获得,只不 过权力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脱离了最初的旨趣, 而成为监视身体的工具。 2.判决:身体的强制 如果说登记是对身体的监视,那么对于违背婚 67 万方数据

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国家权力则会进行直接的身 离婚的,则判决准予离婚。为什么会如此处理?其原 体强制。婚姻法明确赋予国家公权力对身体的强制 因可能并不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切实执行这么简 干预权。本文将以具体案例,讨论司法治理实践与婚 单。从申请离婚的主体来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性人 姻法文本表达之间的关联。 数较少。原因或许就在于,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封建 案例:王缉正与唐钟瑞离婚案o 婚姻制度的受害者,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对女性 原告:王缉正(家庭妇女,19岁),被告:唐钟瑞 约束和压迫的情况更为严重。相反,男性由于传统观 (富农,20岁) 念的影响和基于经济等因素考虑,将女性身体视为 (1)一审判决(1951年12月30日收案,1952年 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往往不愿离婚(如本案被告 4月11日判决) 称“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 【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王缉正与被告唐钟瑞 多钱”)。然而,婚姻法的目的就在于解放妇女的身 解婚;(二)属于原告的嫁妆:棉被一张,蚊帐一张,竹 体,将妇女身体去财产化,④使妇女身体进一步自由 笼一对,面盆脚盆各一只,衫两件,手笼一只,镜子一 化,提高妇女经济独立的地位,促进妇女的生产积极 只。归原告所有。 性和政治积极性。蔡畅和邓颖超早在1947年就先后 【原告诉称】1950年母亲听信谣言说“凡是家中 撰文强调妇女身体的劳动价值。正是基于此种认 有大的女子要被捉去送到北方”,故在去年老历12 识,婚姻法解放妇女身体资源的重要任务最终在司 月初八日托媒人将我卖与被告为妻。因当时我嫌他 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官往往首先将女性视为 细,与他没有夫妻感情,常返母家居住…【被告辩 受害者,先人为主的观念使得男性的辩解收效甚微; 称】我们的婚姻虽是父母做主,她与我一路感情挺 其次,由于妇女解放隐含的劳动力资源意义和除旧 好,但她时常返母家居住,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 立新的政治意义,使得法官意识到婚姻法制度的经 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多钱…。【判决理由婚姻法 济和政治功能。上述两个层面的因素导致法官更加 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 倾向于对妇女的保护,正如邓颖超指出的,婚姻法中 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今原告的母亲于1950年农 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 历十二月初八日…卖与被告为妻,首先便违背了 司法中倾向于保护妇女的处理技艺,对于妇女 婚姻法自主自愿的精神。婚后双方又不能建立夫妻 身体的解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通过运用公权 的感情,这根源于他们的婚姻是属于包办的封建主 力直接干预妇女的身体,充分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 义婚姻所造成的恶果,故应当予以解除她的束缚与 用。这样的直接干预方式不仅使妇女身体从原有束 痛苦,提出解婚应予照准。基上论法,符合婚姻法第 缚状态下脱离出来,同时也为妇女身体的普遍自由 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判决如左文。 化起到了示范效应,带动了广大妇女积极通过司法 1952年6月19日的上诉判决:上诉驳回,维持 途径争取自由。 原判。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一致。 (三)身体改造的效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包办婚姻,严重妨碍婚姻 从1950年4月到1953年4月,全国自上而下 自由,违背婚姻法的精神,在当时众多解除封建婚姻 掀起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浪潮,历时3年之久。通过 关系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表面上看,法官 婚姻法的制定与实践,妇女被解放出来,新的家庭关 一般的处理是从婚姻法的实际精神出发,严格依照 系建立,社会秩序在经过最初婚烟法实施的震动后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买卖包办婚姻的一方提出 得以重建并逐渐趋于稳定。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 ④中西方历史上身体财产化问题早已存在。参见陈寒非:《身体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一以人体器官买卖为例》,载张永和主 编:《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63-165页。 ⑤蔡畅:《一个女人能干什么?》、邓颖超:《土地改革与妇女工作的新任务》,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 女解放问题文选(1938-198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9-120页、第133页。 68 万方数据

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国家权力则会进行直接的身 体强制。婚姻法明确赋予国家公权力对身体的强制 干预权。本文将以具体案例,讨论司法治理实践与婚 姻法文本表达之间的关联。 案例:王缉正与唐钟瑞离婚案【10】 原告:王缉正(家庭妇女,19岁),被告:唐钟瑞 (富农,20岁) (1)一审判决(1951年12月30日收案,1952年 4月11日判决) 【判决主文】(一)准许原告王缉正与被告唐钟瑞 解婚;(二)属于原告的嫁妆:棉被一张,蚊帐一张,竹 笼一对,面盆脚盆各一只,衫两件,手笼一只,镜子一 只。归原告所有。 【原告诉称】1950年母亲听信谣言说“凡是家中 有大的女子要被捉去送到北方”,故在去年老历12 月初八日托媒人将我卖与被告为妻。因当时我嫌他 细,与他没有夫妻感情,常返母家居住……。【被告辩 称】我们的婚姻虽是父母做主,她与我一路感情挺 好,但她时常返母家居住,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 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多钱……。【判决理由】婚姻法 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 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今原告的母亲于1950年农 历十二月初八日……卖与被告为妻,首先便违背了 婚姻法自主自愿的精神。婚后双方又不能建立夫妻 的感情,这根源于他们的婚姻是属于包办的封建主 义婚姻所造成的恶果,故应当予以解除她的束缚与 痛苦,提出解婚应予照准。基上论法,符合婚姻法第 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判决如左文。 1952年6月19日的上诉判决:上诉驳回,维持 原判。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包办婚姻,严重妨碍婚姻 自由,违背婚姻法的精神,在当时众多解除封建婚姻 关系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表面上看,法官 一般的处理是从婚姻法的实际精神出发,严格依照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买卖包办婚姻的一方提出 离婚的,则判决准予离婚。为什么会如此处理?其原 因可能并不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切实执行这么简 单。从申请离婚的主体来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性人 数较少。原因或许就在于,女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封建 婚姻制度的受害者,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对女性 约束和压迫的情况更为严重。相反,男性由于传统观 念的影响和基于经济等因素考虑,将女性身体视为 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往往不愿离婚(如本案被告 称“她说我细,要与我解婚,是不愿意的,因我用了很 多钱”)。然而,婚姻法的目的就在于解放妇女的身 体,将妇女身体去财产化,‘墩妇女身体进一步自由 化,提高妇女经济独立的地位,促进妇女的生产积极 性和政治积极性。蔡畅和邓颖超早在1947年就先后 撰文强调妇女身体的劳动价值。⑤正是基于此种认 识,婚姻法解放妇女身体资源的重要任务最终在司 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官往往首先将女性视为 受害者,先人为主的观念使得男性的辩解收效甚微; 其次,由于妇女解放隐含的劳动力资源意义和除旧 立新的政治意义,使得法官意识到婚姻法制度的经 济和政治功能。上述两个层面的因素导致法官更加 倾向于对妇女的保护,正如邓颖超指出的,婚姻法中 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妇女有利的。fll㈣ 司法中倾向于保护妇女的处理技艺,对于妇女 身体的解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通过运用公权 力直接干预妇女的身体,充分发挥法律的工具性作 用。这样的直接干预方式不仅使妇女身体从原有束 缚状态下脱离出来,同时也为妇女身体的普遍自由 化起到了示范效应,带动了广大妇女积极通过司法 途径争取自由。 (三)身体改造的效果 从1950年4月到1953年4月,全国自上而下 掀起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浪潮,历时3年之久。通过 婚姻法的制定与实践,妇女被解放出来,新的家庭关 系建立,社会秩序在经过最初婚姻法实施的震动后 得以重建并逐渐趋于稳定。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 ④中西方历史上身体财产化问题早已存在。参见陈寒非:《身体财产化及其法律规制——以人体器官买卖为例》,载张永和主 编:《中国人权评论)2013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63—165页。 ⑤蔡畅:《一个女人能干什么?》、邓颖超:《土地改革与妇女工作的新任务》,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 女解放问题文选(1938—198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9—120页、第133页。 68 万方数据

法实施初期,“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中,在 的置换。“一切问题找组织”,干部结婚和离婚需要组 民事案件里,婚姻案件占到33.3%-99%;在北京、天 织的批准,组织为某些党员干部强制性安排结婚对 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 象,完成婚姻法的登记程序,婚姻中的成分问题等, 事案件中占11.9%-48.9%;而婚姻案件中离婚与解 无疑都是党权介入的结果。从当时婚烟法司法实践 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 资料可知:第一,在土地改革中,农会实际上具有发 -84%。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 放“结婚证”与“迁出证”的权力;第二,对于确有反革 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82%。 命行为的地主子女,无论是否自愿,均不得与贫雇中 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在一些地区占58%到 农结婚:第三,对于无反革命行为的地主子女与贫雇 92%”。2传统归属于宗法关系的身体被解放出 中农结婚,农会虽不得强迫禁止,但是可以广泛地动 来,身体表面上被纳人法权体系之中。从1950-1957 员贫雇中农不与其结婚。对于已被枪决的恶霸之妻 年诉讼档案所记载的离婚理由来看,当事人大多对 改嫁也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态度,即“最好暂不婚嫁”。 婚姻法精神有较大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并基于婚姻 m的如此一来,婚烟法文本所表达和宣称的“婚姻 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因此,通过婚姻 自由”在实践中遭遇到现实困境,不同阶级出身的人 法的表达和实践,身体法权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初 会受到不同范围和程度的限制。 步实现。 基于上述推论,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推行婚姻 四、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婚姻法对身体治理的两 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工作方法以及由此而导致部分 难困境 妇女自杀的现象。在婚姻法的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采 婚姻法施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打破封建的婚姻 用批斗会、诉苦运动、站队、坦白、划清界限等错误的 制度,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也是婚姻法条文 工作方法,网导致一些民众对婚姻法产生恐慌的态 反映的基本旨趣所在。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 度,从而引发一些男女自杀与被杀的现象。据不完全 大多止步于这一层面,并未进一步深入。本文通过身 统计,中南五省二市自1952年12月试点开展以来 体的视角进行考察后,认为婚姻法在除旧立新的同 到1953年3月15日止,男女自杀与被杀人数已达 时,还有一个不为人们所知的“秘密”,即通过一系列 到了350人(其中武汉市7人,广州市10人,湖南 对身体的治理技艺将身体纳入到法权体系之中,要 34人,湖北30人,广东33个县市共106人,河南71 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经受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所带来 人,江西92人)。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根源就在于 的“剧痛”。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婚姻法对身体的治 党权重新介人身体领域,将身体视为管控的对象,而 理除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身体法权化的结果外,还给 不是将其自由化和法权化的存在。批斗等方式完全 身体带来了其他的负面结果。或许,身体的法权化只 是属于敌我式的斗争策略,通过批斗目的是实行“污 是表面,它并不意味着身体由此而进入到“无拘无 名化”的受损身份管理。的 束”和彻底的自由化状态。 综上所述,1950年婚姻法的实践固然是以破除 自近代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根本性任务 封建婚姻制度为目标,但同时也促进了身体法权化 就是打破传统宗法制度,特别是政权、族权、神权以 进程,只不过身体法权化遭受到党国体制的介人,将 及夫权的压迫。婚姻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妇女从 身体重新纳人到管控之中。1950年婚姻法的身体法 “四权”中解放出来,形成满足新政权需要且受新法 权化旨趣虽然在制度表达上与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 权体系保护的身体形态。打破宗法制度压迫后的妇 进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目标大体一致,而且与旧制 女身体进人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在“四权”被打破后 度的决裂表现得似乎更为彻底,但是婚烟法具体实 权力对身体的控制一度出现“真空”。 践过程却与制度表达出现了背离。婚姻法的身体改 身体上的“四权”被破除后,党权与国家的权力 造实践本质上是新旧权力体系对身体的争夺,最终 取而代之,充当了新的“家长”,身体场域完成了权力 由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取得了胜利。这也正是阶级 69 万方数据

法实施初期,“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农村中,在 民事案件里,婚姻案件占到33.3%一99%;在北京、天 津、上海、西安、哈尔滨等8个城市中,婚姻案件在民 事案件中占1 1.9%一48.9%;而婚姻案件中离婚与解 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城市占51% ,84%。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 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共占78%一82%。 提出离婚的主要是女方,在一些地区占58%到 92%”。flI㈣传统归属于宗法关系的身体被解放出 来,身体表面上被纳入法权体系之中。从1950—1957 年诉讼档案所记载的离婚理由来看,当事人大多对 婚姻法精神有较大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并基于婚姻 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因此,通过婚姻 法的表达和实践,身体法权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初 步实现。 四、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婚姻法对身体治理的两 难困境 婚姻法施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打破封建的婚姻 制度,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也是婚姻法条文 反映的基本旨趣所在。以往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 大多止步于这一层面,并未进一步深入。本文通过身 体的视角进行考察后,认为婚姻法在除旧立新的同 时,还有一个不为人们所知的“秘密”,即通过一系列 对身体的治理技艺将身体纳入到法权体系之中,要 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经受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所带来 的“剧痛”。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婚姻法对身体的治 理除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身体法权化的结果外,还给 身体带来了其他的负面结果。或许,身体的法权化只 是表面,它并不意味着身体由此而进入到“无拘无 束”和彻底的自由化状态。 自近代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根本性任务 就是打破传统宗法制度,特别是政权、族权、神权以 及夫权的压迫。【1卵1婚姻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妇女从 “四权”中解放出来,形成满足新政权需要且受新法 权体系保护的身体形态。打破宗法制度压迫后的妇 女身体进入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在“四权”被打破后 权力对身体的控制一度出现“真空”。 身体上的“四权”被破除后,党权与国家的权力 取而代之,充当了新的“家长”,身体场域完成了权力 的置换。“一切问题找组织”,干部结婚和离婚需要组 织的批准,组织为某些党员干部强制性安排结婚对 象,完成婚姻法的登记程序,婚姻中的成分问题等, 无疑都是党权介入的结果。从当时婚姻法司法实践 资料可知:第一,在土地改革中,农会实际上具有发 放“结婚证”与“迁出证”的权力;第二,对于确有反革 命行为的地主子女,无论是否自愿,均不得与贫雇中 农结婚;第三,对于无反革命行为的地主子女与贫雇 中农结婚,农会虽不得强迫禁止,但是可以广泛地动 员贫雇中农不与其结婚。对于已被枪决的恶霸之妻 改嫁也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态度,即“最好暂不婚嫁”。 [13](P105)如此一来,婚姻法文本所表达和宣称的“婚姻 自由”在实践中遭遇到现实困境,不同阶级出身的人 会受到不同范围和程度的限制。 基于上述推论,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在推行婚姻 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工作方法以及由此而导致部分 妇女自杀的现象。在婚姻法的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采 用批斗会、诉苦运动、站队、坦白、划清界限等错误的 工作方法,[91导致一些民众对婚姻法产生恐慌的态 度,从而引发一些男女自杀与被杀的现象。据不完全 统计,中南五省二市自1952年12月试点开展以来 到1953年3月15日止,男女自杀与被杀人数已达 到了350人(其中武汉市7人,广州市10人,湖南 34人,湖北30人,广东33个县市共106人,河南71 人,江西92人)。1141_导致这些情况出现的根源就在于 党权重新介人身体领域,将身体视为管控的对象,而 不是将其自由化和法权化的存在。批斗等方式完全 是属于敌我式的斗争策略,通过批斗目的是实行“污 名化”的受损身份管理。[151 综上所述,1950年婚姻法的实践固然是以破除 封建婚姻制度为目标,但同时也促进了身体法权化 进程,只不过身体法权化遭受到党国体制的介入,将 身体重新纳人到管控之中。1950年婚姻法的身体法 权化旨趣虽然在制度表达上与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 进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目标大体一致,而且与旧制 度的决裂表现得似乎更为彻底,但是婚姻法具体实 践过程却与制度表达出现了背离。婚姻法的身体改 造实践本质上是新旧权力体系对身体的争夺,最终 由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取得了胜利。这也正是阶级 69 万方数据

革命话语下身体法权化的两难困境之所在。 度化的权利义务体系设计,调整婚姻关系和男女在 五、结语 婚姻中的行为,进而从思想上肯定婚姻法所宣扬的 婚姻法是关于每个社会个体的法律,覆盖社会 自由平等价值,为女性个体的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 各个阶层。因此,通过婚姻法来探讨身体法权化过程 制度支撑。 是一个较为贴切的视角。概而言之,本文的讨论试图 第三,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宜传动员策略与 得出以下结论。 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不同的面向。前者是行政性 第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与现代性问题 的治理,主要从思想教育层面入手,将婚姻法的精神 交织在一起,是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必然体现。自从清 “灌输”给民众,进而影响身体的形态;后者是法律性 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 的治理,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借助公权力处置婚姻 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无论是清末修律变法以 关系,构建新的身体归属状态。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 来的“无夫奸”之辩,还是北洋政府时期婚姻制度的 同制度设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充满着各种精心安排 倒退,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旧婚姻制度并 和计算,通过实践努力将身体重新纳人到新的权力 存,都是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切片。1949年以后身 机制控制之中。 体法权化大体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 第四,本文认为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虽 第二,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男 然破除了旧的婚姻制度,使身体进入自由状态,构建 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禁止童养媳和妾制等内容,目 起身体的法权体系,但这只是表面的。随着党国体制 的是为了打破旧有的封建制度,首先从婚姻家庭领 的介入,党权取代传统封建“四权”,将身体重新纳人 域将妇女从旧有的法权体系之中解放出来。通过制 到管控之中。 [参考文献] [11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一一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M1北京:新星出版杜,2006. [2王新字.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一九二七年一九三五年)[©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1982 [4]广西省检查婚姻法执行工作委员会编印.婚烟法学习材料专辑(内部资料)☑195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A.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 [6]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4],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 [7☑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烟法给全党的通知[A)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 [8文化部关于宣传婚姻法工作的指示[.有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情况的一组文献)中共党史资料,2009,(1). [9]中央贯彻婚烟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N.山西政报,1953,(5). 「101广西省B县档案馆民事档案☑档案编号:1952-64-3-552 [11]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4].中南区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委会印.婚姻问题文集(内部资料☑1951. [1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广西省人民法院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A,广西省检查婚姻法执行工作委员会编印婚姻法学习材料专辑(内部资料)☑ 1951. [14]中南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党组的报告[A],有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情况的一组文献).中共党史资料,2009,(1) [15[美欧文·戈夫曼著,宋立宏译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责任编辑:绘山 70 万方数据

革命话语下身体法权化的两难困境之所在。 五、结语 婚姻法是关于每个社会个体的法律,覆盖社会 各个阶层。因此,通过婚姻法来探讨身体法权化过程 是一个较为贴切的视角。概而言之,本文的讨论试图 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近代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与现代性问题 交织在一起,是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必然体现。自从清 末修律以来,身体法权化问题或隐或显地成为各个 政权努力追求的重要面向。无论是清末修律变法以 来的“无夫奸”之辩,还是北洋政府时期婚姻制度的 倒退,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旧婚姻制度并 存,都是身体法权化过程中的切片。1949年以后身 体法权化大体延续着近代以来的进程。 第二,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男 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禁止童养媳和妾制等内容,目 的是为了打破旧有的封建制度,首先从婚姻家庭领 域将妇女从旧有的法权体系之中解放出来。通过制 度化的权利义务体系设计,调整婚姻关系和男女在 婚姻中的行为,进而从思想上肯定婚姻法所宣扬的 自由平等价值,为女性个体的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 制度支撑。 第三,在婚姻法的实践过程中,宣传动员策略与 法律治理技艺具有两种不同的面向。前者是行政性 的治理,主要从思想教育层面人手,将婚姻法的精神 “灌输”给民众,进而影响身体的形态;后者是法律性 的治理,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借助公权力处置婚姻 关系,构建新的身体归属状态。身体改造实践并不如 同制度设计那样的美好,而是充满着各种精心安排 和计算,通过实践努力将身体重新纳入到新的权力 机制控制之中。 第四,本文认为1950年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虽 然破除了旧的婚姻制度,使身体进入自由状态,构建 起身体的法权体系,但这只是表面的。随着党国体制 的介入,党权取代传统封建“四权”,将身体重新纳入 到管控之中。 【参考文献】 [11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212E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一九二七年——九三五年)【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1982. 【4]广西省检查婚姻法执行工作委员会编印.婚姻法学习材料专辑(内部资料)团.195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 【6]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A】.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 [710P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A】.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 【8]文化部关于宣传婚姻法工作的指示[A】.有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情况的一组文献[J].中共党史资料,2009,(1). 【9]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N】.山西政报,1953,(51. [10]广西省B县档案馆民事档案[Z].档案编号:1952—64—3—552. 【l 1]XIS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A].中南区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委会印.婚姻问题文集(内部资料)【Z】.1951. [1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f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广西省人民法院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A].广西省检查婚姻法执行工作委员会编印.婚姻法学习材料专辑(内部资料)[z]. 1951. [14lOP南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党组的报告[A】.有关20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及实施情况的一组文献[J】-中共党史资料,2009,(1) [15】陕】欧文·戈夫曼著,宋立宏译.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0 责任编辑:绘山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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