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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亲密关系与社会》课程教学资源:《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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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探索与争鸣 《婚姻法解释(三)》中 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口刘国华,李裕琢2 (1.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2.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教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是《婚姆法解释 (三)》所规定的两个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不能完全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而 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主法目的,充分考虑到婚烟关系的身份性待征,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而达 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关键词:房产权属界定:离婚房产处理:价值目标:身份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0-0060-03 收稿日期:2011-08-10 作者简介:刘国华(1964一),女,山东即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李裕琢(1978一), 男,辽宁大石桥人,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 一、《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等多个方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1981年1月1日起 面。其中,大多是有关财产问题的规定,尤其是房产的 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处理。而有关房产问题的规定,则又以婚后父母出资为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 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 后的《婚姻法》共6章,51条。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产离婚时的处理这两个问题所引起的关注与争议为 基本法律,《婚烟法》这为数不多的条文显然不足以具 最。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将相 体应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不断出现的 关争点问题予以厘清。 新情况、新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和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 2003年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 (二)》,对《婚姻法》在适用上的一些具体疑难问题作出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近几年,婚烟家庭纠纷案件呈现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且多集中于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纠纷。实践中,对于一些存有争议的房产纠纷案件,各 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地法院在处理上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的情形,亟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以统一裁判标准。基于此,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 外。”根据该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 公众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 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自 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共19条,内 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容涉及亲子鉴定、婚内财产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对于第一款规定,有学者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 婚后产生的收益的权属界定、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 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 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妻子单方 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势必违 面中止妊娠、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 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因此,基于保护夫妻双 60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婚姻法解释(三)》中 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 刘国华1 , 李裕琢2 (1.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2.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是 《婚 姻 法 解 释 (三)》 所规定的两个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 不能完全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 而 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 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 做到 “法理” 与 “情理” 相结合, 从而达 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关 键 词: 房产权属界定; 离婚房产处理; 价值目标; 身份性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207 (2011) 10-0060-03 收稿日期: 2011-08-10 作者简介: 刘国华 (1964—), 女, 山东即墨人,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李裕琢 (1978—), 男, 辽宁大石桥人,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经济法。 一、《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并自1981年1月1日起 施行。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 后的《婚姻法》共6章,51条。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基本法律,《婚姻法》 这为数不多的条文显然不足以具 体应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不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和 2003年通过了 《婚姻法解释 (一)》 和 《婚姻法解释 (二)》,对《婚姻法》在适用上的一些具体疑难问题作出 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近几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 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且多集中于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 纠纷。实践中,对于一些存有争议的房产纠纷案件,各 地法院在处理上不尽相同,以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 的情形,亟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以统一裁判标准。基于此,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 公众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自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共19条,内 容涉及亲子鉴定、婚内财产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 婚后产生的收益的权属界定、婚前或婚后房产赠与、婚 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 妻子单方 面中止妊娠、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 等多个方 面。其中,大多是有关财产问题的规定,尤其是房产的 处理。而有关房产问题的规定,则又以婚后父母出资为 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 产离婚时的处理这两个问题所引起的关注与争议为 最。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将相 关争点问题予以厘清。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 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根据该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 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第一款规定, 有学者认为:“父母为子女结婚 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 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势必违 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2] 因此,基于保护夫妻双 探 索 与 争 鸣 60

刘国华,李裕琢-《婚烟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行政与法 方及父母权益的考虑,“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父 为“合伙企业”,从而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 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理。”我们认为, 定,不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和养老育幼的家庭职 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 能的发挥]况且根据《婚烟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夫 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商 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椎。《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对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 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 子女名下的,也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加以认定。若双 据这一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 方父母希望夫妻对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也应作为夫妻共有财 份共有,则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其明确为按各 产来加以认定。虽然《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实行按份共有,而无需通过司法解 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对于夫妻 释来对其作出规定。[) 之间的财产权属而言,《婚烟法》较《物权法》应具有优 三、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问题 先适用的效力,故不能单纯根据产权登记的名义来加 《婚姻法解释(三)》中另一引起关注和争议的房产 以推定。同时,《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遗 问题是有关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方能认 的规定。该解释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 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换言之,对于婚后由一方父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要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则必须得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的明确约定,而不能仅 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 依据产权登记名义来加以“推定”。况且《婚姻法解释 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二)》第2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也再次 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 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要作为夫 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该条规定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得由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 出台之前,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 方”。 产,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房产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将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 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二是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父母权益的 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确认了第一种处理方 考量,避免因离婚分割房产而损害到出资购房父母的 式,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 利益。诚然,在处理财产问题上,理应维护父母的利益, 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处 《婚烟法》第2条第2款就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其 的合法权益“原则。然而,“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针对的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活单位,仍然是社会的基础,保护婚烟家庭仍然是当代 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采取的原则是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而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夫妻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关系为基础和纽带的,因此,维护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所以将婚前一方 显然是维护婚姻家庭利益的重要方面。 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第2款规定,则是“将婚内房产·共同共有·与 主要是根据物权法原理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方在婚 ·按份共有··混淆·了,动摇了作为特殊身份关系主体 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 的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共同共有(约定除外)的法理基 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己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 础。”[们毕竞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在婚姻关系 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 中,财产关系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依附于身份 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根 关系之上的。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不能完全 据《婚姻法》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 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而应根据婚姻法伦理 定,理应归个人所有。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 性的特征,体现出其“身份法”,而非“财产法”的本质属 少那些为牟取房产利益而动机不纯的“闪结”、“闪离” 性。]否则,缺少了婚姻伦理基础,将夫妻之间的关系 等“闪婚”现象的发生。 单纯地视为财产契约关系,则无异于将婚姻共同体沦 然而,与一般的财产相比,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中, 61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方及父母权益的考虑,“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父 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理。”[3] 我们认为, 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 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商 榷。《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 据这一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 也应作为夫妻共有财 产来加以认定。虽然《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 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对于夫妻 之间的财产权属而言,《婚姻法》较《物权法》应具有优 先适用的效力, 故不能单纯根据产权登记的名义来加 以推定。同时,《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遗 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方能认 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换言之,对于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要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则必须得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的明确约定,而不能仅 依据产权登记名义来加以“推定”。况且《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 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也再次 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若要作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必须得由父母 “明确表示赠与一 方”。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将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父母权益的 考量, 避免因离婚分割房产而损害到出资购房父母的 利益。诚然,在处理财产问题上,理应维护父母的利益, 《婚姻法》第2条第2款就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原则。然而,“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 活单位,仍然是社会的基础,保护婚姻家庭仍然是当代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4] 而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夫妻 关系为基础和纽带的,因此,维护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 显然是维护婚姻家庭利益的重要方面。 至于第2款规定,则是“将婚内房产‘共同共有’与 ‘按份共有’‘混淆’了,动摇了作为特殊身份关系主体 的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共同共有(约定除外)的法理基 础。”[5] 毕竟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在婚姻关系 中,财产关系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依附于身份 关系之上的。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上,不能完全 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 而应根据婚姻法伦理 性的特征,体现出其“身份法”,而非“财产法”的本质属 性。[6] 否则,缺少了婚姻伦理基础,将夫妻之间的关系 单纯地视为财产契约关系, 则无异于将婚姻共同体沦 为“合伙企业”,从而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 定, 不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和养老育幼的家庭职 能的发挥。[7] 况且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 子女名下的,也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加以认定。若双 方父母希望夫妻对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 份共有, 则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其明确为按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实行按份共有, 而无需通过司法解 释来对其作出规定。[8] 三、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中另一引起关注和争议的房产 问题是有关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的规定。 该解释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 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 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 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该条规定 出台之前,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 产,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房产 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二是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 产。[9]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确认了第一种处理方 式, 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对于婚前一方贷款购 买、 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议处 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并由其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针对的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采取的原则是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所以将婚前一方 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主要是根据物权法原理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方在婚 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 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 婚后获 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10] 因此,根 据 《婚姻法》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 定,理应归个人所有。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 少那些为牟取房产利益而动机不纯的 “闪结”、“闪离” 等“闪婚”现象的发生。 然而,与一般的财产相比,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中, 刘国华,李裕琢-《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61

⊙行政与滋 探索与争鸣 房产毕竞有其特殊之处。正如专家所言,对于房产,有 家庭关系的特殊意义,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 的是用于投资的,而有的则是婚姻家庭必需的住所,不 结合,从而达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商品,而应作为家的载体来看待,因 《婚姻法解释(三)》虽不是人大立法,但作为司法 而在处理方式上应制定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规则。并 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 且即便房产由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但经过长时期的 件的裁判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对房产 共同居住、生活,在其中承载了太多的个人情感。特别 的权属界定及离婚时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 是在当前房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房产已经成为了个 定,对于人民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 人具有所在城市居民身份的一个重要的“符号”。若一 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憾和不足,主要体现 味地将婚前个人贷款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则 在未能完全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一致 夫妻中的另一方无异于寄居于他人屋檐之下,从而使 上。婚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 其缺少了归属感,也难免有“以房产绑架婚姻”之嫌,不 谐与稳定,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 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 其实,对于婚前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烟中的 司法解释作出过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 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 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不利于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 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婚 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 烟法中关于离婚时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规 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关注性别差异及女性的特殊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随着2001年 需求,重视对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出既 《婚姻法》的修正而失去了效力。特别是2001年通过的 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司法解释,平衡好夫妻双方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 利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参考文献】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1][10]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外。”我们认为,可以在不违反《婚烟法》总的规定的前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p: //www.court.gov.cn/xwzx/xwfbh/twzb. 提下,将原来的一些有关房产处理的具体规定进行有 [2][3]刘俊海,尹红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J].人民法 条件的“回归”。具体而言,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 院报,2011-08-19. 产,婚后夫妻共同居住达一定年限,且共同还贷额达房 [4][7][8]陈苇.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一对“(婚烟法) 产现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在离婚时可将其作为夫妻共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之我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有财产来进行分割。分割时,因婚前购买房产所支付的 2011.(02):95. 首付款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从房产价值中先行 [5][6]张伟.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与政策制定中[N].中国妇女 报,2011-08-24. 扣除。当然,考虑到物价上涨、购买力下降等因素,对于 [9]陈凌云.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一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可以根据首付款购买力下降的程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J].学术交流,2011,(05):57. 度,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如此,则既不违反《婚姻法》关 [11]崔清新,杨维汉.专家:财产关系不应成为婚烟家庭关系的决定因素 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同时又充 [EB/OL].新华网,htp:/aews.xinhuanet.com/egal. 分考虑到了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房产对于婚姻 (责任编辑:徐虹) Research on The Provis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3)of Marriage Law about House Liu Guohua,Li Yuzhuo Abstract:The provisio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of Marriage Law about property right of the real estate that parents buy for their own child married and the disposal of the real estate loaned to buy before marriage cause great concern and controversy.About the two issues,They can't only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targets and legislative intent of Marriage Law and the identity-related features of marriage.The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ommon sense and the personal profit and the profi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will reach a state of balance.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of house;disposal of house in divorce:value targets;identity-related 62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Research on The Provis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3) of Marriage Law about House Liu Guohua,Li Yuzhuo Abstract:The provisio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 of Marriage Law about property right of the real estate that parents buy for their own child married and the disposal of the real estate loaned to buy before marriage cause great concern and controversy.About the two issues,They can't only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targets and legislative intent of Marriage Law and the identity-related features of marriage.The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ommon sense and the personal profit and the profi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will reach a state of balance.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of house;disposal of house in divorce;value targets;identity-related 房产毕竟有其特殊之处。正如专家所言,对于房产,有 的是用于投资的,而有的则是婚姻家庭必需的住所,不 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商品,而应作为家的载体来看待,因 而在处理方式上应制定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规则。[11] 并 且即便房产由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 但经过长时期的 共同居住、生活,在其中承载了太多的个人情感。特别 是在当前房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 房产已经成为了个 人具有所在城市居民身份的一个重要的“符号”。若一 味地将婚前个人贷款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则 夫妻中的另一方无异于寄居于他人屋檐之下, 从而使 其缺少了归属感,也难免有“以房产绑架婚姻”之嫌,不 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 其实,对于婚前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 司法解释作出过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 年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 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 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 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随着2001年 《婚姻法》的修正而失去了效力。特别是2001年通过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 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我们认为,可以在不违反《婚姻法》总的规定的前 提下, 将原来的一些有关房产处理的具体规定进行有 条件的“回归”。具体而言,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 产,婚后夫妻共同居住达一定年限,且共同还贷额达房 产现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在离婚时可将其作为夫妻共 有财产来进行分割。分割时,因婚前购买房产所支付的 首付款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从房产价值中先行 扣除。当然,考虑到物价上涨、购买力下降等因素,对于 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可以根据首付款购买力下降的程 度,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如此,则既不违反《婚姻法》关 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 同时又充 分考虑到了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房产对于婚姻 家庭关系的特殊意义,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 结合,从而达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婚姻法解释(三)》虽不是人大立法,但作为司法 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 件的裁判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对房产 的权属界定及离婚时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 对于人民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憾和不足,主要体现 在未能完全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一致 上。 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 谐与稳定,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 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 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 不利于 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婚 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规 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关注性别差异及女性的特殊 需求,重视对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出既 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司法解释, 平衡好夫妻双方的 利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参考文献】 [1][10]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EB / 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 / / www.court.gov.cn / xwzx / xwfbh / twzb. [2][3]刘俊海,尹红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J].人民法 院报,2011-08-19. [4][7][8]陈苇.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对“〈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之我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95. [5][6]张伟.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与政策制定中[N].中 国 妇 女 报,2011-08-24. [9]陈凌云.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J].学术交流,2011,(05):57. [11]崔清新,杨维汉.专家:财产关系不应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决定因素 [EB / OL].新华网,http: / / news.xinhuanet.com / legal. (责任编辑:徐 虹) 探 索 与 争 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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