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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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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5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MAY.2002 院庆专辑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University Celebration Column ■谭 洁/著 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 法 学 研 究 [摘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新 烟法)的决定》,距今已有一年。一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新修订的婚姻法是一部卓有实效的法律。通过对新旧婚姻法“配 婚 偶权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等七个防面的比较,可以对我国婚姻立法进程有一伙致的了解, 姻 [关键词可配偶权: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烟 [中图分类号1D923.9[文献标识码引A[文章编号11002一3887(2002)ZJ01-0127-03 比 “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 的误区,他们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极端的地步。表面上, 究 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中国婚姻家庭法的立 这种思想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与重视.实际上,它无视法 法宗旨,围绕着这个宗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 律的局限性(即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法不能调整所有 谭 会对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一次修 的社会关系),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试想,如果把所有 改,并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错综复杂的与婚烟家庭相关的社会现象都纳入婚姻法的 洁 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获得通过的修正案与原法并没有 调整范围,只会增加违法行为认定,法律执法方面的难度, 太多条款上的不同,但还是有若干修改之处值得关注 使法律背离其制订时的初衷,最终成为一纸空文,其后果 是损害法的严肃性,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所以,婚 一、配偶权的规定 烟法修正案的本意当然并非是使婚外性关系合法化,而是 配偶权就是由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 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能干什么,不能 其中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婚姻法中规定“禁止重婚,禁 干什么,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修正后的婚姻法真正成 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是 为一部有实效的法律。 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的另一内容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案新增的内容,这 重”。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的最低要求。“忠实”并不是封 一规定使得对配偶权的保护更全面、完善。所谓“有配偶 建社会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似的“从一而终”的伦理 者与他人同居”,差不多就是用法律语言表述的“包二奶”。 道德观念,而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 其涵义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 专一不二。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 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和其他社会生活方 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因此,从深层 面的特殊关系,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去婚姻登记机关 来看,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负责,也是对对 登记,而且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 方负责。“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夫 甚至生了孩子之后,仍维持现状,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 但它对婚烟家庭的损害一点也不逊色于重婚罪,对此不予 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 以禁止,实则放纵了违法分子,使婚姻法的某些条文有名 自由的。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 存实亡的危险。也许,一些人仍存疑惑:婚外性行为不仅 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依存,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 包括婚外同居行为,而且还包括婚外单纯发生性关系的通 务,而绝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 奸行为以及婚外恋等,这些行为同样会对正常的婚烟家庭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 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为什么不把这些行为一并纳入 关系的前提,是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法律禁止的范围呢?这些人实际上走进了“法律万能论”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enki.neB 127

2002 年 5 月 院庆专辑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MAY.2002 University Celebration Column □谭 洁/著 新旧婚姻法比较研究 [ 摘 要] 2001 年 4 月 28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 ,距今已有一年 。一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 ,新修订的婚姻法是一部卓有实效的法律 。通过对新旧婚姻法“配 偶权的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等七个方面的比较 ,可以对我国婚姻立法进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 [ 关键词] 配偶权 ;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 中图分类号] D923.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2 -3887(2002)ZJ01 -0127 -03 “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 基本人权 ,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中国婚姻家庭法的立 法宗旨, 围绕着这个宗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 会对198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一次修 改 ,并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获得通过的修正案与原法并没有 太多条款上的不同 ,但还是有若干修改之处值得关注。 一、 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就是由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 其中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 。婚姻法中规定“禁止重婚, 禁 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互相尊重”是 配偶权的内容 。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案新增的内容 , 这 一规定使得对配偶权的保护更全面 、完善。所谓“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 差不多就是用法律语言表述的“包二奶” 。 其涵义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 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 , 同时还有经济上和其他社会生活方 面的特殊关系 。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去婚姻登记机关 登记, 而且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 甚至生了孩子之后 ,仍维持现状 ,这种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但它对婚姻家庭的损害一点也不逊色于重婚罪, 对此不予 以禁止, 实则放纵了违法分子, 使婚姻法的某些条文有名 存实亡的危险 。也许, 一些人仍存疑惑:婚外性行为不仅 包括婚外同居行为, 而且还包括婚外单纯发生性关系的通 奸行为以及婚外恋等 , 这些行为同样会对正常的婚姻家庭 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 为什么不把这些行为一并纳入 法律禁止的范围呢? 这些人实际上走进了“法律万能论” 的误区, 他们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极端的地步。表面上, 这种思想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与重视, 实际上, 它无视法 律的局限性(即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法不能调整所有 的社会关系),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试想 , 如果把所有 错综复杂的与婚姻家庭相关的社会现象都纳入婚姻法的 调整范围 ,只会增加违法行为认定 , 法律执法方面的难度, 使法律背离其制订时的初衷 , 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其后果 是损害法的严肃性 , 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所以, 婚 姻法修正案的本意当然并非是使婚外性关系合法化 , 而是 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该干什么 , 不该干什么 ,能干什么 , 不能 干什么 ,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 使修正后的婚姻法真正成 为一部有实效的法律 。 配偶权的另一内容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 互相尊 重”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的最低要求。“忠实”并不是封 建社会那种“嫁鸡随鸡, 嫁狗随狗”似的“从一而终”的伦理 道德观念, 而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 专一不二 。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 , 而且 更主要的是精神、情感 、心理、道德等方面。因此, 从深层 来看 ,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 ,既是对本人负责, 也是对对 方负责。“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 。夫 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 、才能、收入 、家庭背景等方面存 在实际的差别, 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 自由的。因此, 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 做到彼此相互尊重 , 相互依存 , 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 务, 而绝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 。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 关系的前提, 是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GXMYXB 127 法 学 研 究 新 旧 婚 姻 法 比 较 研 究 谭 洁

二、禁止家庭暴力 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应 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且手段越来越残忍,由此 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 引发的杀人、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但全国审判机 办登记等办法解决。所以婚烟法修正案把符合结婚实质 法 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有如 条件的,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 下两点: 法婚姻的道路。 学 其一,立法规定过于概括,界定流于笼统.法律之间衔 接不够严密,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法律的真空。事实上,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 研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一是引入了 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但 “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以前,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只 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在这些法律中 要一结婚,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经过一段时间,如 究 对家庭暴力的表述上并不明确.经常提到的是“虐待”,而 果要离婚,也往往“对半分成”,修正案第18条则明确规定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从程度而言,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 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可以 新 力,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 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 定是虐待。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 式。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 婚 姻 的案件并不多,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 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 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比 其二,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 婚烟法修正案第19条的规定,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 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两口子打架不记 纠纷大有好处.更重要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 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 的观念: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感情是感 究 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 情,财产是财产,不能因夫妻关系,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 小事化了,处罚很少, 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并有可能 谭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 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 洁 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害者基本人 下的隐患。这是婚烟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权,实现婚烟法的宗旨,新婚烟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 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 五、无效婚姻 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 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 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这 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 三、事实婚姻 处罚。然而,婚姻法上虽然禁止包办、买卖婚烟,直系血亲 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是实质条件,就是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是直系血亲 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出现了这样的婚姻,应如何处理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第二是形 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式条件,就是在符合实质条件的基础上,还要到婚姻登记 由于法律中缺少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 机关登记,领到结婚证后,夫妻法律关系才正式成立。事 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违反 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实质性条件的婚姻与离婚、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 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首先,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离婚是 关系”。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我国曾先后制订了指导 以既存的实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是否解除婚姻 思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若干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 关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离婚后,当事人可以自愿或 如我国刑法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而根据1994年2月1 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然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而.从法理上讲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烟则属于无效和可 存在,出现类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一律按非法同 撤销婚姻。无效婚烟自始无效,且不管当事人主观意愿如 居处理。考虑到实践中,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有的地方婚 何,它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有过错的,还要 烟登记工作不便利和登记收费高等原因,很多符合结婚条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法律承认 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 和保护的,但一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自始不产生法律效 妻,据统计,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竞高达 力,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原状,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过错方应 30%,如果法律简单地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农村 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中国 21994-201 GXMYXB3 128 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二、禁止家庭暴力 我国30 %的家庭存在暴力 , 且手段越来越残忍 , 由此 引发的杀人、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但全国审判机 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 , 主要有如 下两点 : 其一, 立法规定过于概括 , 界定流于笼统, 法律之间衔 接不够严密, 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法律的真空 。事实上,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 。我国的刑法 、民法、 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 但 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在这些法律中 对家庭暴力的表述上并不明确, 经常提到的是“虐待” , 而 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从程度而言 , 虐待的构成高于家庭暴 力 ,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 , 但构成家庭暴力的不一 定是虐待。现实生活中, 家庭暴力案件真正够得上虐待罪 的案件并不多, 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 害程度而不被受理 。 其二, 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 。受害者不愿“家丑外扬” 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两口子打架不记 仇”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 , 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 暴力问题不愿介入, 重视不够, 多是进行调解,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处罚很少。 针对以上情况, 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 罚 ,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保护受害者基本人 权 ,实现婚姻法的宗旨 ,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把严惩家庭 暴力作为重点之一 , 在婚姻法第 3 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 力”的规定 ,并且在第五章第 43 、45 、46 条规定了相应的救 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三、事实婚姻 现行婚姻法规定, 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 , 第一 是实质条件, 就是双方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不是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第二是形 式条件, 就是在符合实质条件的基础上, 还要到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 , 领到结婚证后 , 夫妻法律关系才正式成立。事 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关系” 。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 , 我国曾先后制订了指导 思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若干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 如我国刑法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 , 而根据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存在, 出现类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一律按非法同 居处理。考虑到实践中, 由于法律观念淡薄 , 有的地方婚 姻登记工作不便利和登记收费高等原因 , 很多符合结婚条 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 , 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 妻 。据统计, 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竟高达 30 %,如果法律简单地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 对保护农村 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利, 也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应 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 采取补 办登记等办法解决 。所以婚姻法修正案把符合结婚实质 条件的, 只是没有登记的 ,规定要补办登记, 使他们走上合 法婚姻的道路。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 在婚姻法修正案有关夫妻财产的条文中 , 一是引入了 “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 。以前, 虽然法无明文规定, 但只 要一结婚, 财产就算是双方共有的了 。经过一段时间, 如 果要离婚 ,也往往“对半分成” ,修正案第 18 条则明确规定 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可以 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 式。这就意味着 ,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 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 ,被彻底打破 , 夫妻财产约定制 , 将成 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 婚姻法修正案第 19 条的规定, 对减少离婚时的财产 纠纷大有好处, 更重要的, 是在婚姻关系中引入了“私法” 的观念 :任何人没有占有对方利益的天然权利, 感情是感 情, 财产是财产, 不能因夫妻关系, 就改变财产归属。这对 培养各自独立、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很有好处, 并有可能 消除市场经济条件下 ,夫妻财产严重不均衡给双方关系埋 下的隐患 。这是婚姻法修正案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五、无效婚姻 目前全国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 主要表现为早 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等, 这 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 处罚 。然而 ,婚姻法上虽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的人结婚, 但是对于出现了这样的婚姻 , 应如何处理 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由于法律中缺少相关的规定 , 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 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可是从法理上讲 , 违反 结婚实质性条件的婚姻与离婚 、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 ,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均不相同 。离婚是 以既存的实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因此是否解除婚姻 关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离婚后, 当事人可以自愿或 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 。然 而, 从法理上讲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则属于无效和可 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且不管当事人主观意愿如 何, 它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有过错的 , 还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是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 但一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自始不产生法律效 力, 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原状, 造成受害人损失的, 过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次, “非法同居”也并非法律概念, 中国 GXMYXB 128 法 学 研 究 新 旧 婚 姻 法 比 较 研 究 谭 洁

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将某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合法或非法,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无婚姻关系的人同居。显然,以“非法 近年,“包二奶”,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婚姻关系 同居”处理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缺乏法律依据。 中的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很多婚姻破裂,家庭 针对这些婚姻立法上的空白,新婚烟法在第10、11、12条 解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 法 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烟”的几种情形,对于 的安宁,给当事人特别是受害妇女、老人儿童带来巨大的 违法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当 痛苦和伤害,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社 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上述两机关提出撤销该婚 学 会问题,新婚姻法专门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一 烟,对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提出撒销该婚姻,但 章,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 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 研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条同时规 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严 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烟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一旦一 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侵害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 究 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 义务。在处理财产时要尽量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合 不法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该章规定了少分或不 新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过,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 分的原则,即使当时未发现,事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 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烟”的提出,是婚烟法的一大 判决和裁定的该章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权 姻 进步,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 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增加,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保护 比 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 社会贫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达到了对受害人弥补损害、 较 时逃脱婚烟“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精神慰抚的目的,起到了制裁和预防违法的作用,使前四 章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落实有了可靠的保障。 究 六、离婚条件 新修订的婚姻法,集中了全民智慧,填补了婚姻立法 谭 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 的空白,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又一集中体现,它对 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强扭的瓜不甜”,结婚自由, 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两 洁 离婚也应当自由。然而,离婚的标准应如何确定?如果定 个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这部新婚姻法无 得过严,就无法实现离婚自由,如果定得过松,又不利于维 法解决所有我们可能遇到的问题,它不会是终极的法律, 系婚姻家庭的稳定。考虑到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 随着时代的变化,它还有修改的余地和必要。 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是当代中国婚烟家庭的主流。 在我国总的来说.婚姻的成立,源出于感情:夫妻的离异, [参考文献 归咎于感情,感情是婚烟不可易移的基础。所以修改后的 【刂杨大文.新婚烟法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婚烟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己 【1王立峰.事实婚烟的重新认定】.当代法学,2002,(3) 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 【3习张学军.事实婚烟的效).法学研究,2002.(1) 的五种情形,至于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那是因为作为 【杨立新.离始过错赔偿的法律适刷.检察阳报,2001一0一29. 感情载体的一方都己消失了,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 求,自属情理之中。迄今,婚烟法的修改己近一年,这一年 收稿日期2002一04一15 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离婚条件的确定是切实有效。它 [责任编辑周耀明 对破除陈旧观念,体现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 [责任校对蒙本曼] 稳定和进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 义, [作者简介]潭洁(1976一),广西兴安人,广西民族学院 政法系助教。广西南宁,邮编:530006。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enki.neM 129

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将某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合法或非法, 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无婚姻关系的人同居。显然, 以“非法 同居”处理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 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这些婚姻立法上的空白, 新婚姻法在第 10 、11 、12 条 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对于 违法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其无效 , 当 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上述两机关提出撤销该婚 姻 ,对因胁迫而结婚的 ,受胁迫方有权提出撤销该婚姻 , 但 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同时规 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这就意味着:一旦一 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 , 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 义务。在处理财产时要尽量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保护合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不过,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仍 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提出, 是婚姻法的一大 进步 ,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法可依 , 人们也可以 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 , 捍卫个人的意愿, 同时还可以及 时逃脱婚姻“陷阱” , 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 六、离婚条件 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 告别死 亡婚姻的合法 、有效的途径 。“强扭的瓜不甜” , 结婚自由, 离婚也应当自由。然而, 离婚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 如果定 得过严 ,就无法实现离婚自由 , 如果定得过松, 又不利于维 系婚姻家庭的稳定。考虑到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和 男女平等 、文明和睦的家庭是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的主流, 在我国总的来说, 婚姻的成立, 源出于感情;夫妻的离异, 归咎于感情, 感情是婚姻不可易移的基础。所以修改后的 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 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 破裂”这一离婚标准, 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 的五种情形, 至于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 那是因为作为 感情载体的一方都已消失了, 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 求 ,自属情理之中 。迄今 , 婚姻法的修改已近一年, 这一年 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 离婚条件的确定是切实有效。它 对破除陈旧观念, 体现婚姻自由 ,维护家庭稳定 , 促进社会 稳定和进步,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 义 。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近年, “包二奶” 、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婚姻关系 中的违法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 造成很多婚姻破裂, 家庭 解体, 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 的安宁, 给当事人特别是受害妇女 、老人 、儿童带来巨大的 痛苦和伤害 , 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社 会问题 ,新婚姻法专门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一 章,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受害 人有权提出请求 ,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 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严 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侵害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以 不法手段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 ,该章规定了少分或不 分的原则, 即使当时未发现 , 事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和裁定的该章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权 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增加 , 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保护 社会贫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 达到了对受害人弥补损害、 精神慰抚的目的 , 起到了制裁和预防违法的作用, 使前四 章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落实有了可靠的保障。 新修订的婚姻法 , 集中了全民智慧 , 填补了婚姻立法 的空白, 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又一集中体现 , 它对 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社会的稳定 , 促进社会主义两 个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 ,这部新婚姻法无 法解决所有我们可能遇到的问题, 它不会是终极的法律, 随着时代的变化 ,它还有修改的余地和必要。 [ 参 考 文 献] [ 1] 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 王立峰.事实婚姻的重新认定[ J] .当代法学, 2002 ,(3). [ 3] 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 J] .法学研究, 2002 ,(1). [ 4] 杨立新.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适用[ N] .检察日报,2001-05-29. 收稿日期 2002 -04 -15 [ 责任编辑 周耀明] [ 责任校对 蒙本曼] [作者简介] 谭洁(1976 -),广西兴安人 ,广西民族学院 政法系助教 。广西南宁 , 邮编:530006 。 GXMYXB 129 法 学 研 究 新 旧 婚 姻 法 比 较 研 究 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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