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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内阁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四条内阁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非常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内阁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新当选的内阁总理代表内阁成员向最高人民会议宣誓 第一百二十七条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在内阁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 各委员会、省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讨论和决定执行内阁决议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一百三十条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发布指示 第五节地方人民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是国家地方权力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三条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任期四年 地方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地方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本级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地方人民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审批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批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采取本地区执行国家法律的措施 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六,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五条地方人民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级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一百三十六条地方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地方人民会议选举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地方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第六节地方人民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执行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第一百二十三条 内阁发布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内阁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非常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内阁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新当选的内阁总理代表内阁成员向最高人民会议宣誓。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是内阁各部门执行机关,是中央各部门管理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在内阁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 各委员会、省委员会会议和干部会议讨论和决定执行内阁决议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一百三十条 内阁各委员会和省发布指示。 第 五 节 地 方 人 民 会 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是国家地方权力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方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三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会议任期四年。 地方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地方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本级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会议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审批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批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采取本地区执行国家法律的措施; 四,选举或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五,选举或罢免本级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六,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下级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方人民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级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时召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地方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才能开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会议选举议长。 议长主持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会议通过决议。 第 六 节 地 方 人 民 委 员 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道(直辖市)、市(区)、郡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执行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 地方人民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人民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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