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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组织和领导常任委员会的工作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的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休会议讨论并决定在执行常任委员会任务和行使权力方面提出的重要问题 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发布政令、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四节内阁 第一百一十七条内阁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成员组成。 内阁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内阁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采取执行国家政策的措施 根据宪法和部门法,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国家管理的条例 三,领导内阁各委员会、省、内阁直属机关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四,设立或撤销内阁直属机关、重要行政经济机关和企业,采取改进国家管理机构的措施: 五,编制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六,编制国家预算,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业、农业、建设、运输、邮电、商业、贸易、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保健、体育、劳动管理、 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九,检查和监督建立国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 十一,同外国签定条约,进行对外工作 十二,撤销同内阁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行政经济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条内阁总理组织和领导内阁工作 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一百二十一条内阁召开全休会议和常务会议。 内阁全体会议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总理任命的内阁成员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内阁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行政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内阁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组织和领导常任委员会的工作。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的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休会议讨论并决定在执行常任委员会任务和行使权力方面提出的重要问题。 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发布政令、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 四 节 内 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阁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行政执行机关,是总括性的国家管理机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阁由总理、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成员组成。 内阁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内阁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采取执行国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据宪法和部门法,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国家管理的条例; 三,领导内阁各委员会、省、内阁直属机关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四,设立或撤销内阁直属机关、重要行政经济机关和企业,采取改进国家管理机构的措施; 五,编制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六,编制国家预算,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七,组织开展工业、农业、建设、运输、邮电、商业、贸易、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保健、体育、劳动管理、 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采取巩固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的措施; 九,检查和监督建立国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采取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及合作社的财产和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 十一,同外国签定条约,进行对外工作; 十二,撤销同内阁决议和指示相抵触的行政经济机关的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条 内阁总理组织和领导内阁工作。 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内阁召开全休会议和常务会议。 内阁全体会议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总理任命的内阁成员组成。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内阁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行政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内阁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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