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或撤销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 三,任免重要军事千部 四,制定军衔,授予将领以上军衔 五,宣布战时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一百零四条国防委员会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一百零五条国防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三节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若干名名誉副委员长。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名誉副委员长由长期从事国家建设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担任 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下届常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召开最高人民会议 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草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将通过并实行的重 要部门法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三,审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 五,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撤销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决议,国防委员会决议、命令,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 关决议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七,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九,对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做工作 十,设立或撤销内阁委员会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十四,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五,决定并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免 十六,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行使大赦和特赦权: 十八,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二,设立或撤销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 三,任免重要军事千部; 四,制定军衔,授予将领以上军衔; 五,宣布战时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一百零四条 国防委员会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一百零五条 国防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第 三 节 最 高 人 民 会 议 常 任委 员 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若干名名誉副委员长。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名誉副委员长由长期从事国家建设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人民会议议员担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下届常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 一,召开最高人民会议; 二,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草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将通过并实行的重 要部门法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三,审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 五,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撤销同宪法,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决议,国防委员会决议、命令,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 关决议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七,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做工作; 九,对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做工作; 十,设立或撤销内阁委员会和省; 十一,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 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理、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二,任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十四,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五,决定并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免; 十六,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行使大赦和特赦权; 十八,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