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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的作法,将民商两个法律领域合并规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民法典9编从 1970年至1985年左右陆续通过生效。9编分别为:1人与家庭法;2法人(包 括股份法、社团法和财团法);3一般财产法(涉及代理、信托、违背善良民俗、 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等);4继承法;5物法;6债的一般规定(涉 及给付不能的法律以及让与、债务承担、承诺、侵权行为、现金支付关系、外汇 债务、契约法的一般规定等);7具体契约类型(包括让与、使用借贷、雇佣、 劳资等);8运输法;9专利、商标和版权法。[⑩]该法典虽与〈法国民法典〉 相比出现了一些不同,但从其民法发展的历史渊源角度,〈法国民法典〉影响的 时间和力度都是极其明显的。 瑞士的日内瓦州和伯尔尼。汝拉州,在〈法国民法典〉颁行之时均属法兰西 共和国领土,适用该法典无疑。拿破仑失败后,这两个州于1815年加入瑞士同 盟,但〈法国民法典〉在两州依然得到沿用。19世纪中叶前后,瑞士各州着手 制定各自的民法典,然而这些民法典的编纂无不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样板, 如沃州(Wadt,l819年)、佛莱堡( Freiburg,1834-1850年)、提契诺 ( Tessin,1837年)、瓦莱( Walli's,1855年)、诺恩堡( Neuenburg,1850-1855 年)等,不过从内容上看,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当地的习惯法居于统治地位。 自1912年以后,〈瑞士民法典〉取代了这种州的法律,但其中〈法国民法典〉 的影响依然存在。[11 在德国,〈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在莱茵河西岸自动生效,因为这些地区 早在1801年法国与奧地利签订〈吕内维尔和约〉之时,就已经归属了法国。以 此为基础,当莱茵联盟建立之后,特别是在1806-1807年法国取得对普鲁士的 战争胜利后,〈法国民法典〉便越过莱茵河岸进一步向东广泛传播。例如,在威 斯特法伦王国(今威斯特伐利亚)、巴登和法兰克福大公国,甚至在作为“汉萨 同盟”行政区组成部分的汉堡和不莱梅均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失败后 〈法国民法典〉在莱茵河西岸所有地区,在普鲁士莱茵省相当广大地区仍继续得 到适用。事实上,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的百年历史中,〈法 国民法典〉在莱茵区和巴登始终生效并且受到德国法院的维护。在此值得指出, 海德堡学者扎哈里埃。冯。林根台尔( Zacharia von Lingenthal)所著〈法国 民法手册〉( Handbuch des franzosischen Zivilrechts,1808年)一书,是比 法国人还早地第一次从方法和体系的角度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了探讨分析,指 出了其在结构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此书后被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的两位教授移 译成法文并在随后的再版中不断加以独立的发展和扩充,不仅被法国学者视为 19世纪最有价值的经典民法著作,[12]也对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重 要影响。《德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以 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是在实质上继承了《法国民法典》传统的基础上 适应时代发展和本国社会的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的民法典,体系结构更为科 学合理,内容与概念术语更为完善精确。如果从时代的角度来作这样比喻的话, 应当说,对于罗马法来说,〈法国民法典〉是其最忠厚最真诚最勇敢的充满激情 的继承者,法国人顶着来自疾风暴雨般的巨大压力,誓将其作为占国家统治地位 法律的创建性的继承着实令人感动钦佩。而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说,〈德国民 法典〉则是其一脉相承的最知心最认真最负责任的极其理性的继承者,在某些方 面体现出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与后来者居上的精深之处。正如此,也只有〈德国分立的作法,将民商两个法律领域合并规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民法典 9 编从 1970 年至 1985 年左右陆续通过生效。9 编分别为:1 人与家庭法;2 法人(包 括股份法、社团法和财团法);3 一般财产法(涉及代理、信托、违背善良民俗、 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等);4 继承法;5 物法;6 债的一般规定(涉 及给付不能的法律以及让与、债务承担、承诺、侵权行为、现金支付关系、外汇 债务、契约法的一般规定等);7 具体契约类型(包括让与、使用借贷、雇佣、 劳资等);8 运输法;9 专利、商标和版权法。[⑩]该法典虽与〈法国民法典〉 相比出现了一些不同,但从其民法发展的历史渊源角度,〈法国民法典〉影响的 时间和力度都是极其明显的。 瑞士的日内瓦州和伯尔尼。汝拉州,在〈法国民法典〉颁行之时均属法兰西 共和国领土,适用该法典无疑。拿破仑失败后,这两个州于 1815 年加入瑞士同 盟,但〈法国民法典〉在两州依然得到沿用。19 世纪中叶前后,瑞士各州着手 制定各自的民法典,然而这些民法典的编纂无不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样板, 如沃州(Waadt,1819 年)、佛莱堡(Freiburg,1834—1850 年)、提契诺 (Tessin,1837 年)、瓦莱(Wallis,1855 年)、诺恩堡(Neuenbur,1850—1855 年)等,不过从内容上看,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当地的习惯法居于统治地位。 自 1912 年以后,〈瑞士民法典〉取代了这种州的法律,但其中〈法国民法典〉 的影响依然存在。[11] 在德国,〈法国民法典〉于 1804 年在莱茵河西岸自动生效,因为这些地区 早在 1801 年法国与奥地利签订〈吕内维尔和约〉之时,就已经归属了法国。以 此为基础,当莱茵联盟建立之后,特别是在 1806—1807 年法国取得对普鲁士的 战争胜利后,〈法国民法典〉便越过莱茵河岸进一步向东广泛传播。例如,在威 斯特法伦王国(今威斯特伐利亚)、巴登和法兰克福大公国,甚至在作为“汉萨 同盟”行政区组成部分的汉堡和不莱梅均适用〈法国民法典〉。拿破仑失败后, 〈法国民法典〉在莱茵河西岸所有地区,在普鲁士莱茵省相当广大地区仍继续得 到适用。事实上,直到 1900 年〈德国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的百年历史中,〈法 国民法典〉在莱茵区和巴登始终生效并且受到德国法院的维护。在此值得指出, 海德堡学者扎哈里埃。冯。林根台尔(Zacharia von Lingenthal)所著〈法国 民法手册〉(Handbuch des franzosischen Zivilrechts,1808 年)一书,是比 法国人还早地第一次从方法和体系的角度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了探讨分析,指 出了其在结构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此书后被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的两位教授移 译成法文并在随后的再版中不断加以独立的发展和扩充,不仅被法国学者视为 19 世纪最有价值的经典民法著作,[12]也对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重 要影响。《德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其以 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是在实质上继承了《法国民法典》传统的基础上, 适应时代发展和本国社会的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的民法典,体系结构更为科 学合理,内容与概念术语更为完善精确。如果从时代的角度来作这样比喻的话, 应当说,对于罗马法来说,〈法国民法典〉是其最忠厚最真诚最勇敢的充满激情 的继承者,法国人顶着来自疾风暴雨般的巨大压力,誓将其作为占国家统治地位 法律的创建性的继承着实令人感动钦佩。而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说,〈德国民 法典〉则是其一脉相承的最知心最认真最负责任的极其理性的继承者,在某些方 面体现出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与后来者居上的精深之处。正如此,也只有〈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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