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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以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 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此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 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⑧]《法国民法 典》的诞生,使罗马私法中蕴育的民法精神与原则,得到更加明确而系统的涤化、 升华和发展,使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的实践中变成了美好 的现实,而法典自身也成为一个时代新的历史性的起点,实现了“以知识的光芒 穿越国界,照耀各民族的一种温和征服”[⑨]。《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这种 超越以及这种超越所发生的世界性影响,使《法国民法典》成为承上启下的时代 “骄子”,在近代以来的民法园中倍受瞩目,也使拿破仑成为人类法制史上令人 敬仰难以忘怀的历史人物,更使人类的民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传播与影响的扩张,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其一,拿破伦武 力征服和殖民统治的结果,属被迫或被动地接受型;其二,认为其先进优秀适合 本国,自觉选择效仿,属主动自愿地接受型。下面,围绕这两种模式,分地区对 《法国民法典》发生的世界性影响作一述评。 (一)《法国民法典》对西欧大陆国家的影响 应当说,《法国民法典》在近代西欧大陆国家激情火热的广泛传播,取得的 最大成就之一,就是使一个追求法典化模式的大陆法系逐步确立,与隔海相望坚 守判例法传统的英国法系明确地分道扬镳,并与其一起共同成为世界法制舞台上 占统治地位的两大法系。这也是19世纪欧洲法典化运动的最主要成就。 在西欧大陆国家中,属被动或被迫接受〈法国民法典〉的国家,主要有比利 时、瑞士、荷兰和德国,而基本上属主动自愿接受型的则主要是意大利、西班牙 葡萄牙等国 现在的比利时国家,其领土范围曾依1797年的〈康波一富米奥和约〉 ( Frieden Von Campo Formio)归属法国,成为法国的一部分。因此当〈法国民 法典〉在其本国生效时,自然也在当时属于法国的比利时地域上自动生效。拿破 仑政权失败后,经维也纳会议决定,比利时与荷兰组成一个统一国家,但〈法国 民法典〉在比利时的地位与效力未受任何影响。1830年比利时获得独立,虽然 当时的新宪法明确宣布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民商等诸法典进行根本改革,然而就 民法典来说,时至今日,这种改革也未发生。比利时的立法者事实上是采取了颁 布大量单行法的形式,祢补原民法典的不足,并使之在不断的改良中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逐步走向现代化 荷兰在法国革命政府与欧洲诸王联盟之间的战争爆发后,最初尚能保持艰难 的中立地位,但不久就在法国人辉煌的军事成就下,越来越受制于法国。1806 年,拿破仑强迫荷兰接受他的弟弟路易。波拿巴为荷兰国王,并设法于1809年 将一部经过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的翻版在荷兰强制推行。1810年路易。波拿 巴退位后,拿破仑索性将荷兰领土作为“法兰西大河的冲积地”而吞并为其帝国 的一部分,并使原始文本的〈法国民法典〉在荷兰生效。拿破仑政权垮台后,1838 年荷兰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但该法典并不是独立的新创作,绝大多数条文是以 〈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1947年荷兰开始新的民法典的制定,放弃了民商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以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 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此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 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⑧]《法国民法 典》的诞生,使罗马私法中蕴育的民法精神与原则,得到更加明确而系统的涤化、 升华和发展,使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的实践中变成了美好 的现实,而法典自身也成为一个时代新的历史性的起点,实现了“以知识的光芒 穿越国界,照耀各民族的一种温和征服”[⑨]。《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这种 超越以及这种超越所发生的世界性影响,使《法国民法典》成为承上启下的时代 “骄子”,在近代以来的民法园中倍受瞩目,也使拿破仑成为人类法制史上令人 敬仰难以忘怀的历史人物,更使人类的民法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传播与影响的扩张,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其一,拿破伦武 力征服和殖民统治的结果,属被迫或被动地接受型;其二,认为其先进优秀适合 本国,自觉选择效仿,属主动自愿地接受型。下面,围绕这两种模式,分地区对 《法国民法典》发生的世界性影响作一述评。 (一) 《法国民法典》对西欧大陆国家的影响 应当说,《法国民法典》在近代西欧大陆国家激情火热的广泛传播,取得的 最大成就之一,就是使一个追求法典化模式的大陆法系逐步确立,与隔海相望坚 守判例法传统的英国法系明确地分道扬镳,并与其一起共同成为世界法制舞台上 占统治地位的两大法系。这也是 19 世纪欧洲法典化运动的最主要成就。 在西欧大陆国家中,属被动或被迫接受〈法国民法典〉的国家,主要有比利 时、瑞士、荷兰和德国,而基本上属主动自愿接受型的则主要是意大利、西班牙、 葡萄牙等国。 现在的比利时国家,其领土范围曾依 1797 年的〈康波—富米奥和约〉 (Frieden Von Campo Formio)归属法国,成为法国的一部分。因此当〈法国民 法典〉在其本国生效时,自然也在当时属于法国的比利时地域上自动生效。拿破 仑政权失败后,经维也纳会议决定,比利时与荷兰组成一个统一国家,但〈法国 民法典〉在比利时的地位与效力未受任何影响。1830 年比利时获得独立,虽然 当时的新宪法明确宣布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民商等诸法典进行根本改革,然而就 民法典来说,时至今日,这种改革也未发生。比利时的立法者事实上是采取了颁 布大量单行法的形式,祢补原民法典的不足,并使之在不断的改良中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逐步走向现代化。 荷兰在法国革命政府与欧洲诸王联盟之间的战争爆发后,最初尚能保持艰难 的中立地位,但不久就在法国人辉煌的军事成就下,越来越受制于法国。1806 年,拿破仑强迫荷兰接受他的弟弟路易。波拿巴为荷兰国王,并设法于 1809 年 将一部经过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的翻版在荷兰强制推行。1810 年路易。波拿 巴退位后,拿破仑索性将荷兰领土作为“法兰西大河的冲积地”而吞并为其帝国 的一部分,并使原始文本的〈法国民法典〉在荷兰生效。拿破仑政权垮台后,1838 年荷兰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但该法典并不是独立的新创作,绝大多数条文是以 〈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1947 年荷兰开始新的民法典的制定,放弃了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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