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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政治安排、法律制度一类形而下问题(政治学和法律学),最 终通过包含在“法文化”概念中的若干设定将上述问题统于 一。在这些设定里面,最重要的是认为人总是生活在他们信其所 是的世界之中。由此,文化被确定为个人与其社会以及社会与其 法律之间的有效性联结:进而,真实性而非真理就成为一种法律 哲学和社会哲学有效与否的评判标准。[们 “法文化”概念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比较完整,也比较确 定和明晰。更重要的是,这个概念同时包含了某种方法论上的思 考,因而颜具启发性。4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因此而否定“法律 文化”概念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至少,它能够帮助人们拓宽其 视野。实际上,由于引进了“文化”概念,它也像“法文化”或者“政 治文化”概念一样扩大了固有的研究领城,而且,同样是由于同 一些法律(政治)以外的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发生关 联,它也有助于提出新问题和改变旧方法。至于词义含混和用法 多样一类问题,至少在一定阶段上是可以容忍的。问题在于,使 用者应当不失时机地自我反省,这包括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文 化”概念去指导具体细微的实际研究,同时又在此基础上自觉地 思考和修正这一概念,重新确定其有效性。在此意义上,应该说 只有那种漫不经心的态度和赶时髦空发议论的作法才是有害的 和应当杜绝的。 以往,有关“法律文化”的论说和定义都主要是从研究对象 或研究范围的方面人手。比如上而所引Friedman的定义强调有 关法律的价值和态度,埃尔曼则强调政治文化论者所关注的“个 人或集体的心理倾向”,并且把法律文化看成是和政治文化一样 的“它们文化环境中的于系统”.们表面上看,这类作法增加了 “法律文化”概念的可操作性,但是实际上,它们多少降低了这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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