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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可能具有的建设性意义。被如此限定了的“法律文化”变成 了法律研究(或只是法律社会学)领城内的一个小小分支,它要 在已经十分拥挤了的学科领域内为自已争得-席合法位置,因 此不能不先将自已手脚束缚起来.更严重的是,对理论和方法的 关注为关于对象的思考所取代,在寻找和确定适当范围的过程 中,“法律文化”概念可能具有的创新的方法论意义就逐渐被掩 盖或竞消失了。正是因为这一个缘故,我宁癌把“法律文化”首先 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 春盟于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 的含义。 首先,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 造世界的-一个部分,它不但能够被用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 传达意义。由此,把法律简单归结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就是 不可取的了。法律也是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 的相关。在这样的意义上,单纯功能主义的立场可以被认为是反 文化的 由上述立场出发,研究者并不··般地否认功能主义方法的 有效性,只是他们通常不以此为满足,而要透过“功能”一类联系 去追问法律设置和法律过程后面的“根据”、“意义”。这种倾向使 得研究者·方面在功能主义者“求同”的地方敏于“辨异”,另 方面又往往由观念人手,向深、广两个方面去求更有说服力的解 释。 “解释”这个词也许能够很好地标示出“法律文化”方法论上 的特征和复杂性。人的世界乃是一个意义世界,社会科学和人文 研究因此不同于自然科学。建立在这一认识前提之上的法律的 文化观具有解释取向乃是极其自然的。不过,“法律文化”上的解 4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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