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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不仅仅是interpretation,即阐发行为、事件和制度等的意义, 它同时也是explanation,即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不 仪意义结构的产生和存续本身需要予以说明,它对于人类行为 和社会条件的延续和改变的影响也应当受到关注。 “解释”具有的另.含义与研究者所处“位置”有关。在解释 学王,解释者处于各种“前见”的包围之中,在“法律文化”上,研 究者首先是在他自已所用“语言”的包围之中。因为意识到人类 存在的语言性,研究者既不自诩为持“中性立场”的观察者,也不 以“真正客观”的理论相标榜。相反,他们是把人类理解的可能性 置于毛观性这一前提之下来考虑。相应地,他们对于概念、范畴 和语式等问题极其敏感。 还可以由“法律文化”立场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对法律的文 化诠释必定要超越各种孤立的和机械的法律观,也-·定要反对 各种狭隘的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观。换句话说,它一方面要强调 法律与其他社会和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强调这种关联的复 杂性和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还要求研究者在尽量保持视野开放 的同时,对自己所处的“位置”不断进行反省。事实上,这单所阐 说的“法律文化”观本身即是一件可以注意和应当省察的事情。 我并不打算把作为研究方法论的“法律文化”概念表述为真 理。因为,它所需要的与其说是“科学”上的证明,不如说是个人 经验的说明。当然,这种经验又不纯是个人的,而在很大程度王 是特定人群特定历史经验的产物。这即是说,不了解作为中国社 会科学产生和发展背景的中国社会特殊之点,就不能够真正了 解被界定为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概念以及提出这一概念的 意义,那么,作为包括法律学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产生和发展的 背景的中国社会特殊之点又是什么呢? 5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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